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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陽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更新時間:2023-08-21 14:48:53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湖北襄陽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行為,保證住房公積金定向用于住房保障和住房消費,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襄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代辦營業網點及下設辦事處、管理部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以及提取業務的承辦。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實行“職工本人申請、單位審核、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批”的原則。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截留、挪用職工提取的住房公積金,不得妨礙、限制符合提取條件的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二章提取使用范圍

第六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并作銷戶處理。

(一)離休、退休;

(二)戶口遷出本市且調出本市定居;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四)職工在職期間被判刑,并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未被宣布沒收個人財產;

(五)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六)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其住房公積金轉入集中封存戶兩年后仍未重新就業。

第七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部分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產權的自住住房;

(二)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三)無房職工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30%;

(四)職工遇到突發性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

第八條符合上述規定提取條件的具體含義: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是指提取的住房公積金須用于自住且對該房屋擁有產權的普通住房,不擁有產權的不予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不含辦公用房、商業用房。

1、購買自住住房是指職工夫妻雙方在工作居住地以夫妻雙方或未成年子女名義購買商品房、二手房、經濟適用住房、拆遷房(增購面積部分)等。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的首付款比例要達到國家規定的比例;

2、建造自住住房是指本地居民按《湖北省城鎮個人投資建造住宅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經房地產管理機關、城市規劃管理機關等部門批準建造的住房;

3、翻建自住住房是指根據《房屋修繕范圍和標準(試行)》的規定,對原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設計、重新建造的住房;

4、大修自住住房是指根據《房屋修繕范圍和標準(試行)》的規定,需要牽動或拆換住房部分主體構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住房。中修、小修、裝修、裝飾等情形不在提取范圍之內。

(二)職工遭遇突發性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是指職工或其直系血親(父母或子女)身患重大疾病,應出具其病情證明書予以證明。

(三)戶口遷出本市且調出本市定居,是指職工調出本市并在外地就業,其住房公積金應轉入工作所在地住房公積金中心的賬戶。

(四)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其住房公積金應轉入集中封存戶暫停繳存或自由職業者戶繼續繳存。職工在封存期內重新就業的,其住房公積金應轉入新單位公積金賬戶。

第九條職工依照第七條第(一)、(二)、(三)款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配偶可同時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依照第七條第(四)款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或其直系血親(父母或子女)可同時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第十條依照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職工在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間每滿2年可以申請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存在逾期或累計逾期次數達到15期以上(含15期)不予提取住房公積金。職工在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時和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后,不可再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第三章提取額度

第十一條依照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職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余額。購商品房的,憑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和開具的不動產銷售發票二年之內;購經濟適用房的,憑簽訂的《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和開具的不動產銷售發票二年之內;購二手房的,憑《二手房買賣合同》和稅務部門開具的不動產銷售發票或契稅發票二年之內;建造和大修自有住房被批準二年之內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一次。提取額度不得超過購買、建造、大修自有住房的費用,且二年內不得重復提取。

第十二條提取額度的規定。

(一)依照第七條第(一)款規定,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可以申請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提取額度按如下標準核定:

1、職工本人及配偶購買首套住房時提取額度不超過已付房款的總額;

2、職工本人及配偶購買第二套住房時提取額度不超過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余額的50%和已付房款總額;

3、職工本人及配偶購買第三套及以上的住房時不予提取住房公積金。

(二)依照第七條第(二)款及第十條規定,職工在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間,每滿2年可以申請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提取額度不得超過2年內的還款本息,提取后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不得少于剩余貸款本金的十五分之一。

第十三條依照第七條第(三)款規定,職工本人及配偶無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30%,每年憑房屋租賃協議及房管部門出具的無房證明,在承租期內可申請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不得超過當年房管部門公布的廉租住房租金的3倍。

