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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陜西省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辦法(征求意見稿)精選

更新時間:2023-08-12 06:25:36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為規范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工作,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維護信訪秩序,陜西省法制辦日前發布《陜西省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辦法(征求意見稿)》面向全社會征求意見。

《辦法》指出,信訪人不服本省有關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原辦理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查;如信訪人不服本省有關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復查意見,可以自收到書面復查意見之日起30日內向原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核。信訪事項的復查、復核應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遵循依法依政策、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公正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則。復查復核機構受理復查、復核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辦法》中要求,復查復核機關辦理的信訪事項,應當自收到復查、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作出信訪事項復查、復核意見。情況復雜的,經復查復核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期限,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向申請人告知延長期限的理由。辦理、復查、復核機關應將辦理、復查、復核情況錄入陜西省網上信訪信息系統,對已完成復核的信訪事項,實行終身負責。

陜西省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規范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工作,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維護信訪秩序,根據《信訪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用語解釋】本辦法所稱復查,是指信訪人不服本省有關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原辦理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查,復查行政機關受理并作出復查意見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復核,是指信訪人不服本省有關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復查意見,可以自收到書面復查意見之日起30日內向原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核,復核行政機關受理并作出復核意見的活動。

第三條【工作原則】信訪事項的復查、復核應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遵循依法依政策、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公正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機構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成立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委員會,代表本級政府履行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職責。

省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履行省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職能;

(二)督促指導省政府工作部門和單位以及下級人民政府的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工作;

(三)對全省復查、復核工作進行總結、研判;

(四)對在復查、復核工作中失職、瀆職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處分的建議。

省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委員會設立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信訪局,具體承辦復查復核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其職責是:

(一)受理省政府應當受理的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請求;

(二)審查信訪事項處理、復查意見,并提出是否復查、復核意見;

(三)轉送不屬于本復查復核機關受理的復查、復核請求;

(四)協調信訪事項對口的政府工作部門和單位牽頭辦理復查、復核信訪事項;

(五)負責向申請人告知、送達復查或復核意見書,并在陜西省網上信訪信息系統中錄入復查、復核有關書面材料;

(六)承辦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人員配備】各級復查復核機構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依據本辦法辦理復查、復核申請,并依照有關規定配備、充實復查、復核工作人員,保證與任務相適應。

第六條【經費保障】復查復核機構受理復查、復核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專業鑒定等問題,執行第十七條規定)。復查、復核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構的行政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申請與受理

第七條【用語解釋】申請人是指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復查、復核的信訪人。被申請人是指原辦理機關、復查機關。與信訪事項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復查、復核。5人以上提出同一復查或復核申請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第八條【委托代理】申請人可以委托1至2名具有代理資格的代理人參加復查復核。信訪人的委托代理人,應當向復查復核機構提出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等。申請人解除或者變更委托的,應當書面報告復查復核機構。

第九條【申請范圍】申請人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提出的投訴請求類信訪事項,經行政機關作出處理意見后不服的,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辦理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查;對復查意見仍不服的,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核:

(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三)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四)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

(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事項,信訪人不得依照本辦法申請復查、復核。

第十條【申請條件】申請人書面申請信訪事項復查、復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不服原處理意見或者復查意見的;

(二)申請的復查、復核信訪事項范圍不得超出原辦理或者復查請求的范圍;

申請人在復查、復核申請中提出新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其向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另行提出;

(三)在收到《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或《信訪事項復查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提出;

(四)屬于接受申請機關的管轄范圍;

(五)只能申請一個行政機關進行復查、復核。

第十一條【復查復核機關的確定】申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復查、復核申請:

(一)被申請人是設區的市級以下人民政府職能部門的,其上一級行政機關是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原辦理行政機關、復查機關是省人民政府職能部門的,其上一級行政機關是省人民政府。辦理機關是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機關的,復查復核機關為其上一級主管部門;

(二)被申請人分立、合并、撤銷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向作出撤銷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

(三)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職能部門及地方的信訪事項,由該信訪事項所涉及的職能部門、地方共同的上一級主管機關直接受理或者由上一級復查復核委員會指定受理機關。

第十二條【申請材料內容】申請人申請復查、復核時應提交書面申請書,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基本情況、被申請人的機構名稱,復查、復核請求及主要事實和理由,同時提供《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或《信訪事項復查意見書》、相關證據和依據材料。

第十三條【審查規定】復查復核機關自收到信訪事項復查、復核申請,應予以登記,并在7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應當受理或不符合規定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材料不全或表述不清的,應當當場或者7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和補充期限。逾期不補充的,視為申請人放棄復查復核。補充申請材料所用時間不計入復查復核辦理期限。

第十四條【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條件】申請人的復查、復核申請屬于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

(一)對復核機關已經辦結的信訪事項和有權辦理的行政機關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

(二)不屬于本省行政機關行政職權范圍內的;

