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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解讀

更新時間:2023-08-12 19:02:30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財政部近日下發了《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12月7日出版的中國稅務報全面報道了該文件的政策解讀和實務處理等問題。

財政部企業司有關負責人指出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規定不屬稅收政策

本報訊據新華社報道,財政部企業司有關負責人12月3日表示,財政部近日下發了《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該《通知》對企業發放或支付的交通、住房、通信補貼,規定了什么情況下納入工資總額,什么情況下納入職工福利費。這些規定屬于企業財務規范,并不是稅收政策。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根據財政部近日下發的《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信待遇,如果已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住房補貼、通信補貼,無論是直接發放給個人,還是個人提供票據報銷后支付的,由于已形成對勞動力成本進行“普惠制”定期按標準補償的機制,具有工資性質,因此,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這與國家統計局關于企業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是一致的。

此外,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信待遇相關支出,如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上下班班車、集體宿舍等相關費用,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但需要強調以下幾點:

一是根據《企業財務通則》第46條和國家有關企業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統一規定,企業不得為職工購建住房、支付物業管理費。

二是根據《企業財務通則》第46條的規定,職工個人娛樂、健身、旅游、招待、購物、饋贈等支出,不得由企業承擔。

三是企業生產經營發生的或者為管理和組織經營活動發生的、不定時間、不定金額、據實報銷的市內交通等費用,既不具有工資性質,也不屬于職工福利費,仍按原有規定列作企業成本(費用)。

有關負責人強調指出,通知對企業發放或支付的交通、住房、通信補貼作出的規定,屬于企業財務規范,不是稅收政策,不能對企業或者職工個人如何繳納所得稅進行規定。因此,企業或者職工個人繳納所得稅問題,應當遵循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

企業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稅[2006]10號文件的規定,企業為職工支付的補充醫療保險金不屬于免稅項目,應當征收個人所得稅。繳稅時間如何確定呢?

根據目前的普遍做法,各地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并不負責補充醫療基金的管理,通常作法是企業委托商業性保險公司代為管理或由企業自行管理。如果企業將補充醫療保險委托商業性保險公司管理,則應當在保險公司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企業自行管理模式比較有代表性的是北京市的補充醫療保險費。《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號令)規定: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在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列入成本,準予稅前扣除。補充醫療保險費用于支付職工和退休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費用:包括個人賬戶不足支付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之余應由個人支付的醫療費用,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之余應由個人支付的醫療費用。《北京市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京勞社醫發[2001]16號)規定:補充醫療保險由企業管理。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當年結余部分,結轉下一年度使用。由于企業計提補充醫療保險時并沒有落入個人賬戶,而且以后每位職工報銷的醫療費用金額不等,這種管理模式就很難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福利費新政”并未改變稅收政策

日前,財政部發布《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下稱《通知》)后,即刻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和熱議,眾多媒體進行了各種解讀。

《北京晚報》、《第一財經日報》等媒體發表題為《福利費納入工資總額,房補飯補交補今后要繳個稅》的文章認為,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補貼、住房補貼、通信補貼等納入職工工資總額管理,將會導致部分職工多繳個人所得稅。例如在一家文化公司工作的張小姐,公司每月發給她1400元的交通、通信補貼。根據新的規定,這1400元補貼今后將要和她的5000多元的工資收入合并繳稅。

《江南都市報》發表的《壟斷企業高福利遇“卡”》一文指出,此次財政部將補貼納入個稅征收范圍,是考慮企業職工工資收入逐步提高,不少企業鉆空子,在福利補貼方面,往往采取比基本工資高出幾倍的方式來逃避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次政策調整將進一步抑制高收入、高福利的壟斷企業員工薪水,堵住這部分稅收漏洞。

在這些媒體的報道中,基本上將《通知》規定的內容解讀為財政部對稅收政策進行了調整,交通補貼、住房補貼、通信補貼等過去不用納稅,而今后需要納稅了。對此,有關稅收專家指出,這是媒體對《通知》的誤讀,實際上目前涉及交通補貼、住房補貼、通信補貼等的稅收政策沒有發生變化,“福利費新政”下這些補貼是否納稅、如何納稅還得遵循稅法規定。

