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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大病醫保報銷比例范圍新規定,廈門大病救助政策條例【全文】

更新時間:2023-08-23 07:38:05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廈門市醫療救助辦法

市民政局 市財政局 市人社局 市衛計委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30號)、《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醫改辦等部門關于完善城鄉居民醫療救助體系實施意見的通知》(閩政辦〔2016〕10號)和《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社會救助工作的意見》(廈府〔2015〕173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醫療救助是指政府和社會對因病而無經濟能力進行治療或因支付數額龐大的醫療費用而陷入經濟困難的居民實施專項幫助和經濟支持的一項社會救助制度。

第三條 醫療救助的總體要求:以健全社會救助體系、保障困難群眾基本醫療權益為目標,建立管理科學、標準合理、程序簡便、操作規范的醫療救助制度,加強醫療救助政策與醫療保險政策的銜接,加大醫療救助力度,不斷提高醫療救助管理服務水平,切實解決困難群眾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努力實現困難群眾“病有所醫”的目標。

第四條 醫療救助應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㈠實行屬地管理;

㈡救急、救難、公平、便捷;

㈢救助水平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   

㈣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政府救助與社會扶助相結合;

㈤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等制度相銜接。

第二章 醫療救助對象

第五條 醫療救助對象是具有本市戶籍或常住人口,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居民:

第一類救助對象:特困人員。指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成年人。

第二類救助對象:㈠最低生活保障對象;㈡重點優撫對象(含革命“五老”人員,即老地下黨員、老游擊隊員、老接頭戶、老交通員、老蘇區干部);㈢重度殘疾人。指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殘疾等級為二級(含精神、智力三級)以上的人員;㈣享受40%救濟的60年代精簡老職工、矽肺病救濟對象;㈤計生特殊家庭成員。指獨生子女死亡、傷殘和計生手術并發癥的家庭成員。

第三類救助對象:低收入家庭成員。指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本市低保標準兩倍以內、家庭財產符合規定的家庭。

一至三類救助對象為經民政部門認定的、具有本市戶籍的居民。

第四類救助對象:因病支出型貧困家庭成員。指經民政部門認定,扣除當年家庭成員個人自付醫療費用后,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財產低于或等于本市低收入家庭標準的家庭成員。除具有本市戶籍的居民外,還包括:在本市就業或創業、辦理居住證(暫住證)滿1年并具有固定住所、近2年內累計繳納社會保險滿1年且當月正常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非廈門戶籍的外來務工人員;在本市繳納社會醫療保險且當月正常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非廈門戶籍在校學生。

第六條 各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適當增加救助對象。

第三章 醫療救助方式及標準

第七條 醫療救助方式包括:

㈠資助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對第一類、第二類救助對象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需個人繳納的費用,由政府給予全額資助;對第三類救助對象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有困難的,由政府酌情幫助解決。

㈡住院救助。對救助對象患病住院治療發生的、屬于基本醫療保險可報銷范圍內的醫療費用(含基本醫療保險社會統籌醫療基金起付線以下的費用),扣除基本醫療保險、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報銷金額后,對個人自付部分給予一定比例的救助。其中,第一類救助對象按100%給予救助,第二類救助對象按85%的比例給予救助,第三類救助對象按80%的比例給予救助,第四類救助對象按75%的比例給予救助。第一類救助對象不封頂,第二類、第三類、第四類救助對象年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10萬元。

㈢門診救助。對救助對象患病治療發生的、屬于基本醫療保險可報銷范圍內的門診費用(含基本醫療保險社會統籌醫療基金起付線以下的費用),扣除基本醫療保險、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報銷金額后,對個人自付部分給予一定比例的救助。其中,第一類救助對象按100%給予救助,第二類救助對象按85%的比例給予救助;第三類救助對象個人自付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社會統籌醫療基金起付線部分,按80%的比例給予救助;第四類救助對象個人自付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社會統籌醫療基金起付線部分,按75%的比例給予救助。第一類救助對象不封頂,第二類、第三類、第四類救助對象年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2萬元。

第八條 下列情形不屬于醫療救助范圍:

㈠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范圍以外的費用。

㈡因交通事故等應由他方承擔的醫療費用。

㈢未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在非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費用(搶救費用除外)。

第九條 積極開展慈善救助,發動社會力量參與醫療救助工作。各級政府鼓勵慈善公益組織每年從慈善募集資金中安排一定數額,對醫療費用負擔較重、家庭特別困難的救助對象,給予慈善救助。

第四章 醫療救助服務

第十條 加強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補充醫療保險有機銜接,實現資源共用、信息共享、結算同步、監管統一。

