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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吉林公車改革方案及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條例全文

更新時間:2023-08-25 06:06:35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吉林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全面啟動實行社會化提供適度補貼交通費用省直各部門第一批提交車改方案截至2月15日

12月初,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的安排部署,組織召開了省直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部署培訓會議,標志著我省公車改革工作進入實施階段。

會議明確,省直各部門第一批提交車改方案截至2月15日,且每月20日前完成方案審批和取消車輛移交的部門,當月發放公車補貼,20日后完成次月發放。

參改范圍

離退休干部

管理機構

暫不納入

根據《吉林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總體方案》,改革公務用車實物供給方式,取消一般公務用車,普通公務出行方式由公務人員自行選擇,實行社會化提供并適度補貼交通費用,從嚴配備定向化保障的公務用車。

參改機構范圍包括全省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紀檢、審判、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參公管理的人民團體、群眾團體、事業單位。參改人員范圍:在編在崗的廳局級及以下公務員、參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編制人員。

參改車輛范圍是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機要通信、應急、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符合規定的一線執法執勤崗位車輛及其他車輛。

離退休干部管理機構用車暫不納入改革范圍,按照有關規定核準后予以保留。

保留車輛

核定必要機要通信、應急用車

《方案》規定,省直機關各部門可核定保留必要的機要通信、應急用車。其中機要通信用車編制各核定1輛,應急公務用車編制標準根據人員編制確定。各市(州)、縣(市、區)、鄉(鎮、街道辦)可保留一定數量的機要通信、應急公務用車,不再配備到部門。

執法執勤部門統一參加全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機關內部管理和后勤崗位以及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一律不得配備執法執勤用車。執法執勤部門的其他一般公務用車納入本次改革范圍。保留的執法執勤用車比例,以原核定執法執勤車輛編制數測算,按省級不超過30%,市(州)級不超過50%,縣(市、九臺區、雙陽區和江源區)級不超過60%的標準執行。確因工作需要超過此比例保留執法執勤用車的部門,每多保留1輛車,每年按6萬元扣減部門公務交通補貼。保留車輛比例超過90%的部門,不發放公務交通補貼。

鼓勵省直機關各廳、委、辦和直屬機構(含省直副廳級建制部門)正職主要負責人等參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確因環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務用車的,允許以適當集中形式提供公務用車實物保障,但應嚴格規范管理,不得再領取公務交通補貼。

符合規定的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在本次公務用車制度改革中全部予以認定保留。

調研接待用車。允許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機關適當保留部分調研接待用車,保留車輛以中巴車型為主。省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機關按照實際需求保留適當數量的調研接待用車。市(州)、縣(市、九臺區、雙陽區和江源區)保留的調研接待用車統一納入地方公務用車平臺集中管理。

補貼標準

不能超過國家規定130%

《方案》指出,對參改的廳局級及以下工作人員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自行選擇公務出行方式。公務交通補貼標準方面,按照不高于國家機關補貼130%的標準合理確定各職級工作人員公務交通補貼標準。同一市(州)所轄縣(市、區)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各市(州)交通補貼標準相差不能超過20%。

省直垂管機構工作人員公務交通補貼標準,按駐地標準執行。

對已經進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單位和人員,待《吉林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總體方案》批復后,按照新方案執行。

為解決單位內部不同崗位之間公務出行不平衡問題,各參改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自主決定是否集中部分公務交通補貼統籌使用,統籌比例原則上不超過補貼總額的10%,嚴格制定統籌資金使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確保公開透明。

取消車輛

公開拍賣等方式公開處置

對取消的公務用車,由公務用車主管部門統一規范處置。鑒定評估機構對取消車輛進行鑒定評估,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根據鑒定評估結果、車輛實際情況以及交通管理相關規定,提出處置意見。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按照規定通過公開拍賣等方式公開處置取消車輛,處置收入抵扣相關稅費后按照非稅收入管理有關規定上繳國庫。省直、各市(州)、縣(市、九臺區、雙陽區和江源區)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未能及時處置的車輛,采取設立過渡性車輛服務中心或社會化車輛租賃公司的方式,進行市場化運營。過渡期由各地確定,最多不超過5年,政府不得變相為其提供財政性補貼,不得另行采購車輛,不得造成國有資產流失,不得借此成立新的公車服務管理部門。

人員安置

在冊正式司勤人員可轉崗

公務用車制度改革中,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保留公務用車的實際需要,依照國家關于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有關規定,設置司勤人員崗位,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在現有在冊正式司勤人員中,采用競聘上崗等方式確定上崗人員,并與之簽訂聘用合同。

對于現有在冊正式司勤人員,各用人單位盡量將其安置到本部門其他崗位或本部門其他單位。本部門或本部門其他單位有適合安置司勤人員的空缺崗位,應優先用于安置司勤人員。做好轉崗培訓工作,使轉崗人員盡快適應新崗位的要求。轉崗到本部門事業單位的司勤人員,按原所聘崗位比照接收安置單位同崗位同條件工勤人員確定崗位等級、核定工資待遇,不再保留原機關工勤人員身份。

挖掘單位內部崗位潛力,結合司勤人員的自身素質和能力水平,在相關政策框架內開辟新的就業崗位安置司勤人員,促進司勤人員在單位內部繼續就業。對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在編司勤人員,經本人申請,可以提前離崗。

有條件的在編司勤人員自愿自謀職業或者自主創業的,終止、解除聘用合同。

非在冊正式司勤人員可補償

對非在冊正式司勤人員,用人單位自行按《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依法支付經濟補償。對勞務派遣司勤人員,由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遣機構協商解決。

對于借調、退休返聘等其他用工形式的司勤人員,用人單位應在保障其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及時清退,嚴格規范人員管理,為司勤人員安置工作創造有利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