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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國共產黨黨員紀律處分條例全文解讀

更新時間:2023-08-26 04:36:38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共中央于2003年12月31日頒布實施。全文分三編,十五章,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編:總則包括第一章到第五章;第二編:分則包括第六章到第十五章;第三編附則不分章,設條文四個。以下是CN人才網小編給大家提供的中國共產黨黨員紀律處分條例解讀,快來看看吧。

中國共產黨黨員紀律處分條例解讀一

中共中央近日印發《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為全面從嚴治黨樹立了道德高線和紀律底線,備受各界關注。兩大黨規自1月1日起施行,專家表示,在十八大全面落實從嚴治黨的背景下,該條例的修訂意義重大:通過制度的剛性和建設性力量,真正實現讓黨員干部從“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

看點一彰顯一種堅強決心

現行《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僅對黨員領導干部提出規范,未能涵蓋8700多萬黨員,適用對象過窄;“8個禁止”“52個不準”均為負面清單,缺少正面倡導;一些內容與“廉潔”主題沒有直接關聯,主題不夠突出。

而現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則存在著紀法不分的突出問題,許多條款與刑法等國家法律規定重復。

為把黨規黨紀的權威性、嚴肅性真正在全黨樹立起來,中央自去年下半年著手對上述兩部關聯度較高的黨內法規先行修訂。今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后的準則和條例。

“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的態度在此次修訂中得到充分體現。兩個法規回答了'全面,覆蓋到何種程度’'從嚴,嚴格到什么份上’等問題,彰顯了堅定不移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決心,釋放了越往后執紀越嚴的信號。”中央黨校黨史教研部主任謝春濤說。

看點二樹立一條道德高線

專家普遍認為,這次對準則的修訂“動作很大”,無論法規的名稱還是內容都有較大變化,形成了黨執政以來第一部堅持正面倡導、面向全體黨員的黨內廉潔自律規范,也向全體黨員發出了道德宣示,對全國人民作出了莊嚴承諾。

《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經修訂更名為《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

“從'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到'中國共產黨’,從'廉潔從政’到'廉潔自律’,都體現了'全面’二字。”中國社科院中國廉政研究中心副秘書長高波指出,新準則將適用范圍擴大到全體黨員;其中,對黨員領導干部的自律規范,不再限于“廉潔從政”,而是擴展到“廉潔用權”“廉潔修身”“廉潔齊家”等方面。

看點三厘清一份負面清單

以問題為導向,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增加了拉幫結派、對抗組織審查、搞無原則一團和氣,非組織活動、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不執行請示報告制度、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權權交易、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謀利,侵害群眾利益、漠視群眾訴求、強迫命令、辦事不公、侵害群眾民主權利,黨組織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工作失職,生活奢靡、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等違紀條款。

條例的修訂,除上述“一增”外,還有“一減”“一整合”。

“一減”即刪除了原條例中70余條與法律法規重復的規定,代之以黨組織和黨員必須“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黨組織和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都必須受到追究”等專門規定,以實現黨紀與國法的既相互分開又有效銜接。

“一整合”即將現行條例規定的10類違紀行為整合修訂為6類,分為對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

看點四  傳遞一個明確信號

立德向善,立規懲惡,準則和條例的出臺,進一步扎緊了管黨治黨的“籠子”,下一步關鍵是要落到實處。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楊偉東指出,準則和條例作為黨內法規,都是“帶電的高壓線”,絕不能成為“橡皮泥”“稻草人”,執行起來不能搞特殊、不能有例外,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要發揮表率作用,敢于擔當、敢于較真、敢于斗爭。

以案釋紀

條例新增6類“負面清單”

回顧近年來查處的典型案例,有助于廣大黨員以案釋紀,深入理解《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新增的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等6類“負面清單”,認清找準紀律的“底線”。

違反政治紀律

【案例】

是山西歷史上極不尋常的一年,“系統性、塌方式”的嚴重腐敗震驚全國。7名省級領導干部被立案調查,全年處分市廳級干部45人、縣處級干部545人。領導干部身陷圈子,淪為利益鏈條上的“提線木偶”,最終陷入“一端端一窩”家族式腐敗和“一倒倒一片”塌方式腐敗的泥淖。

中紀委日前對第十八屆中央候補委員、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原常委、自治區政府原副*潘逸陽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潘逸陽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進行非組織政治活動,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嚴重違反組織紀律,為謀求個人職務調整,送給他人財物等。