(三)提出意見建議的;

(四)已經超過申請復查、復核期限的;

(五)已經復核機關作出復核意見的,信訪人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請求的;

(六)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

第三章辦理與送達

第十五條【復查或復核小組組成】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復核機關審查信訪事項,應當成立復查或復核小組共同辦理。復查或復核小組應當由3名以上單數工作人員組成,對復查或復核意見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復查復核工作人員與被申請復查、復核的信訪事項或申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六條【審查方法】信訪事項的復查復核主要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復查復核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查。現場調查取證時,復查復核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被調查的組織和人員應積極配合,如實反映情況。調查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

第十七條【鑒定費用】申請復查、復核的信訪事項涉及專業性問題,申請人申請鑒定并自行承擔相關鑒定費用的,復查復核機關可以依法委托具有鑒定資質的機構進行鑒定。

第十八條【指定辦理機關】對受理的復查、復核信訪事項,復查復核機關可以指定有關部門予以辦理并提交辦理意見。

第十九條【聽證會】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進行復查復核時,可舉行聽證。在辦理或者復查階段已舉行聽證的,不再舉行聽證。聽證通過質詢、辯論、評議、合議等方式,查明事實,分清責任。聽證參加人包括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參與辦理信訪事項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律工作者、相關專家與學者、社會代表等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

復查復核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結果制作聽證意見書并送達申請人。經過聽證的復核意見可在原辦理的行政機關、信訪人戶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示。

聽證意見是辦理信訪事項辦理、復查、復核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條【復查復核結論】復查復核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復查、復核申請進行審查后,按照下列規定作出信訪事項復查、復核意見:

(一)原信訪事項的處理意見或者復查意見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辦理適當的,予以維持;

(二)原信訪事項的處理意見或者復查意見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依據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濫用職權,處理意見或復查意見不正確或不明確的,作出退回原辦理或復查機關重新調查處理或復查。被申請人應在收到復查復核意見書后30日內重新作出處理或復查意見,且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處理或復查意見內容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意見,因違反法定程序被責令重新處理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申請撤回】在復查復核機關作出復查、復核意見前,申請人要求撤回復查、復核申請的,經復查復核機關審查,認為不侵犯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應當準許并記錄在案。申請人撤回申請后,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請。

第二十二條【中止、終止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查復核機關可中止復查、復核,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一)主要證據正在其他法定程序確認過程中;

(二)涉及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政策適用問題,需要相關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

(三)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應當及時恢復復查、復核程序,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放棄復查、復核的;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復查、復核的,復查、復核程序終止。

第二十三條【辦理時限】復查復核機關辦理的信訪事項,應當自收到復查、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作出信訪事項復查、復核意見。情況復雜的,經復查復核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期限,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向申請人告知延長期限的理由。補正申請材料、協商確定管轄、中止期間、舉行聽證、鑒定、勘驗、專家論證、調解、和解、送達所需時間不計入30日的復查辦理期限。

第二十四條【意見書送達】復查復核機關可以采取直接送達、郵寄送達、委托送達、公告送達等方式,向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送達復查、復核意見等有關公文。

第二十五條【復查復核結論運用】對已完成復核的信訪事項,實行終身負責。辦理、復查、復核機關應將辦理、復查、復核情況錄入陜西省網上信訪信息系統,該信訪事項即從信訪工作程序中退出,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信訪人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由信訪人所在地做好其說服教育工作。

第二十六條【案卷歸檔】各級復查復核機關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做好信訪事項復查、復核文書材料的立卷歸檔工作。

第四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七條【責任追究】應當受理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請求的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機關已責令改正或者指定其受理,但仍然推拖不辦,引起信訪人越級上訪的,給予通報批評;造成不良影響的,由相關機關對責任人依法依紀給予處分。

第二十八條【責任追究】在復查、復核過程中,因工作人員不負責任,弄虛作假,造成錯案或者打擊報復信訪人的,對責任單位給予通報批評;造成不良影響的,由相關機關對責任人依法依紀給予處分。

第二十九條【責任追究】責任單位不按要求落實復查、復核意見的給予通報批評,造成不良影響的,由相關機關對責任人依法依紀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責任追究】對已經復核辦結的信訪事項,信訪人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復上訪的,有關機關工作人員應對信訪人進行批評教育,對違法行為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參照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開展復查、復核工作,適用于本辦法,其他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復查、復核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其中,對國有或者國有控股企業、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作出的處理意見不服的,向有權處理的上一級主管部門或者相關職能部門申請復查;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核。

第三十二條【實施日期】本《辦法》自2017年月日施行。

即日起至2月17日,您可登錄省政府法制辦官網查看全文。如有意見或建議,可發郵件至shfzc87294499@163.com或撥打(029)63916422,還可寫信至省政府法制辦公室(郵編71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