依照第七條第(四)款規定職工或其直系血親(父母或子女)提取的住房公積金額度不得超過個人負擔部分的看病費用總額,且每次申請額度不得超過3萬元。

第四章提取憑證及相關資料

第十四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須提供《襄陽市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表》、本人住房公積金聯名卡、身份證及復印件一并按相關要求提供下列憑證。

第十五條職工同時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積金余額的,須提供相關證明(如結婚證、戶口簿、身份證)及復印件、配偶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第十六條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下列資料:

(一)職工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的,提供購房合同及復印件、銷售不動產發票及復印件及房管部門出具的個人住房狀況證明。

(二)職工購買二手房,提供所購房屋的買賣合同、契稅發票、不動產發票原件及復印件及房管部門出具的個人住房狀況證明。

(三)職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縣(市)區級以上房管、規劃、土地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及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證及復印件及房管部門出具的個人住房狀況證明。

第十七條職工離(退)休的,提供本人的離(退)休證、身份證及復印件。

第十八條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及復印件、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和市勞動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傷、病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及復印件。

第十九條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下列資料:

(一)戶口遷出本市且調出本市定居的,其住房公積金應轉入工作所在地住房公積金中心的賬戶,提供原單位解聘合同、新單位聘用合同(或調令)、新工作地住房公積金中心出具的《異地住房公積金轉入聯系函》。

(二)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其住房公積金余額轉入集中封存戶或自由職業者賬戶時,提供解聘合同。

第二十條職工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提供下列資料:

配偶異地公積金貸款的,提供配偶所在單位的工作證明、貸款地公積金中心出具的還款證明、還款銀行近半年內的還款業務流水、夫妻關系證明。

第二十一條職工在職期間被判刑,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判決裁定書及復印件、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及復印件。

第二十二條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供死亡證明及復印件、與死亡職工身份關系證明、遺贈證明或由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

第二十三條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30%,并且職工本人及家庭成員無住房的,提供家庭收入證明、房管部門出具的無房證明、房屋租賃合同、房租完稅發票及復印件。

第二十四條職工住房公積金轉入集中封存戶兩年后仍未重新就業須提取的,提供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第二十五條職工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如:職工本人或其直系血親中有人身患重大疾病或進行重大手術(包括心肌梗死、尿毒性、肝硬化、再生障礙性貧血、風心二狹二閉、腦血管意外、壞死性腸梗阻、肝萎縮、嚴重復合性外傷、嚴重電擊傷、各種癌性病變、重大器官移植、冠狀動脈搭橋術、心臟瓣膜手術、主動脈手術、良性腦腫瘤、嚴重阿爾茨海默病、嚴重帕金森病、嚴重Ⅲ度燒傷、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壓、嚴重運動神經元病、嚴重精神病、艾滋病)住院治療的,提供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病情診斷證明、所在單位出具的有效證明文件、看病費用發票及職工身份關系證明。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二十六條職工需要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單位審核后開具《襄陽市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表》;職工持提取資料和《襄陽市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表》到中心或代辦營業網點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

第二十七條中心及下設的辦事處、管理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職工符合提取規定條件且手續齊全的,當天辦結。

第六章提取方式

第二十八條住房公積金提取一般采取職工本人到場簽字辦理的方式。由配偶、父母或子女代辦的,另需提供代辦人身份證、戶口簿或結婚證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親屬關系證明材料、授權委托書。

由其他人代辦的,另需提供代辦人身份證、職工本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經過公證或委托人所在單位同意)。

經“中心”同意由單位統一代辦的,另需提供單位鑒章的《關于集中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申請》、集中提取人員名單、單位經辦人員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因職工死亡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必須由合法繼承人親自辦理。

第二十九條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攜帶申請資料,經中心或代辦營業網點審核審批后,將其住房公積金轉入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采取欺騙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的,責令限期退回所提款項,5年內不得享受任何公積金提取、貸款等政策,并追究相應法律責任;違反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一條中心及代辦營業網點工作人員未按本辦法審批并給職工造成損失的,對相關責任人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