違反組織紀律

2012年6月,江蘇省徐州市經貿委原副主任朱志東因犯受賄罪、行賄罪,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經調查,朱志東腐敗案中,結識徐州市委原副書記、組織部原部長陸某,朱志東得以被任命為市經貿委副主任,并將職級提拔為正處級。

“小官大貪”貪腐行為多發生在群眾身邊,是近年來打擊腐敗的重點之一。近兩年來,先有國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長魏鵬遠家中搜出現金折合人民幣2億余元,后有北戴河供水總公司總經理馬超群家中搜出現金上億元、黃金37公斤。

違反群眾紀律

多名廳官,在今年因“主體責任”被免職。7月7日,湖北省紀委公開通報7起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不力的責任追究典型案件,其中,湖北省地稅局時任局長許建國因落實主體責任不力被免職。

今年10月,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通報,河北省委原書記、省人大常委會原主任周本順嚴重違紀被開除黨籍和公職。其被查出的問題,包括“超標準公務接待、公款吃喝,頻繁出入私人會所,生活奢侈、揮霍浪費”。

中國共產黨黨員紀律處分條例解讀二

在十八大全面落實從嚴治黨的背景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修訂意義重大:通過制度的剛性和建設性力量,真正實現讓黨員干部從“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

黨紀“從嚴”嚴在哪兒?

紀法分開

70多項與法律

條例修訂:紀法分開,紀在法前,紀嚴于法。修訂刪除了70余條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重復的內容。修訂后,條例從原來的3編、15章、178條、24000余字縮減為3編、11章、133條、17000余字。例如,之前與刑法等重合的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內容,不再單獨規定于黨紀中。

學者解讀:中紀委特約監察員、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表示,現行黨紀處分條例2003年12月頒布實施,但隨著形勢發展,已不能完全適應從嚴治黨新需要。最大問題是紀法不分,其中近一半內容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重復,實際上難以用到,也浪費了行政成本,甚至在極個別情況下還會出現以紀代法、越俎代庖的情況。

例如,紀委通報的案例中,某地一位區縣領導因收受禮品被黨紀處分,未進入司法程序,而該地某中學校長因收受父母禮品被處以更嚴的有期徒刑。

學者表示,條例修訂的精神已經在近期紀委執紀當中有所體現。例如,中紀委對原河北省委書記周本順涉嫌嚴重違法違紀的通報中,首先提到的就是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在重大問題上發表違背中央精神的言論,不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干擾、妨礙組織審查;嚴重違反組織紀律,為提拔職務進行非組織活動,違規選拔任用干部,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等。

劃定紅線

明確6類

“負面清單”

條例修訂:強化“負面清單”作用,將原有條例規定的10類違紀行為梳理整合、科學修訂為六類: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把黨章關于紀律的要求具體化,并在分則各章中按照同類相近和從重到輕的原則進行排序。

學者解讀: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認為,過去,違反黨章、損害黨章權威的違紀行為缺乏嚴肅問責的條款,修改條例整合明晰了黨員的“負面清單”,對黨員干部禁止行為的事實范圍進行了調整。

中央黨校黨史部主任謝春濤說,比如原條例第150條中關于“通奸”“包養情婦(夫)”的提法在新條例中被刪除,范圍擴大到“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讓紀律處分的面更寬更嚴。“有些不正當性行為可能只是道德問題,不違法,以前太具體反而容易有遺漏,讓一些人鉆了空子。修改后把軟約束變成硬要求。”

中央黨校教授辛鳴表示,舊條例的一個突出問題是什么都管,但有些問題沒管好。例如,政治紀律、政治規矩等以前難以把握,存在模糊地帶,此次修訂明確列出,可以“對號入座”,使違紀者不能再心存僥幸。

社科院中國廉政研究中心副秘書長高波介紹,條例把政治紀律、政治規矩和組織紀律列在突出位置,明確增加了拉幫結派、對抗組織審查、搞無原則一團和氣等違反政治紀律條款,把非組織活動等列入違反組織紀律要求中。

成果制度化

體現從嚴

治黨常態化

條例修訂:將十八大以來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落實八項規定、反對“四風”等從嚴治黨的實踐成果制度化、常態化。條例明確增加了一些違紀條款,如廉潔紀律方面增加了權權交易、利用權職或職務影響為親屬和身邊人員謀利等;在違反群眾紀律方面新增侵害群眾利益、漠視群眾訴求、侵害群眾民主權益等;在工作紀律方面增加黨組織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工作失職等;在違反生活紀律方面增加了生活奢靡、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等。

