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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拆遷補償標準,西藏省征收土地房屋補償標準

更新時間:2023-08-11 13:14:32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2016至2017年西藏農村拆遷管理

當前農村土地流轉的主要類型為土地互換、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轉土地要堅持農戶自愿的原則,并經過鄉級土地管理部門備案,簽訂流轉合同。

為了適應經濟建設的需要,為人民建設更美好安寧的家園,方便交通,充分發揮現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時間縮小邊遠地區的距離,實現城鄉一體化,希望廣大人民群眾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條例。

(一)征地補償


1、征收耕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二)其他稅費

1、耕地占用稅,按每平方米2元計算。

2、商品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按每畝1萬元計算。

3、征地管理費,按征地總費用的3%計算。由國土資源部門嚴格按有關規定使用。

4、耕地占補平衡造地費,平均每畝4000元,統籌調劑使用,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監督驗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況。

2、確認征地調查結果。

3、組織征地聽證。

4、簽訂征地補償協議。

5、公開征地批準事項!

6、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

(四)、房屋地上物補償標準

1、房屋補償標準

樓房(二層以上)每平方米補償3300元。

搗(預)制磚砼結構房屋每平方米補償2800元。

磚瓦房每平方米補償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補償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著物補償標準

倉房每平方米補償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補償165元。

沼氣池每個補償4600元。

廁所每平方米補償190?300元。

豬雞舍每平方米補償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補償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補償180?330元。

磚石墻每延長米補償190元。

格柵(含工藝格柵欄)每延長米補償450元。

大門樓每個補償2400元。

飲用水井(含壓水設備)每眼補償1000元。

農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設備)每眼補償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設備)每眼補償3萬元。

排水管(塑料管、鑄鐵)每延長米補償80?150元。

電話移機補助費每戶200元。

有線電視遷移補助費每戶300元。

墳每座補償5000元。

3、異地安置補助費(包括宅地、配套設施、租房費等)每戶2萬元。

(五)、征占林木補償標準

1、林木補償標準

⑴楊、柳、榆、槐樹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元;

4?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0?36000元;

14?20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0-800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32000元。

⑵柞樹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0元;

4?20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0?30000元;

21?50年平均每畝補償44000?6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24000元。

⑶紅松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0元;

4?20年平均每畝補償20000?31000元;

21?40年平均每畝補償56000?62000元;

41?70年平均每畝補償1680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126000元。

⑷落葉松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50000元;

4?20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00?250000元;

21?50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0?13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110000元。

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補償標準

一般林木(楊柳榆槐等)

幼齡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補償35-65元;

中齡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補償220?30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350元。

3、森林植被恢復費

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苗圃地每畝120000元;

未成林每畝86600元;

防護林、特種用途林每畝63360元、國家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每畝76670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畝50000元;

宜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每畝43340元。

4、林業設計費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復費總和的3%收取.

(六)、果樹補償標準

1、蘋果樹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補償150-22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補償300-45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補償600-18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900元。

2、梨樹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補償45-12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補償150-30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補償1900-2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1200元。

3、桃樹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45-90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補償150-280元;

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補償350-680元;

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280元。

4、葡萄樹

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補償30-55元;

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補償40-150元;

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補償150-330元;

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190元。

(七)、電力設施動遷補償標準

1、低壓線路改移(0.4KV)每公里補償30000元;線路加高木桿平均每根1000元,砼桿平均每根1500元(含金具、線、占地、稅金等費用)。

2、高壓線路改移(10KV)每公里補償47000元;線路加高砼單桿平均每根6000元,砼H桿平均每基8000元(含金具、線、占地、稅金等費用)。

3、高壓線路加高(66KV):砼單桿平均每根5500元,砼H桿平均每基8000元,砼A桿平均每基10000元,鐵塔平均每基10萬元(含金具、線、占地、稅金等費用)。

4、高壓線路加高(220KV以上):砼雙桿平均每基2萬元,鐵塔平均每基20萬元(含金具、線、占地、稅金等費用)。

(八)、郵電通訊設施動遷補償標準

1、電話線路

木桿平均每根(含話線橫擔瓷瓶等)1000-2000元;

