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規定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和士官。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并及時協調解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退役士兵安置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退役士兵自主就業一次性經濟補助、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的生活補助、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等安置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并及時、足額撥付。
第二章 接 收
第六條 士兵服現役期滿退出現役或者依法經批準提前退出現役的,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接收。
第七條 退役士兵安置地一般為退役士兵入伍時的戶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時是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學生或者從普通高等院校直接招收的士官,退出現役后不復學的,其安置地為入學前的戶口所在地。
第八條 服現役期間父母戶口所在地變更的退役士兵,可以在父母現戶口所在地安置。
符合軍隊有關現役士兵結婚規定且結婚滿2年的退役士兵,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戶口所在地安置。
需要照顧就醫、就業和生活困難的殘疾退役士兵,服役期間有重大立功受獎表現且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用人單位愿意安置的退役士兵,以及有其他特殊情況的退役士兵,由部隊師(旅)級以上單位出具證明,經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易地安置。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與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的安置待遇。
第九條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和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義務兵的檔案由其安置地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接收,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官和由國家供養的退役士兵的檔案由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接收,作退休安置的退役士兵的檔案由省軍隊離退休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確定的安置地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軍隊離退休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接收。
第十條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對退役士兵檔案進行審查。對材料齊全的檔案,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接收手續;對材料不齊全的檔案,不予接收,退回退役士兵所在部隊,并書面告知不予接收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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