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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管理辦法全文

更新時間:2023-08-24 10:12:15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申領、頒發和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是證書持有人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具有申請從事法律職業的資格憑證。

第三條符合《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十三條規定,經國家司法考試,取得合格成績的人員,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第四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由司法部統一制作、頒發。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負責本省(區、市)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請材料的復審、報批和證書的發放。

地(市)司法局負責本地區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請材料的受理、初審、報送及證書的發放。

地處偏遠、交通不便的地區,地(市)司法局可以委托縣司法局接收申請材料,轉交地(市)司法局進行初審。

第五條參加當年國家司法考試,取得合格成績的人員,應當自收到成績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地(市)司法局申請領取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無正當理由逾期提出申請的,地(市)司法局不予受理。

第六條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應當如實填寫《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領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年度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通知書;

(二)申請人身份、學歷證明原件(由受理機關審驗后退回)及復印件。

第七條地(市)司法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對申請材料完整、符合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條件的,報省(區、市)司法廳(局)復審。對材料不完整的,應當退回申請人,并要求申請人在省(區、市)司法廳(局)規定的期限內補齊材料,逾期未補齊材料的,視為自動放棄申領資格。對材料不真實或不符合資格授予條件的人員,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不予受理的決定應當說明理由,通知申請人,并報司法廳(局)備案。

第八條省(區、市)司法廳(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復審。對申請材料完整、符合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條件的,報司法部審核頒發證書。對不符合資格授予條件的人員,由省(區、市)司法廳(局)作出不予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決定,并報司法部備案。

第九條具有《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不得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前述情形,已經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其已經取得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無效。

第十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由司法部統一編號。編號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轉讓。

第十三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遺失,應當在省(區、市)司法廳(局)指定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并向地(市)司法局提出補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書面申請。地(市)司法局應當將補發申請報省(區、市)司法廳(局)決定。補發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編號與原編號一致。

第十四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因損毀影響使用的,可以向地(市)司法局申請更換新證書。地(市)司法局應當將更換申請報省(區、市)司法廳(局)決定。更換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編號與原編號一致。

更換新證書的,原證書應當收回。

第十五條領取、補發、更換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應當交納工本費。

第十六條司法行政機關建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管理系統,供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查詢。

第十七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尚未從事法律職業的證書持有人實行年度備案制度。

尚未從事法律職業的證書持有人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內,持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副本到地(市)司法局辦理年度備案。地(市)司法局應當將年度備案情況報省(區、市)司法廳(局)。

第十八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已經從事法律職業的證書持有人實行變更備案制度。

證書持有人應當在職業變更后30日內,持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副本到地(市)司法局辦理變更備案。地(市)司法局應當將證書持有人職業變更情況報省(區、市)司法廳(局)。

第十九條申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申請、不予頒發證書或確認證書無效等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司法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準考證號按全國統一規定的15位數字編排,第1?4位數為年度代碼,第5?6位數為省別代碼,第7--8位數為市別代碼,第9--10位數為考區代碼,第11?15位數為考生代碼。

準考證號碼的順序,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采取混編報名先后順序的辦法編排。

第十四條報名人員損壞、丟失準考證的,不予補辦。

第十五條報名日期截止后,不再辦理補報手續。

第十六條報名人員應當交納報名費。報名費的具體核收標準由各省(區市)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同級收費管理部門確定。

第十七條報名受理機關應當將報名工作有關資料妥善保存,將有關數據及時輸入計算機并按規定時間上報。

第十八條省、(區、市)司法行政機關考試機構應當于報名工作結束后10日內將本轄區報名情況(包括:報名人員年齡、性別、通訊地址、郵政編碼、職業、黨派、學歷、專業、畢業院校、工作單位、是否異地報名等)匯總,準確填寫《2002年國家司法考試報名人員情況統計表》按規定方式上報司法部考試機構。

報名信息上傳后,各地不得更改、替換、新增報名人員。

第十九條司法部考試機構發現不符合報名條件的人員取得準考證的,有權要求省(區市)司法行政機關考試機構復查或直接確認準考證無效。

第二十條未獲準報名人員,可以在知道未獲準報名之日起三日內向省(區、市)司法行政機關考試機構申請處理。

第二十一條報名工作人員有違紀行為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追究其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