學者解讀:中央黨校黨建教研部副主任戴焰軍表示,十八屆四中全會把黨規和法治一起作為國家法律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針對一些腐敗問題,必須出臺嚴厲舉措,剎住歪風,但禁令并不是一陣風的運動,也需要在日常工作中長期發揮作用,更嚴約束黨員的黨內生活。例如,十八大以來,查處了不少黨員干部大吃大喝、出入高檔會所、打高爾夫等違反八項規定問題,而大吃大喝在以前的紀律處分條例中沒有具體明確的表述。新修訂的條例明確對超標準、超范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等相關責任進行處分,一旦違反將依條例嚴格查處,這對黨員的約束力明顯增強。

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表示,新的紀律處分條例讓問責、執紀、監督有新的靶心,也明確了紀委監督執紀問責的要點、標準、尺度、力度。

從典范案例看《條例》新增“負面清單”

違反政治紀律:

拉幫結派、對抗組織審查、搞無原則一團和氣等

【案例】是山西歷史上極不尋常的一年,“系統性、塌方法”的嚴重腐敗震驚全國。7名省級領導干部被立案調查,全年處分市廳級干部45人、縣處級干部545人。領導干部身陷圈子,淪為利益鏈條上的“提線木偶”,最終陷入“一端端一窩”家族式腐敗和“一倒倒一片”塌方法腐敗的泥淖。拉幫結派、搞圈子文化,教訓十分深刻。

“對抗組織審查”的案例,也不鮮見。中央紀委監察部曾通報稱,山西省政協原副*令政策“存在干擾、妨礙組織審查的行為”。據紀檢部門的通報,十八大以來,一些人甚至“與他人訂立攻守同盟”“對抗組織調查”。

【點評】六大紀律,政治紀律排在首位。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的實踐證明,違反各項紀律,都會侵蝕黨的執政基礎和執政能力。

新版條例將十八大以來中央提出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要求和實踐成果轉化為法規條文,增加了“拉幫結派”等“負面清單”,有利于解決黨員對組織忠誠這個根本問題。

違反組織紀律:

非組織活動、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等

【案例】中紀委日前對第十八屆中央候補委員、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原常委、自治區政府原副*潘逸陽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潘逸陽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進行非組織政治活動,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嚴重違反組織紀律,為謀求個人職務調整,送給他人財物等。

十八大后,中央加強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的制度建設,從這一年1月起實行“凡提必查”制度,進一步加大抽查核實力度。多地查處個人未報私自出國、家屬移居海外等事項的案件。

【點評】當前,組織紀律松弛已經成為黨的一大憂患。新版條例針對十八大以來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違背“四個服從”要求的違紀行為作出處分規定,突出了“非組織活動”“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等新問題,強調要忠誠于組織,要向組織說出實話、報實情。

違反廉潔紀律:

權權交易、利用職權為親屬謀利等

【案例】2012年6月,江蘇省徐州市經貿委原副主任朱志東因犯受賄罪、行賄罪,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經調查,朱志東腐敗案中,結識徐州市委原副書記、組織部原部長陸某,朱志東得以被任命為市經貿委副主任,并將職級提拔為正處級。權權交易,滋生了腐敗問題。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影響為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謀利,同樣成為誘發貪腐的問題“導火索”。這一年6月15日,中央第八巡視組向國家電網公司反饋專項巡視情況,發現的問題包括“有的利用職務影響為親屬謀利”以及“群眾對少數領導人員動用國企資源搞利益輸送反映強烈”等。

【點評】廉潔紀律一直是十八大以來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重點,特別是通過巡視著力發現了以權謀私、貪污賄賂、腐化墮落等違反廉潔紀律問題。這次修訂,廉潔紀律這塊調整幅度最大,新增內容最多,其中現行廉政準則規定的“8個禁止”“52個不準”幾乎全部納入這部分,并新增了“權權交易”等“負面清單”。

違反群眾紀律:

侵害群眾利益、漠視群眾訴求、辦事不公等

【案例】“小官大貪”貪腐行為多發生在群眾身邊,是近年來打擊腐敗的重點之一。

近兩年來,先有國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長魏鵬遠家中搜出現金折合人民幣2億余元,后有北戴河供水總公司負責人馬超群家中搜出現金上億元、黃金37公斤。

9月,山西省通報了5起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其中,包括呂梁市汾陽市三泉鎮李家街村黨支部原書記、村委會原主任張建兵侵占公私財產問題。

【點評】不顧群眾意愿,盲目上項目、鋪攤子,大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致使群眾利益受到損失。近年來,這類行為屢見不鮮,但大多屬于發展思路、政績觀的問題,現在則上升到了紀律的高度。

