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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條例解答內容

更新時間:2023-08-12 14:20:30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1.退役士兵包含哪些對象?

答: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規定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和士官。

2.退役士兵安置由哪個部門負責?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規定,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目前,負責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門是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3.士兵退出現役的條件是什么?

答: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退出現役:

(1)義務兵服現役期滿未被選取為士官的;

(2)士官服現役滿本級規定最高年限未被選取為高一級士官的,在本級服現役期限內因崗位編制限制不能繼續服現役的;

(3)服現役滿30年需要退出現役的或者年滿55周歲的;

(4)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殘疾等級后,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5)患病醫療期滿或者醫療終結,經軍隊醫院證明和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審核確認,不適宜繼續服現役的;

(6)因軍隊編制調整需要退出現役的;

(7)因國家建設需要退出現役的;

(8)士兵家庭成員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災難等變故,確需本人維持家庭正常生活,經士兵家庭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證明,經師(旅)級以上單位司令機關批準退出現役的;

(9)其他原因不適宜繼續服現役,經師(旅)級以上單位司令機關批準退出現役的。

4.實行全程退役的士官,退出現役的條件是什么?

答:《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管理規定》第63條對實行全程退役的士官退出現役的條件作了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在本級服役期內各個年度安排退出現役:

(1)家庭成員遇有重大變故,經縣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證明,本人申請退出現役的;

(2)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殘疾等級后,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3)患病醫療期滿或者醫療終結,經軍隊醫療體系醫院證明和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審核確認,不適宜繼續服現役的;

(4)年度考評不稱職的;

(5)受降職、降銜以上處分的;

(6)留用察看期滿后拒不改正錯誤的;

(7)受刑事處罰未被開除軍籍服刑期滿或者被處勞動教養(2013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于廢止有關勞動教養法律法規的決定以前,下同)期滿后不適宜留隊服現役的;

(8)圖謀行兇、自殺或者搞其他破壞活動,繼續留隊確有現實危險的;

(9)因其他特殊原因不適宜在部隊繼續服現役的。

5.實行全程退役的士官退出現役后怎么安置?

部隊對符合全程退役條件的士官應嚴格把關,列入年度退役計劃,統一下達退役命令。地方安置部門應按照相關規定予以接收,落實與其實際服役年限、立功受獎等情形相對應的待遇。

符合全程退役條件第(6)、(7)、(8)項情形之一的,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可以隨時安排退出現役。對于此類人員,部隊要嚴格掌握條件,書面告知地方安置部門;安置部門要及時接收,按自主就業方式安置。

士兵被開除軍籍或除名的,離隊時不予辦理退役手續,由入伍前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辦理落戶手續,不享受退役士兵相關待遇。

6.士兵退出現役后的安置方式有哪幾種?

答:兵役法第54條規定,國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以及繼續完成學業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士兵退出現役安置制度。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前(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現役士兵可按入伍時的政策執行。

7.哪些退役士兵可以由政府安排工作?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29條規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退役時可以選擇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現役滿12年的;(2)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3)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4)是烈士子女的。

8.退役士兵的“服現役年限”如何計算?

答: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士兵服現役年限“自兵役機關批準服現役之日起,至部隊下達退役命令之日止計算”。士兵服役期間被處以刑罰、勞動教養的,服刑和勞動教養時間不計入服現役年限。

9.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戰時如何理解”?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51條規定,戰時,“是指國家宣布進入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遭敵突然襲擊時。”“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者處置突發性暴力事件時,以戰時論”。上述情況下榮立的三等功,按“戰時三等功”認定。

10.因戰致殘是如何界定的?

答: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可以評定為因戰致殘:對敵作戰負傷致殘的;因執行任務遭敵人或者犯罪分子傷害致殘,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敵人折磨致殘的;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或者執行反恐怖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致殘的;因執行軍事演習、戰備航行飛行、空降和導彈發射訓練、試航試飛任務以及參加武器裝備科研試驗致殘的;在執行外交任務或者國家派遣的對外援助、維持國際和平任務中致殘的。

11.烈士子女是如何認定的?

