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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湖北宅基地管理辦法及新政策改革方案

更新時間:2023-08-20 06:43:36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一、嚴格實施土地利用規劃、建設規劃

各地要在編制、修訂和完善村莊建設規劃的基礎上,全面實施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和集鎮建設規劃、村莊建設規劃。農村村民建住宅要堅持集約、合理用地的原則,鼓勵由自然村向中心村、中心鎮集聚,要與村莊改造、土地整理相結合,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村周邊的荒地。要嚴格控制占用耕地建住宅,嚴禁占用基本農田建住宅。積極鼓勵農村村民聯戶建設多層住宅。

加強用地計劃指標控制。農村村民建住宅占用農用地的。必須納入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按規定權限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涉及確需占用耕地的,可以通過居民點整理新增耕地折抵置換建設用地指標的方式解決。

要認真核定用地標準。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興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屬設施)總面積,使用農用地的每戶不得超過140平方來,使用末利用土地(建設用地)的每戶不得超過200平方米。市、縣(含享有相應執法權的區,下同)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人均耕地情況,在此限額內確定本行政區域的農村宅基地標準,并予公布。

二、明確界定農村宅基地使用對象和流轉、收回范圍

明確農村宅基地使用對象。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申請使用宅基地;農村村民戶無宅基地的;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臣承擔村民義務,需要建住宅而無宅基地的;因發生或防御自然災害、實施村鎮規劃以及進行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必須調整搬遷的;縣(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申請建住宅的其他情形。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使用宅基地: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違反計劃生育規定,末按計劃生育政策依法處理的;原有宅基地面積已經達到規定面積標準或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出租、出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將住宅改作他用的;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不符合申請建住宅條件的。

界定農村宅基地的可流轉、收回范圍。農村村民固繼承房產形成一戶擁有兩處以上宅基地的,可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買賣,但對不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其購買的房屋不得重建或擴建,不能使用時,應予拆除,退還土地。農村宅基地不得向城鎮居民旦售,也不得批準城鎮居民無償占用集體土地建住宅;

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注銷其土地使用權證:為實施村鎮規劃進行村莊改造需調整使用和進行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占用的宅基地;農村村民一戶一宅之外(因繼承等依法取得的兩處以上宅基地除外)的宅基地;農村村民戶9遷出本集體經濟組織到其他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五保戶騰出的宅基地;自依法批準之日起,滿兩年未動工興建的宅基地;按照法律規定應當收回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權證注銷后,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下同)應收回宅基地使用權,并對因村莊改造、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原因收回的宅基地原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

三、完善農村宅基地的審批程序和登記制度

完善農村宅基地用地審批程序。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農村村民,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代表會議成村民會議討論通過,由村民委員會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后,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對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由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依法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辦理眾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同時一并辦理土地使用審批手續;對其中占用耕地的,應當按前述有關規定,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對占用承包耕地的,應當報農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終止其承包合同,換發承包經營權證,調整應負擔的農業稅;對涉及占用林地的,應當依法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對涉及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申請宅基地的,應當依法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出具選址意見書后,按規定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強化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管理。農村村民宅基地申請經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應當自收到批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上地使用權登記,在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后,由縣(市)人民政府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農村村民原依法批堆使用的宅基地未辦理登記手續的,應主動向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手續,領取《集體土地使用證》;因依法買賣、繼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的,當事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市)國上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由縣(下)人民政府換發《集體土地使用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被收回或被注銷的。當事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由縣(市)人民政府進行注銷登記,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權人的《集體土地使證》。逾期不辦的,由縣(市)人民政府公告銷。

四、進一步規范農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的收費行為

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堅持依法行政,規范農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的收費行為,堅決禁止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符合規定的農村村民個人建住宅,每戶應繳納土地證書工本費(普通證書5元/戶、特制證書20元/戶),并按《湖北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耕地占用稅的征、免手續;涉及占用耕地的,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建住宅村民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履行補充耕地的義務。

農村村民因經營需要占用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建住房的,必須依法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涉及占用耕地的,需落實耕地占補平衡,或依法繳納耕地開墾費,辦理土地登記手續;農村村民進掘使用國有土地自建住房涉及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的,應依法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手續、土地登記手續,并依法繳納土地契稅。

五、妥善處理農村宅基地管理中遺留的問題

對于未辦理建房用地手續已建房的農村村民,如果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其他農村宅基地許可務件的,經申請準予補辦宅基地用地手續;對于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建住宅的,應當依法限期拆除,恢復土地原狀;對于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但超過發定面積標準建住宅的,屬于因住宅結構原因不宜拆除,或收回后又不易重新調整使用的超占部分,按照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處理后補辦用地手續;屬于其他原因的超占部分,應當依法責令退還超占的土地,限期拆除在超占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完善農村宅基地登記發證和土地證書定期查驗制度,實現以證管地、持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