《通知》沒有改變現行稅收政策

引起媒體熱議的是《通知》第二條的內容,即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信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信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但根據國家有關企業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統一規定,不得再為職工購建住房。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應當納入工資總額管理。

首都經貿大學教授、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常務理事丁蕓說:“《通知》并沒有改變現行的稅收政策,只是明確了職工福利費的定義及其范圍,對職工福利費的財務管理作了進一步規定。無論是企業所得稅還是個人所得稅,現行的稅收政策并未改變。”

丁蕓介紹,《通知》明確了職工福利費的定義,即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通知》還規定了職工福利費的具體范圍。

北京金華融稅務師事務所董事長王培在分析《通知》的出臺背景時指出,財政部2006年頒布修訂后的《企業財務通則》,已將原來應當由職工福利費開支的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補充養老保險等內容,直接列入成本(費用)。財政部《關于實施修訂后的〈企業財務通則〉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7]48號)中明確,修訂后的《企業財務通則》實施后,企業不再按照工資總額的14%計提職工福利費,終結了已經延續了幾十年的職工福利費財務制度。

王培指出,《企業財務通則》取消福利費計提后,一些企業出現了忽視職工福利費核算、企業職工福利費與企業正常經營成本費用相混淆等現象,為保護國家、股東、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財政部出臺了《通知》,以規范企業職工福利費核算。

王培說:“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遵循《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稅務核算遵循稅收法律、法規,兩者本身就存在差異,本身就是相分離的。不會因財務管理辦法的改變而必然使稅收政策改變,反過來,也不會因稅收政策的調整或變化而使財務管理辦法或會計核算方法發生變化。”

中央財經大學客座教授劉玉章認為,《通知》第七條明確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納稅。這已經清楚無誤地說明《通知》并沒有改變現行的稅收政策,遺憾的是,這一條被人們忽略了。

劉玉章說:“從《通知》的規定看,財政部的主要意圖是結合企業薪酬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完整的人工成本管理制度,將過去屬于職工福利的各項補貼納入企業人工成本管理。”

《通知》不會額外增加個人稅負

丁蕓說:“從個人所得稅的角度而言,個人所得稅的繳納應以稅法規定為基礎,不因會計核算方法的變化而變化。《個人所得稅法》中的工資、薪金所得,包括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等文件早就明確了各項補貼的征稅問題,只不過在具體執行上有一些差異,征收管理上還有待規范。原則上看,《通知》僅僅是在會計處理和財務管理層面作出相應的規范,不應當影響職工的個人所得稅。”

劉玉章認為,各項補貼是否納稅、如何納稅稅法早有規定。眾多媒體在解讀《通知》時,認為將各項補貼納入職工工資總額管理就要多繳稅的觀點是誤讀。產生這種誤讀的原因有兩個:一是對稅收政策不夠了解,認為各項補貼放在職工福利費管理不需要納稅,而納入職工工資總額管理就要納稅,實際上是否納稅、如何納稅要看稅法規定,而不是看財務上如何核算。二是過去很多企業、事業單位有意無意地在各項補貼的財務核算上制造混亂,有的將補貼計入管理費,有的將補貼計入福利費,導致支付給職工的有些補貼應納稅而未納稅。

劉玉章說:“《通知》不會額外增加個人稅負,如果《通知》實施后有些人的個人所得稅稅負增加,并不是因為稅收政策發生了變化,而是因為《通知》強化了福利費的管理,使過去一些人的隱性收入顯露出來,使過去應該納稅而沒有納稅的收入正常納稅而已。”