答:士兵的父親或母親有一方被批準為烈士,士兵本人即為烈士子女。士兵與其養父、養母收養關系依法確立,其養父、養母有一方被批準為烈士的,也是烈士子女。

12.哪些退役士兵可以辦理退休安置?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41條規定,中級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1)年滿55周歲的;

(2)服現役滿30年的;

(3)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1級至6級殘疾等級的;

(4)經軍隊醫院證明和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審核確認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

2011年11月1日前已經批準作退休安置的初級士官,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前政策繼續移交地方安置;《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后(2011年11月1日以后),不再批準初級士官作退休安置。

13.符合什么條件的退役士兵可以由國家供養終身?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42條規定,被評定為1級至4級殘疾等級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出現役的,由國家供養終身。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43條規定,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1級至4級殘疾等級的中級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

14.復工、復職、復學的退役士兵,其安置方式如何認定?

答:復工、復職、復學的退役士兵,其安置方式按自主就業對待,享受安置地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同等待遇,地方安置部門不再出具安排工作介紹信。大學生士兵退役后繼續完成學業的,由征集地人民政府發放自主就業一次性經濟補助,享受教育資助等優惠政策。

15.退役士兵安置地是如何規定的?

答:一般情況下,退役士兵安置地為退役士兵入伍時的戶口所在地,但符合規定條件的,也可以易地安置。入伍時是普通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的退役士兵,如果退出現役后不復學,其安置地為入學前的戶口所在地。

16.易地安置有哪些條件?

答: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1)服現役期間父母戶口所在地變更的,可以在父母現戶口所在地安置;

(2)符合軍隊有關現役士兵結婚規定且結婚滿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戶口所在地安置;

(3)因其他特殊情況,由部隊師(旅)級單位出具證明,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準易地安置的。

結婚滿2年,是指自士官夫妻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并領取結婚證書之日起,至士官被批準退出現役之日止滿2周年。

其他特殊情況通常指:一是國家和軍隊建設需要,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安置部門批準;二是需要照顧就醫、就業、生活困難的殘疾退役士兵;三是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自行找到接收安置單位的退役士兵;四是服役期間有重大立功受獎表現,當地政府和有關用人單位愿意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

易地安置進北京、上海、天津、重慶及其他嚴格控制人口規模的大城市,還應符合當地落戶的相關規定。

17.退役士兵申請易地安置由什么機關批準?

答:申請在同一省級行政區域內易地安置的,由該省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由政府安排工作、國家供養的退役士兵,符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易地安置條件的,由軍隊大單位匯總上報總參謀部主管部門統一審核,并經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審批后下達計劃。作退休安置的,參照軍官退休的有關規定執行。

18.退役士兵申請易地安置的程序是什么?

答:由本人申請,軍隊相關單位審核,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準。

19.退役士兵申請易地安置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按民政部辦公廳、總參謀部軍務部《退役士兵檔案移交審核工作規程(試行)》(參務〔2013〕360號)的規定辦理。具體是:

(1)隨配偶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結婚證原件、配偶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戶口簿原件(或集體戶口復印件蓋戶口專用章)、工作單位證明信(無工作單位的由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證明);

(2)隨父母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父母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戶口簿原件(或集體戶口復印件蓋戶口專用章)、工作單位證明信(無工作單位的由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證明);

(3)隨配偶父母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配偶父母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戶口簿原件(或集體戶口復印件蓋戶口專用章)、工作單位證明信(無工作單位的由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證明)、結婚證原件、配偶與其父母的關系證明。

地方安置部門審核時需要查證居民身份證等材料原件的,可以要求安置對象提供有關原件。審核發現弄虛作假的,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不批準易地安置申請,并將有關情況通報相關部隊單位。相關部隊單位應根據有關規定對造假者作出處理后按實際情況移交。

20.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能否享受安置地士兵同等的安置待遇?

答:能。《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11條規定,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與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每年的士兵退役工作又將展開,士官選取和士兵退役工作關系到士兵隊伍建設質量和部隊戰斗力的鞏固與提高,也關系到廣大士兵的切身利益,所以必須做好。為使廣大官兵了解掌握相關政策規定,本文整理了2016年最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解答內容,請閱讀下面的文章了解。

21.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是否可以不回安置地報到?報到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答:不可以。《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13條規定,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應當自被批準退出現役之日起30日內,持退出現役證件、行政介紹信原件到安置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報到時間通常在每年的12月至翌年1月。

22.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報到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答: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按照安置地省級人民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簽發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書》規定的時間,持《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書》、退出現役證件和行政介紹信到規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通常在每年的4月至6月。

23.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到的,怎么辦?