砼桿平均每根(含話線橫擔瓷瓶等)1500-3000元。

2、架空光(電)纜

木桿平均每根500元;

砼桿平均每根1000元;

光(電)纜每米50-150元。

3、地下電纜

電纜、光纜每米100-200元。

(九)、農田灌溉水利設施動遷補償標準

采取工程修復和補償相結合的原則,按成本價適當補償。

1、農村小型水庫

水庫水面(灌溉與養殖兼用)每畝補償19000元;

水庫水面(灌溉)每畝補償16000元;

水庫荒灘每畝補償300元。

2、農田灌溉水利設施

小型閘門(砼結構)每個補償15000-20000元;

排灌干渠堤壩每延長米補償80元。

(十)、廠礦企事業單位動遷補償標準

國有和集體所有制的廠礦企事業單位的動遷,考慮實際損失給予適當的補償。辦公用房參照民房動遷標準;廠房等生產設施按重置折舊計算,適當考慮停工搬遷損失費用。

(十一)、施工運輸道路補償標準

凡工程施工指定的鄉村運輸道路,施工期間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養護,工程竣工后按補償標準由各市組織修復。鄉村道路(瀝青路面)視取料難易、路面寬度情況,每公里補償20-35萬元。

鄉村道路(砂石路面)每公里補償9萬元。

鄉村道路(土路面)每公里補償4萬元

(十二)、鄉村道路和田間作業道補償標準

考慮農民群眾生產和生活需要,確需修建的鄉村道路連接線和田間作業道,按補償標準由各市組織實施。

村道路連接線(砂石路面)每公里補償12萬元(含征地費用、簡易構造物)。

鄉村道路連接線、田間作業道每公里補償8萬元

(十三)、征地及動遷不可預見費

按簽訂的征地和動遷補償投資協議中所核定總費用的5%計算。不可預見費由建設單位負責使用,主要用于因工程設計變更引發的擴大征地和地上附著物動遷的補償;

工程設計時沒有發現,征地動遷協議中沒有列入的不可預見的地下構造物動遷補償;因國家政策性調整及不可抗拒的地震災害等不可預見項目的補償。涉及征地的不可預見項目,由省交通廳和省國土資源廳共同核定。

(十四)、各市動遷辦公室管理費

按省市簽訂的動遷補償投資協議中所核定的總費用的3%計提。

各市動遷辦公室為臨時性機構,主要負責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拆遷地上、地下附著物和地方協調工作。市動遷辦公室應嚴格按有關規定包干使用,不得超支。

(十五)高速公路占地賠償??林地補償費計算方法

一苗圃地補償費計算方法

苗圃地補償費=該苗圃前三年年平均產值(公頃)苗圃地面積(公頃)補償倍數

注:補償系數=臨時占地(指占用期二年以下,下同)為每年2.5--5倍;永久占用(指占用期三年以上,下同)為10--25倍。

二國有其它林地補償費計算方法(不含苗圃地)

其他林地補償費=所在鄉(鎮)農田地前三年年平均產值(公頃)林地面積林種補償系數

三集體其它林地永久占地補償費計算方法(不含苗圃地)

集體其他林地永久占地補償費=所在鄉(鎮)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產值(公頃)林地面積補償倍數(6至10)

四集體其它林地臨時占地補償費計算方法(不含苗圃地)

集體其他林地臨時占地補償費=所在鄉(鎮)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產值(公頃)林地面積補償倍數(占用期一年為1.5-3倍,占用期二年為5倍)

(十六)對拆遷特困戶和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的殘疾人的房屋,由拆遷人按以下規定給予照顧:

1、對拆遷持有有效《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的住戶,其拆遷貨幣補償款低于5.5萬元的,按5.5萬元給予貨幣補償。

2、對拆遷持有有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的住戶中的殘疾人,其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標明殘疾標準

