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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文件全文

更新時間:2023-08-27 14:34:58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財政保障政策和資金管理若干事項規定通知

7月20日 川財社[2016]81號

各市(州)、縣(市、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省級各機關事業單位(一級預算單位),中央在川機關事業單位,省社保局,建設銀行四川省分行:

為統一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財政保障政策,規范財政資金管理,確保改革平穩有序實施,維護全體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18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8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意見》(川府發[2015]16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四川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施辦法的通知》(川府發[2015]56號)以及《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四川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川人社發[2015]45號)的規定,經省政府同意,結合我省現行財政管理體制和機關事業單位財務管理體制,對我省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財政保障政策和資金管理事項作如下規定,請依照執行。

一、基本管理模式

根據國務院《決定》的要求和省政府《意見》的部署,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實行與財政管理體制相銜接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制度,以及職業年金基金省級集中管理制度。省、市(州)、縣(市、區)三級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和各級社保經辦機構,依照統一政策和管理規定,分別承擔相應的資金籌集、待遇保障、業務經辦和管理監督的職責。

(一)業務分級辦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涉及的社保業務和財政業務,以各縣(市、區)、市(州)本級、省本級為經辦核算單元,由同級社保經辦機構和財政部門負責辦理。經中央明確授權實行屬地管理的中央在川機關事業單位單獨設置為一個經辦核算單元,其養老保險及職業年金具體經辦工作,由省社保局負責辦理,其財政補助政策及財務處理辦法等按國家規定執行。

(二)基金全收全支。基本養老保險及職業年金的基金收支,按照“全收全支、統一繳撥”的方式進行管理,各經辦核算單元征收的社保繳費和各級財政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補助資金統一歸集到省,待遇支付資金由省統一劃撥至各經辦核算單元,由各級社保經辦機構分別組織養老待遇發放。

(三)平衡分級負責。按照財政管理體制、機關事業單位經費供給體制、單位財務隸屬關系和“統一政策、分級負責”原則,各經辦核算單元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職業年金繳費和財政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補助,由單位、職工個人和同級財政按政策分別承擔。各級財政之間、各經辦核算單元之間均不實行調劑,互不擠占,自求收支平衡。

二、財政保障政策

(一)對機關事業單位兩項單位繳費的財政補助政策

1.全額供款單位。對全額供款單位的單位繳費,同級財政給予全額補助。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按預算年度逐年同步安排;對職業年金單位繳費原則上采取記賬方式管理,根據地方財力情況,允許采取實賬積累方式管理;對原有退休經費不再安排。職業年金采取記賬方式管理的,在工作人員退休當年,依據各單位報經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確認的需記實金額一次性安排預算;職業年金采取實賬積累方式管理的,按預算年度逐年同步安排。

計算公式為:對職業年金實行記賬方式的單位的財政補助額=((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基數×20%)?當年退休工作人員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中的單位繳費部分累計記賬額)×100%。對職業年金實行實賬積累的單位的財政補助額=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基數×(20%+8%)×100%。

2.差額供款單位。對差額供款單位的單位繳費,按單位凈增支額和財政經費供給綜合比例給予補助(包括基本養老繳費和職業年金繳費),對原有經費補助繼續安排。對改革后為凈減支的,對凈減支部分按相同比例扣收資金(應扣減額度超過原有財政撥款總額的,對超出部分不再扣減)。

計算公式為:財政補助額=(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基數×28%-原退休費總額)×綜合補助比例。公式中的“綜合補助比例”由同級財政部門根據該單位經費供給綜合比例確定。

3.自收自支單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單位繳費由各單位自行承擔,原則上不予補助。為確保符合國家參保政策規定的工作人員及時足額繳費、按期全面參保,對極個別繳費資金確有特殊困難的自收自支單位,可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酌情給予適當補助。

4.單位繳費基數的認定。單位繳費基數指該單位全部參保工作人員的繳費基數之和。參保工作人員范圍和繳費基數口徑,必須嚴格依照我省《實施辦法》及相關統一規定執行,一律不得擅自擴大范圍、變更口徑。繳費基數以社保經辦機構逐人核定數的合計為準。

5.生均經費撥款學校的職業年金積累辦法。實行生均經費財政撥款制度的高等學校(含本科、高職高專),職業年金單位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實行生均經費財政撥款制度的中職學校,職業年金單位繳費原則上實行“記賬方式”,根據地方財力情況,允許采取實賬積累方式。

上述補助政策中對事業單位的補助辦法是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對事業單位的特殊政策,以后事業單位的其他增支事項,相應按原經費供給辦法執行。