現行紀律處分條例中沒有“群眾紀律”這一提法,這次修訂繼承了“三大紀律、八項注意”中關于遵守群眾紀律的優良傳統,對破壞黨同人民群眾血肉聯系的違紀行為作出處分規定,新增了“侵害群眾利益”“強迫命令”等“負面清單”。

違反工作紀律:

黨組織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等

【案例】多名廳官,在這一年因“主體責任”被免職。7月7日,湖北省紀委公開通報7起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不力的責任追究典范案件,其中,湖北省地稅局時任局長許建國因落實主體責任不力被免職。

無獨有偶,根據這一年通報,河南省紀委立案查處了新鄉市委原常委、市人民政府原常務副市長賈全明等3名廳級領導干部,由于相關違紀違法行為主要發生在李慶貴擔任新鄉市委書記期間,河南省委研究決定,給予李慶貴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免去其領導職務。

【點評】當前,黨內存在的許多問題,歸根結底還是一些黨組織管黨治黨不嚴,失之于寬、松、軟,一些黨組織負責人沒有擔當起全面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一些紀檢監察部門執紀監督不嚴,致使黨的紀律規矩松弛。

十八大以來,一些黨委紀委負責人因落實“兩個責任”不力受到處分,彰顯了中央全面從嚴治黨的決心。這次修訂條例,將上述實踐轉化為制度規定,新增“負面清單”,對管黨治黨失職瀆職的違紀行為作出處分規定。

違反生活紀律:

生活奢靡、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等

【案例】少數黨員干部,不能嚴以律己,落入了生活奢靡、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泥淖。這一年10月,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通報,河北省委原書記、省人大常委會原主任周本順嚴重違紀被開除黨籍和公職。其被查出的問題,包括“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超標準公務接待、公款吃喝,頻繁出入私人會所,生活奢侈、揮霍浪費”。此外,在諸多查處案件中,都存在生活作風問題。

【點評】黨的十八大后,中央出臺八項規定,堅持不懈反對“四風”,黨風政風為之一新。中央多次強調,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關乎人心向背,是最大的政治,是一場輸不起的斗爭。這次修訂條例,把享樂、奢靡等“四風”問題納入黨紀處分范圍,彰顯了中央正風反腐的決心,傳遞了越往后執紀越嚴的信號。

中國共產黨黨員紀律處分條例解讀三

10月21日,中央印發了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以下簡稱《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修訂后的兩項黨內法規(以下簡稱“兩項法規”)與修訂前相比有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下面,來說說“兩項法規”的幾大亮點。

亮點一:《準則》在對象上做“加法”,在內容上做“減法”

讀“兩項法規”的第一個發現一定是:《準則》怎么變得這么短?是的,原《準則》共4個部分、18條、3600余字,修訂后共8條、309字,篇幅一下子少了90%以上。這是怎么回事?

原來,現行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主要規定的是黨員領導干部在廉潔從政方面的“8個禁止”“52個不準”,屬于“負面清單”,許多條款與《條例》和國家法律重復。同時,現行《準則》適用對象過窄,僅對黨員領導干部提出規范,且只針對廉潔從政方面,未能涵蓋8700多萬全體黨員在廉潔自律方面的總體要求。修訂組認識到《準則》應該針對現階段黨員領導干部和黨員在廉潔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原則要求和規范,展現共產黨人和古今中外高尚道德追求,從高不從低。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應該成為黨執政以來第一部堅持正面倡導、面向全體黨員的黨內廉潔自律規范,成為向全體黨員發出的道德宣示和對全國人民作出的莊嚴承諾。在對象上做“加法”,實現了對全體黨員的全覆蓋,在內容上做“減法”,突出廉潔主題,給出了立德向善的“正面清單”,體現了我們黨全新的紀律觀、廉潔觀。

另外,大家可能關心的是,原《準則》里的“52個不準”就將都失效了嗎?正哥哥告訴大家,沒有,其中有48個不準經修訂后被吸收進了新《條例》,將繼續在“負面清單”中發揮作用。

亮點二:《條例》原先十大類變為六大類,“紀法分開、紀法各表”

對比現行《條例》可以發現,此次新修訂的《條例》內容也做了較大幅度的修改,原《條例》共3編、15章、178條、2.4萬余字,修訂后的《條例》共3編、11章、1.7萬余字,新增、去除、修改條文比例高達近90%,有的章節達100%,也可謂是“脫胎換骨”。