程度為一級、二級的聽力、語言、肢體殘疾的和標明視力、智力、精神殘疾的,在第一條的基礎上,再給予補助1萬元照顧。

(十七)對于特殊情況參照有關規定,依照現行當地物價市場,由省市主管部門舉行聽證會,與業主協商處理。

(十八)經濟建設是民生工程,要征得人民理解與支持,掀起全民建設家園的氛圍,不得強制進行,若有對群眾有威脅,恐嚇甚者暴力行為,直接追究負責官員責任。

西藏自治區城鎮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區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規范城鎮房屋拆遷行為,維護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自治區城鎮規劃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城鎮,包括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鎮、邊貿口岸和未設建制的城鎮型居民點。

第三條城鎮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鎮規劃,有利于城鎮改造、生態環境改善和文物古跡保護。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或者組織。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權人。

本辦法所稱拆遷單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資質證書》從事具體拆遷業務的企業。

第五條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區城鎮房屋拆遷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房屋拆遷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六條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城鎮舊區改造控制性詳細規劃,并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城鎮總體規劃和城鎮舊區改造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城鎮房屋拆遷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房屋拆遷年度計劃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對涉及拆遷的建設項目,城鎮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在當地主要媒體上予以公示,充分聽取擬拆遷范圍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建設項目規劃一經批準,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經城鎮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重新審批。城鎮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其變更前,應當重新進行公示。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實施房屋拆遷。

第七條城鎮房屋拆遷實行許可制度。對組織實施房屋拆遷的拆遷人實行許可制度;對具體實施房屋拆遷的拆遷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城鎮建設中應當合理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和進度,在沒有落實拆遷安置房源和補償措施不到位的情況下,不得實施拆遷,不得損害群眾合法利益。

第九條拆遷人在獲得允許拆遷的有關文件后,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房屋拆遷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委托或者自行拆遷。

拆遷人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房屋的位置、建成時間、拆遷原因等;(二)建設項目批準文件;(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四)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五)被拆遷人登記冊,內容包括被拆遷人的基本情況,所住房屋的建筑指標等;(六)有補償安置的,提供本行政區域內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存款證明;(七)實行產權調換的,由當地縣級以上房屋管理部門出具的產權明晰、無權利負擔和爭議的安置用房證明;(八)拆遷計劃,內容包括拆遷項目的基本情況、拆遷范圍、拆遷方式、拆遷期限、開工時間、竣工時間;(九)拆遷方案,內容包括補償安置資金預算、補償資金的落實、臨時周轉用房和用于產權調換安置用房的安排、拆遷安全措施等;(十)責任承諾書,包括對具體拆遷實施、對被拆遷人的補償安置、辦理各項手續、落實安全和環保等措施、妥善處理糾紛等承諾。

第十條拆遷人用于拆遷補償安置的存款金額不得低于補償安置資金總額的70%,拆遷人提供的用于安置的現房價值可以折價計入,但價值不得高于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30%。安置用房的價值依據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確定。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不足部分,由拆遷人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補足。具體期限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拆遷規模、拆遷期限確定,最長不得超過30日。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由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實行專戶儲存,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拆遷人和金融機構共同簽訂協議,實行專款專用。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使用,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資金用途的證明,由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撥付。

第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拆遷單位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拆遷人實施拆遷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上發布房屋拆遷公告;房屋拆遷公告應當載明《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批準文號、拆遷人、建設項目名稱、補償方式、安置地點、拆遷范圍和搬遷期限等事項。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做好拆遷政策宣傳、解釋工作。

發布房屋拆遷公告所需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房屋拆遷公告發布后30日內被拆遷人無異議的,可以實施拆遷;被拆遷人有異議的,應當向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協調無異議后,方可實施拆遷。

本辦法所稱搬遷期限,是指被拆遷人與拆遷人訂立的拆遷補償安置合同中所規定的搬離拆遷范圍的期限。

第十三條拆遷范圍公告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及其附屬物;(二)建立新的房屋租賃關系;(三)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拆遷工程、拆遷人、拆遷范圍、搬遷期限以及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期限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拆遷范圍內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城鎮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其停止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新建、改建和擴建。

第十四條拆遷人應當自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拆遷范圍內公示下列內容,公示時間不得少于30日:

(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二)房屋拆遷許可證;(三)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四)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落實情況。

第十五條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依法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書面協議,并在協議簽訂后15個工作日內報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