丁蕓認為,目前企業職工收入的一部分在個人的工資、薪金中反映,還有一部分在福利費中以福利費支出的形式反映,這些收入扣除法定費用后都屬于應稅范圍。《通知》的頒布,對于企業而言,將企業以前在福利費中的各項支出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便于管理;對于職工個人而言,將全部福利性的收入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使企業職工的收入分配更加明確,使以往收入渠道、收入來源多樣化的現狀有所改變。因此,一方面,可以為以后加強個人所得稅稅源管理、進行個人所得稅改革作準備;另一方面,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要盡快進行個人所得稅的改革,設計合理的扣除標準,要考慮工薪階層人員的家庭負擔,要考慮消費品的物價上漲情況,總之要使個人所得稅真正發揮調節收入差距的作用。

各項補貼是否納稅、如何納稅早有稅法規定

劉玉章詳細解釋了各項補貼的現行稅收政策規定。

企業按月支付給職工的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是否全部作為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呢?不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的規定,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信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

現在的情況是有的省制定了公務費用標準,有的省沒有制定。那么,沒有制定標準的地區扣除標準應該怎樣掌握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大企業稅收管理司《關于2009年度稅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的函》(企便函[2009]33號)的規定,如果當地政府未制定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的,企業按月支付給職工的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的70%可以作為公務費用,只按交通補貼全額的30%作為個人收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對于通信補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企業發給職工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辦公通信費用標準,由省級國稅局、地稅局協商確定。根據這個文件,各省級稅務機關紛紛對辦公通信費的標準作出規定:例如北京市規定每人每月平均為300元。廣東省規定企業主要負責人每人每月500元,其他人員每人每月300元,可以在這個額度內憑發票據實扣除。上海市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辦公通信費用,可選擇據實列支或包干使用的方法處理。

執行《通知》之后,企業支付給職工的辦公通信補貼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根據企便函[2009]33號文件規定,企業向職工發放的通信補貼,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扣除標準按照當地政府規定執行,如果當地政府未制定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的,企業按月支付給職工的通信補貼的80%作為公務費用,只按通信補貼全額的20%作為個人收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對于住房補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44號)規定,企業以現金形式發給個人的住房補貼、醫療補助費,應全額計入領取人的當期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但是隨著住房制度的改革,一些省市規定,企業按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標準發放的住房補貼,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不計入工資、薪金支出,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企業超過規定標準發放的各種名目的住房補貼,一律作為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由于政策不統一,住房補貼的個人所得稅征免是爭論很大的問題。

對于午餐費補貼,國家稅務總局在《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中規定,職工福利費可用于職工食堂經費補貼。《通知》進一步明確: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或未辦職工食堂統一供應午餐支出可以在職工福利費列支,因為不屬于“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但是,對于企業未統一供應午餐而按月發給職工的“午餐費補貼”,是以現金發放的人人有份的補貼,則不屬于職工福利費的開支范圍,應當納入工資總額,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于節日補助,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屬于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當征收個人所得稅。(鄒國金)

職工福利費核算變化不影響企業稅前扣除

財政部近日發布《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從維護正常收入分配秩序出發,對企業職工福利費的范圍及賬務處理等作了進一步明確。結合相關規定,本文擬從職工福利費的財務列支制度建設與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影響作一些探討與分析。

財務規定幾次修改福利費列支

職工福利是企業對職工勞動補償的輔助形式,運用職工激勵機制是我國財務管理多年的一貫做法。

較早的《國營工業、交通企業若干費用開支辦法》對職工福利基金的計提及開支范圍作了較為細致的規定,其后名稱進一步規范,并對不同類型的企業分別作出相關規定,計提比例有1.5%、11%、14%等,逐步統一為14%,但計提依據不盡相同。直到2007年1月1日,新《企業財務通則》取消了長期以來實行的按工資總額14%計提職工福利費的做法,職工醫療、養老等社會保險費直接從成本中列支,原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的醫藥費或者醫療保險費等改從成本(費用)中列支,原有的應付福利費賬面余額,按照規定結轉處理使用。

