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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昌市拆遷補償標準規定,許昌市拆遷舊城改造補償條例

更新時間:2023-08-24 16:32:24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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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昌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許昌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許昌市人民政府及許昌縣、魏都區人民政府,以下稱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為本區域內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簡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經濟開發區、東城區管委會可以依法成立不以營利為目的,并實行獨立核算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接受市房屋征收部門的委托,承擔具體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從事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工作人員,必須通過市、縣(區)房屋征收部門的培訓、考核,實行持證上崗,接受上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的檢查和被征收人的監督。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許昌新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項目按屬地管理原則,由許昌縣、魏都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市屬房屋征收項目按屬地管理原則,由許昌縣、魏都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經濟開發區、東城區管委會可接受市房屋征收部門的委托,承擔具體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六條許昌市人民政府負責對縣、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縣、區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依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區)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建設項目名稱及相關批準文件、征收部門及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征收范圍、涉及被征收人戶數和房屋征收面積、房屋補償和土地使用權收回辦法、產權調換房源情況、違章建筑認定和處理情況、簽約期限、補助和獎勵辦法等。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采取召開聽證會、收集書面意見等方式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數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半數以上代表的意見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市、縣(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戶數在100戶以下的(含100戶),征收決定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市、縣(區)長審批;

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戶數超過100戶的,應當經市、縣(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建設單位應根據房屋征收部門估算的補償費金額,將征收補償費用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作出書面的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在5日內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及新聞媒體發布房屋征收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依法收回。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四條被征收人對市、縣(區)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及時向房屋征收范圍內的被征收人公布。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的記載為準。房屋所有權證未記載的,房屋用途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批準文件為準;經市、縣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改變房屋用途的,以實際用途為準;建筑面積以房產測量機構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第十六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對房屋進行裝飾、裝修及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補償

第十七條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具體的房屋征收補助和獎勵辦法按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執行。

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住房保障工作機構憑房屋征收部門出具的證明和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書,優先納入住房保障范圍。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規定辦法評估確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示一批社會信譽好、綜合實力強、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供被征收人參考。房地產估價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或投票、抽簽、搖號等方式選定。同一房屋征收項目的評估工作,由一家評估機構承擔。

房地產估價機構選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房地產估價機構出具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并與其簽訂書面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房地產估價機構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受托的房屋征收評估業務。

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應當向房地產估價機構提供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所必需的被征收房屋和土地的權屬等相關資料,并協助實地查勘。

被征收人拒絕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的,房屋征收評估價值按照房屋征收區域內被征收房屋價值的最低值計算,有關情況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

第二十二條評估機構應當及時向房屋征收部門和被征收人送達評估報告。

對評估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房地產評估報告之日起5日內向作出房地產價格評估的機構提出書面的復核評估申請。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5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鑒定小組由申請鑒定人從評估專家庫名單中隨機抽取3人以上單數組成。

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出具書面鑒定意見。

第二十三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多種類型房屋。

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由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評估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評估確定。

第二十四條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按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執行。

第二十五條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及停產、停業期限并結合工商登記和納稅情況等因素,由估價機構評估確定。

第二十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補償;對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七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違約責任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市、縣(區)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一)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的;

(二)沒有房屋所有權關系證明的;

(三)暫時無法考證房屋合法所有權人的;

(四)房屋所有權有糾紛尚未依法解決或正在訴訟的;

(五)其他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情形。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除違約責任之外的有關補償協議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十九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市、縣(區)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三十一條拆除被征收房屋必須文明施工,并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規定,實行安全生產和圍擋拆除等措施。

第三十二條相關部門憑房屋征收部門證明及被征收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應當及時為被征收人辦理戶口轉移、子女轉學轉托、房屋所有權登記以及用水、用電等事宜。

第三十三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分戶補償情況應允許查閱并向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六條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七條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9月23日許昌市人民政府公布《許昌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來源:許昌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