第一條 為了推動和促進自治區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國務院關于批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有關政策的通知》(國發〔1991〕12號)、《國家科委關于印發〈*十年發展綱要〉的通知》(〔93〕國科火字113號)、《國家科委關于印發〈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字〔1996〕018號)精神,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自治區科委),是在自治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在國家科委的業務指導下,對全自治區范圍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主管機關,并負責監督本實施細則的實施。
第三條 自治區內國家高新技術開發區外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按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四條 各盟、市科委(科技局)在自治區科委的指導、監督下,具體負責本地區內高新技術企業的申報審核事宜。
第五條 高新技術范圍按《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第四條規定確定:
(一)微電子科學和電子信息技術;
(二)空間科學和航空航天技術;
(三)光電子科學和光機電一體化技術;
(四)生命科學和生物工程技術;
(五)材料科學和新材料技術;
(六)能源科學和新能源、高效節能技術;
(七)生態科學和環境保護技術;
(八)地球科學和海洋工程技術;
(九)基本物質科學和幅射技術;
(十)醫藥科學和生物醫學工程;
(十一)其它在傳統產業基礎上應用的新工藝、新技術。
結合自治區資源優勢和經濟技術的特點和現狀,我區的高新技術將重點在下列領域發展:
(一)新材料領域;
(二)生物技術領域;
(三)電子與信息領域;
(四)機電一體化領域;
(五)新能源與環保領域;
(六)其它新技術領域。
第六條 高新技術企業是知識密集、技術密集的經濟實體,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高新技術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本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范圍中的一種或多種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業務(單純的商業性經營除外)。
(二)產權明晰,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經營期已在兩年以上,運行機制良好。
(三)高新技術產品應達到當代國際八、九十年代水平,國內屬領先或先進水平,能形成規模生產。企業具有一定的產業基礎,并能產生明顯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企業負責人熟悉本企業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并且是本企業的專職人員。
(五)具有大中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不包括兼職)占企業職工總數的30%以上。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10%以上。
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生產或服務的勞動密集型高新技術企業,具有大中專以上學歷的科研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18%以上。
(六)企業年總收入在2000萬元以上,全員勞動生產率在12萬元/人?年以上,年人均利稅在2萬元以上,并有與其規模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設施。
(七)用于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占企業每年總收入的3?5%以上。
(八)高新技術企業的技術性收入與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的總和,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高新技術企業總收入一般由技術性收入、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一般性技術產品銷售收入和技術性相關貿易組成。技術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術企業進行的技術咨詢、技術轉讓、技術入股、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工程設計和承包技術出口、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以及中試產品的收入。
(九)有明確的企業章程和嚴格的技術、財務管理制度和勞動人事管理制度。
(十)企業的注冊經營期在十年以上。
(十一)企業在研制、開發、生產過程中主要環境指標不超過環保部門規定的允許范圍。
第七條 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的高新技術企業按下列程序審批認定:
(一)常規性審查
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企業申報認定高新技術企業,要向所在盟市科委(科技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下列文件資料:
1、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2、高新技術產品的鑒定證書或專利證書;
3、注冊資金,自有資金;驗資證明;
4、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5、企業章程;
6、企業法人證明書;
7、企業技術、財務管理制度和勞動人事管理制度;
8、企業生產高新技術產品環保情況的證明;
9、其它。
(二)專業性審查
常規性審查合格后,由自治區科委*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對申請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進行全面評價,并寫出審查意見。
審查內容:
1、技術性審查:對高新技術產品的技術水平、技術成熟程度等情況進行審查。
2、生產性審查: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生產經營和開發的基礎條件、儀器設備、工藝流程、批量生產和組織管理等情況進行審查。
3、經濟性審查:對高新技術企業經營的綜合成本、資金運作、市場預測、財務核算和經濟效益等情況進行審查。
專業性審查合格后,將所有審查材料一式兩份報自治區科委,經認定確已合格后,由自治區科委發給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第八條 自治區科委*辦公室要按本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定期對被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進行復核。對條件發生變化已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可限期達標、凍結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待遇或收回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第九條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國家及自治區規定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條 按國家規定全部核減行政事業費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全民所有制科研單位,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五、六條規定條件的,經自治區科委批準,可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高新技術企業。
第十一條 高新技術企業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人代表、經營性質、經營期限、經營范圍以及合并、分立、轉業、歇業時,須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手續,同時報自治區科委*辦公室。
第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自治區科委負責解釋和修改。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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