(二)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缺口的財政補助政策

以每個經辦核算單元衡量,當年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收不抵支時,同級財政對缺口部分負責“兜底”補足,以確保參保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按政策及時足額發放。當年出現基金支付缺口而以前年度有基金結余的經辦核算單元,先動用以前年度結余彌補,同級財政對不足部分安排資金補足。對各經辦核算單元的基金結余額存款,按規定計息。

計算公式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缺口財政補助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待遇支付總額-在職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的應繳總額-上年末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額

(三)財政補助資金的預算管理及資金撥付

1.財政預算安排。各級財政部門應在會同人社部門及社保經辦機構對繳費收入和基本養老金支付情況進行精確測算的基礎上,將當年兩項單位繳費補助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補助所需資金納入本級一般公共預算足額安排,不得留缺口。根據改革時點,首次安排補助資金時應涵蓋從10月1日起至改革啟動當年的全部時間。

2.兩項單位繳費補助資金的預算管理。兩項單位繳費補助資金納入各單位部門預算,由單位按規定用于繳費支出。在跨年時間節點期間,為確保及時辦理繳費和按時發放退休人員待遇,每年底至次年部門預算正式批復前,各級財政部門按月均補助數,提前兩個月預撥單位繳費補助資金(當年11月預撥次年1月的,當年12月預撥次年2月的,依此類推)。對次年部門預算正式批復前需做實的退休人員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中單位繳費累計記賬額資金,在職工退休當月撥付(次月開始發放)。

3.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補助資金的預算管理。各市(州)本級和各縣(市、區)財政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缺口補助資金,在編制財政年度總預算時按社保基金預算核定數列為固定上解項目,專項上解省財政(非擴權縣通過所在市州匯總上解),年終辦理財政總決算時據實結算,多退少補。同一市(州)內部不同經辦核算單元的基金結余與基金缺口補助之間互不品疊,各市(州)和擴權試點縣的年初應列上解數,以財政廳核定數為準。

對各級財政安排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補助資金,由省財政統一撥入省級社保基金財政專戶,按月從財政專戶(連同已繳存財政專戶的參保繳費資金)撥入省社保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戶,由省社保局向各級社保經辦機構撥付參保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待遇資金。

(四)墊付的退休經費和基本養老金的結算

根據改革政策,自10月1日起,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包括改革前已退休人員和參加改革后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待遇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各級財政不再安排機關事業單位退休經費。各級財政部門和機關事業單位應按照“明細算賬、多退少補”的原則,準確計算從10月1日起單位和工作人員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本單位已發放并列支的退休費,區分財政供款方式和負擔比例,采取不同的處理辦法對本級政府預算和部門預算作相應處理。各級社保經辦機構和機關事業單位應對10月1日至改革具體經辦工作正式實施期間,單位和工作人員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單位實際代發的基本養老金進行結算,具體結算辦法和基金會計賬務處理、基金決算列報均按國家統一規定辦理。

三、參保繳費資金歸集和待遇支付資金劃撥

根據“收支兩條線”的基本管理規定,結合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及職業年金基金省級集中管理“全收全支、統一繳撥”的管理模式,我省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全部資金統一按下列辦法歸集和撥付。

(一)開設賬戶

為確保資金繳撥和待遇發放全過程的安全快捷,省市縣三級社保經辦機構的兩類基金收入戶、兩類養老待遇支出戶及省社保局開設的職業年金集中管理賬戶,統一在省社保局以招標方式確定的中標銀行或中標銀行委托的合作銀行開設。

(二)參保繳費

凡符合參保范圍的各機關事業單位,應按統一的繳費政策和社保業務經辦規程,及時足額將本單位兩項單位繳費及代扣代繳的兩項個人繳費,分別繳入同級社保經辦機構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職業年金收入戶。

根據退休人員待遇發放和資金調撥管理的時間需要,我省統一確定每月20日為下一月份的繳費截止時間(遇法定節假日和法定休息日則相應提前,下同)。

(三)資金歸集

每月23日前,各級社保經辦機構應將征收的基本養老保險及職業年金基金,分別全額匯繳至省社保局開設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和職業年金集中管理賬戶。

(四)專戶儲存

根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基本管理規定,省社保局應于每月25日前,將各經辦核算單元匯繳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全額繳存至省社保基金財政專戶。