答: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到超過30天的,視為放棄安置待遇。如,自主就業安置的,不再享受地方人民政府發放的一次性經濟補助等待遇;符合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不再享受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待遇。

24.退役士兵因家庭成員發生重大傷亡、因受災家庭遭受重大損失、本人突發重大疾病等不可預知的客觀原因,不能按時報到、上崗的,怎么辦?

答:士兵退出現役后應該按規定時限到安置地主管部門報到。確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突發重大疾病、發生意外事故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報到的,退役士兵有能力時應及時與安置地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取得聯系、說明情況,申請延期報到。

25.退役士兵的檔案如何移交管理?

答:退役士兵所在部隊應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在士兵退役時將其檔案及時移交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的檔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檔案管理有關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移交給有資質的公共人才服務機構托管或退役士兵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管理。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檔案,由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移交退役士兵接收單位人事(人力資源)部門管理。大學生士兵復學的,其檔案由征集地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移交入伍前的院校;不復學的,由入學前戶口所在地負責接收,按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政策做好檔案移交管理工作。退休、供養的退役士兵檔案,由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移交軍休服務管理機構或榮譽軍人康復醫院、精神病醫院等有關服務管理機構管理。

26. 退役士兵檔案要件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答:退役士兵檔案要件主要包括以下8個方面的內容:

(1)入伍材料:①應征公民入伍登記表;②應征公民入伍批準書(1990年3月以前入伍為應征公民入伍登記表);③應征公民政治審查表(1990年3月以前入伍為應征公民入伍登記表);④應征公民體格檢查表;⑤士兵登記表(1990年冬季以前入伍的士兵無此表)。從非軍事部門直接招收的士官還應有學歷專業審定表、專業技能考核評定表等。院校畢業的士官還應有士官學員入學批準書(1998年、1999年為軍士長學員入學批準書)、士官學員畢業分配表。

(2)黨(團)材料:①入黨(團)志愿書;②優秀黨(團)員登記表等。

(3)級別、軍銜、職務材料:①士兵軍銜報告(登記)表;②士官軍銜晉升報告表;③士官選取注冊登記表(1979年至1990年選改的志愿兵為志愿兵申請表,1991年至1998年選取的士官為選改專業軍士報告表,1999年至2009年選取的士官為士官選取報告表);④士官選取考評登記表;⑤士官年度考評登記表等。代理過干部職務的還應有《士官代理干部職務報告表》。

(4)獎懲材料:受過獎勵的應有個人獎勵登記(報告)表等;受過處分的應有處分登記(報告)表等。

(5)病情鑒定和評殘材料:①軍人體系醫院或上級醫院診斷證明;②軍人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鑒定表;③軍人殘疾等級評定表。

(6)生活待遇材料:①調整工資審批表;②士官配偶隨軍(調)審批表;③士官隨軍配偶生活困難補助審批報告表;④退休士官增加退休費審批表等。(根據退役士兵的不同情況提供)

(7)退出現役材料:①義務兵退出現役登記表;②士官退出現役登記表;③退休士官安置登記表;④易地安置材料(根據退役士兵的不同情況提供)。易地安置的并相應提供結婚證、配偶戶口本和身份證、配偶所在單位證明,或父母、配偶父母戶口本、身份證等證明材料原件。

(8)其他相關材料:①職業資格、學歷、學位材料;②各種教育培訓材料;③本人公民身份證號碼登記材料等。

27.退役士兵到安置地后如何落戶?

答: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于退役士兵報到時為其開具落戶介紹信。公安機關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具的落戶介紹信,為退役士兵辦理戶口登記。

28.士兵退役后發生的問題,怎么解決?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16條規定,士兵退役后發生與服役有關的問題,由其原部隊負責處理;發生與安置有關的問題,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負責處理。

29.從非軍事部門直接招收的士官退役后能否安排工作?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前(2011年11月1日以前)從非軍事部門直接招收的士官,其服現役雖不滿12年但滿上士軍銜規定年限的,在《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以后退出現役,可以選擇按《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前政策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后(2011年11月1日以后)從非軍事部門直接招收的士官,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29條規定且未選擇自主就業安置的,退出現役后由政府安排工作。

30.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到安置地民政部門報到后,通常多長時間安排工作?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35條規定,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個月內,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務。

31.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間,能否向政府申請生活費?

答: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間,由安置地政府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標準,按月發給生活補助費。

32.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算不算工齡?