財企[2009]242號文件進一步明確,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以及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對實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業負責人,企業應將符合規定的各項福利性貨幣補貼納入薪酬統籌管理,發放或支付從其個人應發薪酬中列支。

財企[2009]242號文件同時明確了企業職工福利費的核算范圍,包括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還包括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以下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職工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暫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職工療養費用、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或未辦職工食堂統一供應午餐支出、符合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的供暖費補貼、防暑降溫費等;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集體宿舍等集體福利部門設備、設施的折舊、維修保養費用以及集體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人工費用;職工困難補助;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喪葬補助費、撫恤費、職工異地安家費、獨生子女費、探親假路費,以及符合職工福利費定義但不在上述項目中的其他支出。

按照會計準則規定,職工福利費是職工薪酬的組成部分,根據財企[2009]242號文件規定,對企業按照內部管理制度要求,在履行內部審批程序后發生的職工福利費,在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要按規定予以披露。同時要按規定進行明細核算,準確反映開支項目和金額。對企業實際發生的福利費支出,在“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和“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等科目中核算。

福利費會計核算變化不影響稅前扣除

財企[2009]242號文件對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問題作出進一步明確,并不影響流轉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和繳納,財務與稅收上的差異仍應按照原規定處理。

1.對流轉稅的影響。

根據稅法規定,企業以其自產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發放給職工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在“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中核算,同時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還應結轉產成品的成本,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按稅法規定標準扣除。涉及增值稅銷項稅額的,應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2.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影響。

根據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職工福利支出是指滿足職工共同需要的集體生活、文化、體育等方面的支出。對其范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作了明確。企業在會計處理時按照財企[2009]242號文件執行,在進行納稅調整時按照國稅函[2009]3號文件執行,分別適用。財企[2009]242號文件重申,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對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同稅收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規定計算納稅。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將擁有的房屋等資產無償提供給職工使用的,該住房每期應計提的折舊不應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稅前扣除,應作納稅調整;租賃住房等資產供職工無償使用的,每期應付的租金不應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應作納稅調整,否則確認的應付職工薪酬會形成重復扣除。企業為銷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勞務的過程中發生的以及為組織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所發生的符合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當計入職工福利費的,按照稅法規定的標準扣除。

此外,企業的勞動保護費支出在“主營業務成本”和“其他業務成本”科目中核算,對符合稅法規定的一般可以據實扣除。但為防止企業利用不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避稅,一般把非因工作需要和國家規定以外的帶有普遍福利性質的支出,除從職工福利費用中支付的以外,一律視為工資、薪金支出。

3.對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的影響。

根據稅法規定,下列收入不征稅:獨生子女補貼;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托兒補助費;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生育婦女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其他屬于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下列收入征稅: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等。

財企[2009]242號文件將各類補貼收入納入職工薪酬核算,對原在職工福利費中核算的項目調整到工資、獎金等科目中核算,職工薪酬總額內容沒有發生實質性變化,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也并不因為財務核算內容的變化而變化。其將上述補貼納入工資總額,在一定程度上堵住了個人所得稅流失的漏洞。但要注意,對各類補貼及自產產品等作為非貨幣性福利發放給職工的應繳納個人所得稅。(韶軍 曙偉清亮)

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應繳個人所得稅

近一段時間以來,不少效益好的企業紛紛為員工辦理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形成了一股熱潮!是什么原因掀起了這股熱潮?

原因是今年6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該通知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由于有了企業所得稅扣除優惠,企業為職工辦理2008年1月1日以來的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的積極性大增。由于繳納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人數增加,其涉及的個人所得稅問題頗受關注。那么,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呢?

企業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職工養老保險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養老保險費在《企業會計準則》中稱為企業年金。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企業年金基金由企業繳費、職工個人繳費和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組成,實行完全積累,采用個人賬戶方式進行管理。從這些規定看,企業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應當屬于職工薪酬的范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這是迄今為止,對于職工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征免稅的最新規定。在該文件的免稅項目中,不包括補充養老保險,所以,企業為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應當征收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