(五)待遇發放

1.待遇發放職責分工和資金列支渠道。機關事業單位參保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及職業年金待遇,由同級社保經辦機構負責發放(中央在川機關事業單位由省社保局負責發放)。經辦銀行按月將資金劃入參保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障卡,并應同時提供手機短信告知服務。兩類待遇資金分別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職業年金基金列支,并分別從兩類養老待遇支出戶中撥付。

社會保障卡由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在當地各發卡銀行中自主選擇一家銀行辦理,各級社保經辦機構和養老待遇支出戶開戶銀行均不得指定或限制。

2.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資金撥付流程。為確保養老待遇按時足額發放,省社保局應于每月25日前向財政廳提交次月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付的用款申請文書;財政廳審核后,于每月底前向省社保局基本養老待遇支出戶足額劃撥次月全省基本養老待遇支付所需資金;省社保局每月5日前向各級社保經辦機構的基本養老待遇支出戶下撥當月待遇支付資金。

3.職業年金待遇資金撥付流程。按照《職業年金辦法》的規定,職業年金不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對支付職業年金待遇的資金,由省社保局按照我省職業年金的資金管理辦法,于每月底前從省職業年金集中管理賬戶向各級社保經辦機構的職業年金待遇支出戶下撥次月待遇支付資金。我省職業年金的資金管理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財政廳另行制定。

4.確保及時發放。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經辦工作正式啟動實施后,參保退休人員每月兩類待遇發放時間一般不得晚于當月10日。當待遇發放時間與法定節假日或法定休息日重疊時,各級經辦銀行、社保經辦機構、省社保局和財政廳,要及早做好相應工作安排,提前辦理相關具體業務,確保參保退休人員兩類待遇及時發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四、工作要求和監管職責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國務院確定的一項重大改革,是收入分配領域的一場深刻制度變革,意義重大而深遠。我省實施改革工作直接涉及全省幾百萬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切身利益和長遠利益,地方財政將發生重大增支。改革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工作任務艱巨,責任十分重大。全省各級財政、人社部門、社保經辦機構、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各經辦銀行等,務必高度重視,切實做到主要領導親自過問,分管領導靠前指揮,職能機構全力以赴。要在省委、省政府和當地黨委、政府的堅強領導下,以高度的政治責任心、使命感和對廣大職工高度負責的態度,精心組織、協同配合,履職盡責、扎實工作,確保這項重大改革有序平穩實施,切實維護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二)協同配合,履職盡責。按政策足額籌集參保資金是建立新制度的基礎和前提。作為實施改革的重要參與單位和主要保障力量,各級財政部門必須切實履行職責,要按政策規定足額安排兩項單位繳費補助資金和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補助資金,并科學組織國庫資金調度,確保及時足額用款,確保制度順利實施。

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和職業年金基金省級集中管理的業務管理模式下,繳費資金及時足額征收歸集和待遇資金及時足額劃撥是保證新制度順利運行的關鍵和要害。作為改革工作的牽頭單位,各級人社部門及社保經辦機構必須切實履行職責,在統籌協調、牽頭組織實施工作的同時,要嚴格按照政策和規定及時規范地辦理相關具體業務,確保制度健康有序運行。

各級各類機關事業單位是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主體。要扎實做好各項基礎工作,履行好單位繳費和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的職責,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辦理好本單位職工參保的各項具體工作。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各經辦銀行(包括中標銀行和中標銀行委托的合作銀行及其各級分支機構)是保障新制度健康順暢運行的業務支撐平臺。省級分行要加強統籌協調,分支機構要認真執行相關政策和規定,及時規范地辦理各項資金收付業務,提供優質金融服務,確保繳費、歸集、儲存、劃撥、發放等各環節工作安全高效便捷。同時,要按照合作協議的約定和省級統籌管理模式的實際工作需要,切實加強與各級財政、人社部門及社保經辦機構的配合,扎實做好相關的會計核算、計息、報表、統計等業務事項和信息系統技術支撐工作,保障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順利實施。

各相關部門、單位、機構和經辦銀行,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及省政府的決定和部署,按統一政策和業務規定,及時規范地辦理相關業務。對不認真履行職責導致退休人員養老待遇不能及時足額發放等不良后果的,要嚴肅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對各級社保經辦機構為增強業務經辦能力、滿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新增具體業務所需的必要經費,同級財政部門要切實給予保障。

(三)強化監管,嚴肅紀律。基本養老保險及職業年金是廣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是參保退休人員的“養命錢”,資金性質特別嚴肅,管理責任特別重大。各級財政、人社部門、社保經辦機構、機關事業單位及經辦銀行等,必須嚴格遵守財經紀律,認真執行統一政策和業務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切實加強日常管理監督,確保涉及基本養老保險及職業年金的全部資金規范管理、安全運行、合規使用。