答: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和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規定的待安排工作時間計算為工齡,享受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

33.接收安置單位應在安置部門開出安置介紹信后多長時間安排退役士兵上崗?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36條規定,接收安置單位應在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1個月內,安排退役士兵上崗。

34.哪些單位應該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64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有接收安置退出現役軍人的義務,在招收錄用工作人員或者聘用職工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收錄用退出現役軍人;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出現役軍人,應當按照國家安置任務和要求做好落實工作。

35.接收安置單位與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最少簽訂幾年合同?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36條規定,接收安置單位應與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依法簽訂期限不少于3年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關于深入貫徹扎實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3〕78號)規定,軍齡10年以上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6.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所在單位倒閉或裁員怎么辦?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36條規定,在安排工作退役士兵與接收安置單位簽訂的合同存續期內,如果單位依法關閉、破產、改制,退役士兵與所在單位其他人員一同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單位裁減人員的,應當優先留用退役士兵。

37.接收安置單位對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不按規定安排上崗該怎么辦?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38條規定,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崗的,應當從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的當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平均工資80%的標準逐月發給退役士兵生活費至其上崗為止。

38.對安排工作的殘疾退役士兵有哪些特殊保護政策?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39條規定,對安排工作的殘疾退役士兵,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與其解除勞動關系或者人事關系;安排工作的因戰、因公致殘退役士兵,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

39.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后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安排?

答:不可以。安置地政府只負責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第一次就業。

40.退役士兵不服從政府安排工作怎么辦?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40條規定,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視為放棄安排工作待遇。

41.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怎么辦?

答: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取消其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待遇。

42.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檔案如何轉遞到地方?

什么時間到地方安置部門報到?答: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士官,其檔案實行集中審理交接的辦法,一般從翌年的1月開始,至4月底結束;集中交接的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官的工資,由部隊發至翌年7月31日;集中交接的檔案材料,由軍隊各大單位軍務部門分別向有關省級安置部門進行移交;各省級安置部門應及時審核檔案材料,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簽發《接收安置通知書》,對有疑義的及時與大單位軍務部門溝通,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及時將檔案材料退回軍隊大單位軍務部門,并說明退檔原因;集中交接的退役士官接到《接收安置通知書》后,應在規定時間到地方安置部門報到。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義務兵,隨年度退役士兵集中離隊,其津貼補貼由部隊發至當年12月31日;檔案材料由部隊師(旅)、團級單位直接郵寄安置地民政部門,由安置地民政部門組織審核,逐級報省級民政部門審批。

43.哪些士兵退役后采取自主就業安置方式?

答:不符合安排工作、退休、供養條件的義務兵和服現役不滿12年的士官,均采取自主就業方式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也可以選擇自主就業方式安置,但應在退役時選擇。

44.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享受哪些待遇?

答:按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其在離隊時可領取由部隊發給的一次性退役金。回地方報到后可領取安置地人民政府發放的一次性經濟補助,同時享有教育培訓、就業創業、考學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45.退役士兵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能否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答:能。《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4條對此有明確規定。

46.地方人民政府在當地駐軍中定向招錄的退役士兵能否享受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待遇?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后,地方人民政府在當地駐軍中定向招錄的退役士兵,因其是競爭上崗,其安置方式視同自主就業,退役時部隊發給一次性退役金。其中,退役士兵檔案由部隊轉遞(送達)原征集地安置部門、且本人在規定時限內報到的,享受原征集地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相關待遇;退役士兵檔案未轉遞(送達)原征集地的,自主就業的相關待遇由招錄地人民政府確定,不再享受原征集地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相關待遇。

47.自主就業退役士兵退役時可領取多少一次性退役金?

答:士兵服現役每滿1年,發給4500元。士兵服役不滿6個月的按照半年計算,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按照1年計算。服役期間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退役金: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獲一等功的,增發15%;榮獲二等功的,增發10%;榮獲三等功的,增發5%。

48.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能否累計增發一次性退役金?

答:不能。應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退役金。

49.退役士兵領取的退役金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答:不需要。《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19條規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經濟補助免征個人所得稅。

50.一次性退役金如何領取?

答:已下達退役命令的士兵,離開部隊前由部隊后勤財務部門發給一次性退役金專用卡和發放(入賬)憑單,士兵本人要進行確認和簽收。回到地方后,退役士兵要到安置地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到,之后持居民身份證、地方安置部門開具的落戶介紹信或退役后重新落戶的居民戶口簿、一次性退役金專用卡,到安置地任意農業銀行網點激活一次性退役金專用卡后,辦理取現或轉賬等業務(一次性退役金專用卡激活前可查詢卡內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