據介紹,現行《條例》中對違反黨章、損害黨章權威的違紀行為缺乏必要和嚴肅的責任追究,且存在紀法不分的情況,在178條中有近80條與刑法等國家法律規定重復,降低了對黨組織和黨員的要求。

新《條例》的一個重要特色是“紀法分開、紀法各表”,紀律的歸紀律,法律的歸法律,一方面使得紀律挺在了法律前面,比法律規定更加嚴格,對黨員提出比老百姓更高的要求,有利于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避免黨員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階下囚”的情況;另一方面也使得紀委和司法部門的工作更加涇渭分明,避免了工作上的重復交叉、紀委成了黨內的“公檢法”。

正是因此,原先十大類紀律中與法律重復的貪污賄賂、經濟秩序、財經紀律、瀆職行為、社會管理等類別被取消,重新被歸納為政治、組織、廉潔、群眾、工作和生活六大類,雖然數量上少于原來的十大類紀律,但卻完全做到了“紀律姓紀”,其“制度成色”有了質的飛躍。

亮點三:政治紀律列六大紀律之首,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拉幫 結派”等情形被明令禁止”

修訂后的《條例》把政治紀律列為六大紀律之首,特別增加了拉幫結派、對抗組織審查、搞無原則一團和氣等違紀條款。這些都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在全面從嚴治黨的過程中,結合“打虎”“拍蠅”的實踐所豐富的內容。

例如,在中紀委對周永康、令計劃、趙少麟等人開除黨籍的通報中,均出現了“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的字眼;在近期的通報中還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情形進行了具體描述,如周本順“在重大問題上發表違背中央精神的言論,不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干擾、妨礙組織審查”,楊棟梁“進行非組織政治活動,干擾、妨礙組織審查”,潘逸陽“進行非組織政治活動,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余遠輝“公開發表與全面從嚴治黨要求相違背的言論”等,這些都可以從新修訂的《條例》中找到相同或類似的表述。

此外,在十八大以來的歷次中央巡視對各地區和單位的反饋報告中,也多次可以看到“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培植私人勢力”“非組織活動”“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權權交易、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謀利”“侵害群眾利益、漠視群眾訴求”“黨組織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等表述,這些都被增加到了新《條例》中,并對上述情形的處分輕重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此外,《條例》公布后,第六十八條“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立刻引起了很多人的廣泛關注:那我們平時經常參加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算違紀嗎?經請教專業人士,這條規定有明確的主體限制:黨員領導干部,且是違法有關規定的。那么,有關規定指的是什么規定呢?正哥哥查了一下,早在2002年4月,一份名為《中央紀委 中央組織部 總政治部關于領導干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組織的通知》的文件就已經向黨內印發,里面對此有詳細的規定,感興趣者可自行搜索具體內容。

亮點四:八項規定寫進《條例》,“通奸”字眼將被廢止

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堅決貫徹八項規定,堅決反對“四風”問題,并且始終堅持不懈,通過狠抓節點、密集通報,對公款吃喝、公車私用、公款旅游、大操大辦婚喪喜慶、違規發放津補貼、違規收送禮品、違規修建樓堂館所等原先群眾反映較為強烈的“四風”問題形成了較為明顯的遏制。新《條例》將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反對“四風”等方面的問題增加到了“廉潔紀律”一章中,充分體現了十八大以來實踐成果的有效固化,使得執行八項規定、反對“四風”上升到了黨內法規保障的層面上,對下一步繼續遏制“四風”問題蔓延起到了“有規可依”的作用。

另一個值得大家關注的亮點是,原《條例》中的“通奸”的字眼在新《條例》中被刪除,與之相關的新條文一個是在違反廉潔自律一章中第103條“搞權色交易或者給予財物搞錢色交易”的規定,另一個是在違反生活紀律一章中的“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行為,造成不良后果”。可以預見,曾飽受社會輿論爭議的黨員領導干部開除黨籍情況通報中的“通奸”二字將成為歷史,新《條例》中的表述將會取而代之。

亮點五:“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首次提出

新《條例》的另一個亮點是在第114條首次提出了“黨組織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或者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這個說法。以往我們強調的都是在黨風廉政建設中,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據介紹,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比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范圍更寬、標準更高、責任更大、要求更高,不僅包括黨風廉政建設方面,還要落實到思想建黨、制度治黨、紀律立黨、組織建黨、人才興黨等管黨治黨的各領域和全過程,堅決防止組織軟弱、隊伍渙散、黨風退化、紀律松弛等問題。下一步,如何在實踐中強化“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值得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