㈠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院作為醫療救助的定點醫療機構,應參照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用藥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醫療服務。

㈡全面實施醫療救助費用“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醫療救助對象持社會保障卡到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定點醫療機構按照醫療救助的有關規定,為救助對象提供醫療費用“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墊付應由醫療救助資金支付的醫療費用后,再與醫療救助經辦機構結算,救助對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

㈢民政部門醫療救助經辦機構應適時更新醫療救助對象數據信息,即時提供給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定期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㈣對于因特殊原因,未實行醫療救助費用“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的,可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申請醫療救助。民政部門要及時受理、及時審批、及時救助。

第十一條 低收入家庭、因病支出型貧困家庭成員,須在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前,先到戶籍所在地(非本市戶籍到居住地)街(鎮)申請,按照低收入家庭認定程序,經街(鎮)審核、區民政部門審批認定后,實施醫療救助即時結算。廈門市醫療救助管理系統自動保留1年低收入家庭、因病支出型貧困家庭身份,滿1年后身份自動取消。如再次申請醫療救助,須在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前,經街(鎮)、區民政部門對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重新進行審核認定。

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醫療救助工作的民主監督機制,及時將醫療救助對象姓名、救助標準、救助金額等向社會公布,接受群眾的社會監督,做到政策公開、標準公開、對象公開。

第十三條 醫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期間,院方應適當減免住院押金,實行“先救治,后收費”,方便救助對象看病就醫。

第十四條 醫療救助對象因急診、急救需到非定點醫療機構治療時,按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定點醫療機構要完善并落實各項診療規范和管理制度,保證服務質量,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收費,不得要求醫療救助對象支付按規定應予減免的費用。

第五章 醫療救助資金籌集和管理

第十六條 醫療救助資金由各區財政負擔。主要來源于區級財政預算資金、彩票公益金、社會捐贈資金、救助資金利息收入等。

第十七條 醫療救助資金籌集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醫療保障水平等因素,由區級財政預算安排,足額保障。

第十八條 區級民政部門根據當地醫療救助對象人數和救助資金籌資負擔標準,編制年度醫療救助資金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安排。

第十九條 市民政、財政部門可從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為市級醫療救助調劑金,用于臨時救助和補助醫療救助資金的不足。

第二十條 區級財政部門應在財政專戶中建立“醫療救助資金”專賬,對救助資金的各項收入和支出實行專賬核算、專項管理。區級民政部門應相應設立醫療救助資金專賬,用于辦理資金的收支業務。

第二十一條 區級民政部門應根據年度救助資金預算和救助資金使用需求,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醫療救助資金使用計劃。財政部門對民政部門報送的醫療救助資金使用計劃進行審核后,應及時將救助資金撥付至民政部門醫療救助資金專賬。財政部門根據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救助對象享受政府資助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人數和補助標準,足額安排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補助資金,并及時撥付至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專戶。

第二十二條 區民政、財政部門應加強醫療救助資金管理,做到資金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結余。

第二十三條 醫療救助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不得列支其他費用。年度醫療救助資金預算不足的,應及時追加;年度醫療救助資金有結余的,應結轉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四條 民政、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救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采取隱瞞、欺詐等手段騙取醫療救助資金的,應依法責令退還。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截留、擠占、挪用、貪污等違法違紀行為,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六章 組織與實施

第二十五條 醫療救助實行“政府主導、民政主管、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工作運行機制。

第二十六條 各級政府應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認真實施,配備必要的人員和工作經費。各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加強制度銜接,為做好醫療救助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十七條 民政部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和管理醫療救助工作,研究制定醫療救助政策和實施細則,建立健全醫療救助各項規章制度,做好救助對象醫療費用“一站式”即時結算工作。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門負責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和撥付,并會同民政等相關部門,加強對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衛生計生部門負責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管和計生特殊家庭的認定,規范醫療服務行為,督促落實醫療優惠政策,鼓勵并引導定點醫療機構優先、合理使用國家基本藥物和適宜診療技術,控制醫療費用的不合理增長;并將計生特殊家庭成員名單及時提供給民政部門。

第三十條 人社部門負責做好經濟困難家庭人員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服務管理工作,協助做好救助對象醫療費用“一站式”即時結算工作。

第三十一條 殘聯負責重度殘疾人的認定,并將重度殘疾人名單及時提供給民政部門。

第三十二條 審計部門負責對醫療救助資金的審計監督,確保資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三十三條 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如實提供所需資料,配合做好醫療救助工作的調查核實。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各區人民政府要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之前醫療救助相關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5月17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