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江蘇省政府決定,在有關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范圍內,提高全省征地補償標準,并從2004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新標準規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最低標準,一、二、三、四類地區分別為每畝1800元、1600元 、1400元、1200元。
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其安置補助費最低標準,一、二、三、四類地區分別為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的補償標準和移民安置辦法,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采煤塌陷地征地補償標準另行規定。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征用其他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各市人民政府按照《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和上述規定作相應調整。
依法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按照規定進行補償安置。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必須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不得分期支付。征地補償安置不到位的,不得強行使用集體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如未能調整其他質量和數量相當的土地給被征地農民繼續承包經營的,必須將不少于70%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被征地農民如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全部發放給被安置人。對按規定應支付給農民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必須按時全額發放給農民,嚴禁克扣、侵占、截留和挪作他用。對不按規定支付補償安置費用,或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的,一律依法嚴肅查處。
調整提高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確保征地補償安置經費支付到位,事關被征地農民切身利益,關系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全局。江蘇省政府要求,要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調整提高征地補償標準的必要性,宣傳依法落實征地補償安置的重要性,提高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依法征地、依法補償安置的自覺性,充分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特別是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要嚴肅紀律,規范土地審批管理,不允許在新的征地補償標準實施前突擊批地,不允許采取變通的方式降低補償安置標準、延遲支付補償安置經費。各級國土管理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征地補償安置落實到位。
同時,江蘇省政府還決定:從2004年1月1日起在全省28個縣(市區)實施《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試點辦法》,建立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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