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海南省省直機關
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省直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八項規定和省委省政府二十條規定,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制度建設,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省省直機關國內差旅費管理,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及《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我們制定了《海南省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海南省財政廳
4月25日
海南省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省直機關國內差旅費管理,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完善公務活動管理制度,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和《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31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直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含駐海口市以外地區的省直機關及參公事業單位),省直機關是指省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人民團體機關。
第三條 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四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務差旅審批管理制度。出差必須按規定報經單位有關領導批準,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五條差旅費標準按照分地區、分級別、分項目的原則制定,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物價及消費水平變動情況,建立我省差旅費開支標準與財政部統一發布的全國分地區差旅費開支標準同步調整的機制。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六條 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
第七條 出差人員應當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交通工具
級別 | 火車 (含高鐵、動車、全列軟席列車) | 輪船 (不包括旅游船) | 飛機 |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車) | |
省級及相當職務的人員 | 火車軟席 (軟座、軟臥),高鐵/動車商務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 | 一等艙 | 頭等艙 | 憑據報銷 | |
廳級及相當職務人員 | 火車軟席 (軟座、軟臥),高鐵/動車一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 | 二等艙 | 經濟艙 | 憑據報銷 | |
其余人員 | 火車硬席 (硬座、硬臥),高鐵/動車一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 | 三等艙 | 經濟艙 | 憑據報銷 |
省級及相當職務的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級交通工具。
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八條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相對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鑒于我省特殊的地理位置,出差人員可以選擇乘坐飛機。
第九條 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
第十條 乘坐飛機、火車、輪船、客運汽車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所在單位統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再重復購買。
第三章 住宿費
第十一條 住宿費是指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二條住宿費依照財政部統一發布的全國分地區住宿費限額標準(見附表),按出差目的地的住宿費限額標準(省內出差的按附表所列海南省的住宿費限額標準)執行。
第十三條 省級及相當職務的人員住普通套間,廳級及以下人員住單間或標準間。
第十四條 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住宿費標準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
第四章 伙食補助費
第十五條 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工作人員在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助費用。
第十六條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按規定標準包干使用。
第十七條伙食補助費依照財政部統一發布的全國分地區伙食補助費標準(見附表),按出差目的地的伙食補助費標準(省內出差的按附表所列海南省的伙食補助費標準)執行。
第十八條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應當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
第五章 市內交通費
第十九條 市內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出差目的地市內交通費用。
第二十條 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按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條出差人員由派出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發放市內交通費。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應當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交納相關費用。
第六章 報銷管理
第二十二條 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開支差旅費,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
第二十三條 城市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準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交通意外保險費憑據報銷。往返機場、火車站、碼頭、客運汽車站等出發地點的交通費用憑據報銷。
住宿費在出差目的地的住宿費標準限額之內(省內出差的在附表所列海南省的住宿費標準限額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
伙食補助費按出差目的地的伙食補助費標準(省內出差的按附表所列海南省的伙食補助費標準)報銷,在途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當天最后到達目的地的伙食補助費標準報銷。
市內交通費按規定標準報銷。
未按規定開支差旅費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二十四條 工作人員出差結束后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票、住宿費發票等憑證。
住宿費、機票支出等按規定用公務卡結算。
第二十五條 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開支,對未經批準出差以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
