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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南宅基地管理辦法及新政策改革方案

更新時間:2023-08-16 08:09:15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嚴格保護耕地,集約節約利用土地,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改善農村居民居住環境,規范農村住宅建設用地秩序,促進*建設,加快城鎮化發展,維護農村居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條例》及《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實維護農民權益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28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怒江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州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規定所稱農村宅基地,指農村居民依法取得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用于建設住宅及必要的生活設施的土地。

第四條 縣(市)、鄉(鎮)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各縣(市)人民政府是轄區內農村宅基地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各鄉鎮人民政府是本轄區農村宅基地管理的直接責任人,各村委會、村民小組是轄區內農村宅基地管理的具體責任人。各縣(市)人民政府務必高度重視,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加強領導,統籌協調,確保轄區農村宅基地管理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各級國土、建設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宅基地審批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農村宅基地所有權屬于農村集體所有,農村居民個人享有使用權。農村居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 嚴格實行農村宅基地計劃管理。州、縣(市)人民政府要把農村居民宅基地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根據省級下達的年度新增建設用地總量指標,逐級下達年度農村居民建房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具體對各鄉(鎮)再進行統一分解、統一調劑、統一審批、統一臺帳管理。

第七條 農村宅基地實行規劃管理。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除符合規定的建房條件外,應當同時符合城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建制鎮)、鄉鎮、村建設規劃。

(一)各縣(市)、鄉(鎮)人民政府要編制和完善城市(建制鎮)總體規劃和鄉鎮(村)總體規劃(含農村新村、農村居民住宅小區規劃),統籌安排城鄉建設用地,合理確定城鎮、集鎮和村莊、居民點的數量、布局、范圍和用地規模,引導農村居民住宅建設按照規劃逐步向城鎮、集鎮和中心村集中。規劃撤并的村莊范圍內,除危房改造外,不予審批新的宅基地。

(二)城市規劃區、鄉鎮規劃區內的農村居民住宅建設,應當集中興建農村居民住宅小區,嚴格控制零星、散亂建設住宅。城鎮、集鎮規劃區外的農村居民住宅建設,按照節約集約用地的要求,鼓勵集中建設農民新村。

第八條 嚴格實行農村宅基地用途管制。經依法批準的農村宅基地,只能用于農村居民住房及其附屬設施建設,不得非法轉讓、出租,不得改作他用。

農村居民出讓或贈予原有住房的,受讓人必須是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成員,且必須經村委會初審,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并報經原批準宅基地的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 健全宅基地審批管理制度。在農村宅基地審批過程中,鄉鎮國土所要做到“三到現場”,即:受理農村居民宅基地申請后,要會同相關部門到實地查看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宅基地經依法批準后,進行實地丈量面積、放線定界;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實地檢查是否按照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

第十條 嚴格執行農村宅基地節約集約用地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應采取有效措施,鼓勵農村居民建設多層樓式建筑或者非庭院式住宅,并按照城市規劃、集鎮和村莊規劃進行舊村莊改造。

農村居民建設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原則上應使用舊宅基地。屬于新分戶的,應當優先合理利用村內的閑置宅基地、空閑地、廢棄地和其他未利用地,盡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嚴格執行耕地“占一補一”制度,嚴禁占用基本農田。農村宅基地確需占用耕地的,依法辦理農地轉用手續,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耕地占補平衡,補充同等數量、質量的耕地。

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涉及的耕地開墾費、土地勘測定界費等費用,由縣(市)人民政府在土地出讓收入中列支。農村居民在辦理有關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時,只收取證書工本費。

加強農村宅基地動態巡查管理工作,每個村民委員會招聘土地動態巡查信息員一名,每月給予土地動態巡查信息員一定的補助,補助標準及經費支出由縣(市)人民政府統籌安排解決,信息員的聘用管理工作由縣(市)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十一條 農村居民建設住宅及其附屬設施,應當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禁止非法占用集體土地建設商品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禁止非法轉讓農村宅基地。

第二章 宅基地申請與審批

第十二條 農村宅基地嚴格實行居民“一戶一宅”制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依法申請宅基地:

(一)年滿18周歲已獨立成戶,且無宅基地的;

(二)原住宅不符合規劃或者確需易地新建房屋的;

(三)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因結婚分戶需建房的;

(四)因國家建設征收、農村公共設施和公共事業建設、實施城市、集鎮和村莊規劃進行舊村改造等公共利益占用宅基地,需要重新調整而沒有安置住宅的;

(五)因發生或者防御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需要緊急避險搬遷調整居住地的;

(六)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宅基地:

(一)年齡未滿18周歲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積超過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三)將原有住宅用地出讓、出租、贈與或者改作生產經營用途的;

(四)原有住宅在拆遷安置中,選擇貨幣安置的;

(五)擬建設地點不符合城市(建制鎮)總體規劃和鄉鎮(村)總體規劃的;

(六)其他不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

第十四條 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農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權申請書;

(二)戶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員身份證復印件;

(三)經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會議表決通過的村委會(社區)的初審意見;

(四)因發生和防御自然災害等需要搬遷的,應提交與村民小組簽訂的舊住宅處置協議書;

(五)原住宅歸并協議等其他相關材料;

(六)縣(市)建設規劃部門出具的城市(鎮)規劃區的“兩證一書”和鄉鎮(村)的“一證一書”。

第十五條 農村居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由本集體經濟組織張榜公布申請宅基地戶主名單、申請理由、申請用地位置和面積,提交村民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參加)討論并表決通過。經表決通過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公示15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經鄉(鎮)土地行政管理機構初審,符合條件的逐級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涉及建設規劃、交通、水務、電力、環保等部門的應當取得相關部門審核意見。縣(市)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上報縣人民政府批準,縣人民政府批準后,村民委員會應當向村民張榜公布批準使用宅基地相關情況。

第十六條 嚴格執行農村居民宅基地審批權限: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市)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鄉(鎮)、村莊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鄉(鎮)人民政府為實施該規劃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公共設施、公益設施建設,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照土地利用年度分批次逐級上報州人民政府批準。

農村居民申請住宅基地經依法批準后,由縣(市)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住建部門核發的城市(建制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鎮(村)《村鎮建設準建證》。

第十七條 農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原有住宅用地范圍內翻建住宅,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建制鎮)、鄉鎮、村建設規劃且未改變土地用途的,由村委會、社區簽署初審意見,并經鄉(鎮、街道)國土、建設規劃部門現場勘察確認備案。若權屬合法、界址清楚,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村鎮建設規劃的,由建設規劃行政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規定直接辦理規劃建設許可手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重建、擴建原舊住宅:

(一)已取得新宅基地的;

(二)原舊住宅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集鎮、村莊建設規劃的;

(三)原舊住宅屬文物保護單位或者州級以上歷史文化名村(鎮)、名街保護規定確定的保留風貌建筑的;

(四)在地質災害危險區范圍內的。農村居民未經批準不得擅自翻建、擴建現有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