基本養老保險及職業年金基金嚴格實行“專款專用”。嚴禁任何部門、單位、機構和個人截留、擠占、挪用、侵吞。各級財政、人社部門以及社保經辦機構、機關事業單位及經辦銀行等,要定期不定期開展自查和專項檢查,及時糾正自身管理工作中的不規范問題。

基本養老保險及職業年金的資金籌集、使用和管理,接受審計部門依法審計和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對截留、擠占、挪用、侵吞兩項基金等各種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特此通知,請認真遵照執行。

抄送: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省人大財經委、省人大常委會預工委,省政府辦公廳、審計廳、監察廳,人民銀行成都分行、四川銀監局、財政部駐川專員辦、審計署成都特派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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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統一全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財政保障政策,規范財政資金管理,確保改革平衡有序實施,經省政府同意,近日,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聯合印發了《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財政保障政策和資金管理若干事項規定的通知》(川財社【2016】81號)。

文件明確了由省、市(州)、縣(市、區)三級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和各級社保經辦機構,依照統一政策和管理規定,分別承擔相應的資金籌集、待遇保障、業務經辦和管理監督的職責。制定了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兩項單位繳費的財政補助政策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缺口的財政補助政策,提出了財政補助資金的預算管理要求,確定了參保繳費資金歸集和待遇支付資金劃撥程序,明確了各級財政安排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補助資金,由省財政廳統一撥入省級社保機構。為全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實行與財政管理體制相銜接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制度,以及職業年金基金省級集中管理制度需要提供了政策保障。

該通知的主要內容體現在五個方面:

一是明確了“業務分級辦理、基金全收全支、平衡分級負責”的基本管理模式。即社保業務和財政業務以各縣(市、區)、市(州)本級、省本級為經辦核算單元,由同級社保經辦機構和財政部門負責辦理;中央在川機關事業單位單獨設置為一個經辦核算單元,其財政補助政策及財務處理辦法等按國家規定執行;基金收支按照“全收全支、統一繳撥”的方式進行管理,征收社保繳費和財政補助資金統一歸集到省,待遇支付由省統一劃撥至各經辦核算單元。

二是明確了對單位繳費的財政保障政策。對機關事業單位兩項單位繳費的財政補助政策。1.對全額供款單位的單位繳費,同級財政給予全額補助。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按預算年度逐年同步安排;對職業年金單位繳費原則上采取記賬方式管理,根據地方財力情況,允許采取實賬積累。2.對差額供款單位的單位繳費,按單位凈增支額和財政經費供給綜合比例給予補助,對原有經費補助繼續安排;對改革后為凈減支的,對凈減支部分按相同比例扣收資金。3.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單位繳費由各單位自行承擔,原則上不予補助。4.對實行生均經費財政撥款制度的高等學校,職業年金單位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實行生均經費財政撥款制度的中職學校,職業年金單位繳費原則上實行“記賬方式”,根據地方財力情況,允許采取實賬積累。

三是明確了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的財政補助政策。1.財政預算安排。各級財政部門應在會同人社部門及社保經辦機構對繳費收入和基本養老金支付情況進行精確測算的基礎上,將當年兩項單位繳費補助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補助所需資金納入本級一般公共預算足額安排,不得留缺口。2.兩項單位繳費補助資金納入各單位部門預算,由單位按規定用于繳費支出。3.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補助資金實行預算管理。各市(州)本級和各縣(市、區)財政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缺口補助資金,在編制財政年度總預算時按社保基金預算核定數列為固定上解項目,專項上解省財政,年終辦理財政總決算時據實結算,多退少補。各級財政安排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補助資金,由省廳財政統一撥入省級社保基金財政專戶。

四是明確了繳費歸集和支付資金劃撥流程。參保單位應按統一的繳費政策和社保業務經辦規程,及時足額將本單位兩項單位繳費及代扣代繳的兩項個人繳費,分別繳入同級社保經辦機構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職業年金歸集戶。各級社保經辦機構將征收的基本養老保險及職業年金基金,分別全額匯繳至省社保局開設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和職業年金基金歸集戶,由省社保局統一轉入財政專戶或職業年金托管賬戶。基本養老保險及職業年金待遇發放所需資金,由各經辦核算單元按月上報用款計劃,省社保局復核匯總后向財政廳提交待遇支付用款申請,財政廳審核后向省社保局足額劃撥,省社保局按照申請向各經辦核算單元下撥待遇支付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