第七章 監督問責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工作人員出差活動和經費報銷的內控管理,對本單位出差審批制度、差旅費預算及規模控制負責,相關領導、財務人員等對差旅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對未經批準擅自出差、不按規定開支和報銷差旅費的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一級預算單位應當強化對下屬預算單位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重大問題向省財政廳報告。
各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審計部門對出差活動及相關經費支出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七條 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對省直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單位出差審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動是否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二)差旅費開支范圍和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差旅費報銷是否符合規定;
(四)是否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五)差旅費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八條 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游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單位無出差審批制度或出差審批控制不嚴的;
(二)虛報冒領差旅費的;
(三)擅自擴大差旅費開支范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
(五)轉嫁差旅費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違規資金應予追回,并視情況予以通報。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報請其所在單位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培訓,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由所在單位按照差旅費規定報銷。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和市內交通費由會議、培訓舉辦單位按規定統一開支;舉辦單位不統一安排食宿或集中食宿費用自理的,會議、培訓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由所在單位按照差旅費規定報銷。
第三十一條 工作人員經組織派出掛職或到基層單位、上級單位實(見)習的,在途期間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由派出單位按照差旅費規定報銷。掛職或在基層單位、上級單位工作期間,由派出單位按每人每個工作日15元發放伙食補助費,不報銷住宿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三十二條 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由調入單位按照差旅費規定報銷。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行李、家具等托運費,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內憑據報銷,超過部分自理。
第三十三條 工作人員在工作常駐地的市縣內(包括郊區)因公外出發生的交通費憑據報銷,不能回家或回本單位用餐者,可發給誤餐補助。誤餐補助應根據午餐、晚餐的實際誤餐情況,按每人每餐40元定額補助。
第三十四條 工作人員夜間工作到十一點半以后,可發給夜餐補助,按每人每次40元定額補助。
第三十五條 根據國家規定享受探親待遇的工作人員經批準探親時,不分職務級別,只按下列規定報銷探親路費,其他費用均由個人自理:乘坐火車的,一律報銷硬席座位車票,年滿四十五周歲以上并連續乘坐火車十二小時以上的,可報銷硬席臥鋪費;乘坐輪船的,一律報銷三等艙位船票。乘坐火車和輪船超過規定等級票價的部分由個人自理。乘坐長途公共汽車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車),可憑據實報實銷。探親不得報銷飛機票,因故乘坐飛機的,可按上述規定的直線車、船票價報銷,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三十六條 省級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各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操作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海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海南省省級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瓊財行〔2008〕2011號)和《海南省財政稅務廳制發<關于省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會議費以及其他開支的規定>的通知》(瓊財稅〔1996〕行字第640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附表:《全國分地區差旅住宿費和伙食補助費標準表》
附表
全國分地區差旅住宿費和伙食補助費標準表
單位:元
省份 | 住宿費標準 | 伙食補助費標準 | ||
省級 | 廳級 | 其他人員 | ||
北京 | 800 | 500 | 350 | 100 |
天津 | 800 | 450 | 320 | 100 |
河北 | 800 | 450 | 310 | 100 |
山西 | 800 | 480 | 310 | 100 |
內蒙古 | 800 | 460 | 320 | 100 |
遼寧 | 800 | 480 | 330 | 100 |
大連 | 800 | 490 | 340 | 100 |
吉林 | 800 | 450 | 310 | 100 |
黑龍江 | 800 | 450 | 310 | 100 |
上海 | 800 | 500 | 350 | 100 |
江蘇 | 800 | 490 | 340 | 100 |
浙江 | 800 | 490 | 340 | 100 |
寧波 | 800 | 450 | 330 | 100 |
安徽 | 800 | 460 | 310 | 100 |
福建 | 800 | 480 | 330 | 100 |
廈門 | 800 | 490 | 340 | 100 |
江西 | 800 | 470 | 320 | 100 |
山東 | 800 | 480 | 330 | 100 |
青島 | 800 | 490 | 340 | 100 |
河南 | 800 | 480 | 330 | 100 |
湖北 | 800 | 480 | 320 | 100 |
湖南 | 800 | 450 | 330 | 100 |
廣東 | 800 | 490 | 340 | 100 |
深圳 | 800 | 500 | 350 | 100 |
廣西 | 800 | 470 | 330 | 100 |
海南 | 800 | 500 | 350 | 100 |
重慶 | 800 | 480 | 330 | 100 |
四川 | 800 | 470 | 320 | 100 |
貴州 | 800 | 470 | 320 | 100 |
云南 | 800 | 480 | 330 | 100 |
西藏 | 800 | 500 | 350 | 120 |
陜西 | 800 | 460 | 320 | 100 |
甘肅 | 800 | 470 | 330 | 100 |
青海 | 800 | 500 | 350 | 120 |
寧夏 | 800 | 470 | 330 | 100 |
新疆 | 800 | 480 | 340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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