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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龍江房屋拆遷賠償標準,黑龍江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一)

更新時間:2023-08-20 05:29:05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搬遷補助費標準由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價格制定。

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辦公室,省農墾、森工總局住建局:

為了嚴格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進一步規范全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切實維護公共利益,保護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現將《黑龍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規范化工作規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

黑龍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規范化工作規程

第一條[目的]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切實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和《關于下發<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相關實施規定的通知》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全省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適用本規程。

第三條[基本原則]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應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行為規范、過程公開、結果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征收立項]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征收房屋的,應具備相關審查意見和資料。主要包括:

(一)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審查意見,界定項目公共利益性質和名稱;

(二)城鄉規劃部門出具的項目符合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審查意見和項目征收范圍圖,界定項目四至范圍;

(三)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意見,界定項目用地中的國有土地四至范圍。

第五條[禁止不當行為] 房屋征收部門依據審查意見可做出禁止不當增加補償費用行為的通知,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

房屋征收部門應將有關禁止事項書面通知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國土資源、工商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條[實施單位確定]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委托事項主要包括:

(一)協助進行房屋調查登記;

(二)協助編制征收補償方案;

(三)協助進行房屋征收與補償政策宣傳、解釋,與被征收人協商征收補償具體問題;

(四)協助組織征求意見、聽證、論證、公示;

(五)其他委托事項。

房屋征收部門應加強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的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評估單位選定] 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方式確定。公證部門應對選定過程和選定結果予以公證。選定結果應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示。

投票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提前在房屋征收范圍內或者通過報紙、電視等有關新聞媒體,向被征收人公布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投票時間、投票地點等有關事項。被征收人應在規定時間內持房屋所有權證和身份證,按照“一證一票”的原則到指定地點投票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抽簽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被征收人或者非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現場抽簽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房屋征收部門應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錄及情況簡介,供被征收人選擇。

第八條[調查登記] 房屋征收部門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權屬、區位、用途、結構、建筑面積、附屬物面積、家庭人員狀況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并建立房屋登記檔案。涉及企事業單位、部隊和鐵路房屋的,還應對單位隸屬關系、生產經營、設施設備、經濟效益、安置意向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逐戶查勘評估,拍攝反映被征收房屋外觀和內部狀況的影像資料。查勘記錄應由被征收人、實地查勘估價師和房屋征收部門或者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工作人員等共同簽字認可。因被征收人原因不能入室查勘、拍攝影像資料或被征收人不同意在查勘記錄上簽字的,由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

房屋征收部門應將房屋調查結果和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

第九條 [未經登記的建筑調查、認定和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依法補償;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并依法處理。

第十條[補償方案擬定] 房屋征收部門應依據相關法規政策規定及房屋調查登記結果,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征收補償方案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房屋征收補償的目的、法律依據;

(二)房屋征收范圍;

(三)房屋征收補償方式、標準、計算方法;

(四)獎勵和補助標準;

(五)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基本情況;

(六)房屋征收補償的簽約期限;

(七)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

(八)企事業單位補償安置方式;

(九)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一條[補償方案論證] 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論證征收補償方案。論證內容主要包括:

(一)征收補償方案的合法性。方案內容是否符合相關法規政策規定,如補償方式、征收評估、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條件等;

(二)征收補償方案的合理性。方案內容是否能夠被大多數被征收人接受,如征收范圍是否合適、補償標準是否公平、獎勵設定是否科學等;

(三)征收補償方案的可行性。方案內容是否符合本地實際情況,如考慮氣候條件、風俗習慣、宗教信仰等因素。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根據論證情況修改征收補償方案。

第十二條[征求公眾意見]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征收補償方案,征求公眾意見。房屋征收部門應指定專人(不得少于2人)在房屋征收現場收集整理反饋意見,并公布監督舉報電話。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房屋征收部門應根據公眾意見,修改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數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法規政策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三條[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按照有關規定,對房屋征收的社會穩定性、風險可控性等情況進行預測和評估,作出無風險、較小風險、較大風險、重大風險的評價,提出可實施、暫緩實施、停止實施的意見。

第十四條[補償費用存儲]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將征收補償費用存儲到征收補償專門賬戶,并加強監管,保證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及時組織落實產權調換房屋,并將批準的產權調換安置房屋戶型圖向被征收人公示。

第十五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及時公告。公告應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應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張貼或者通過報紙、電視等新聞媒體予以公布。

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市、縣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六條[召開動員大會] 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召開房屋征收動員大會,宣讀房屋征收決定,宣講征收補償政策,提出相關工作要求。

第十七條[確定評估結果]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修正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及時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被征收人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向作出評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應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十日內向市(地)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市(地)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應在十日內完成鑒定并出具鑒定結果。

第十八條[簽訂補償協議] 房屋征收部門應依據征收補償方案與被征收人協商簽訂補償協議。補償協議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補償方式;

(二)貨幣補償金額、支付期限;

(三)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

(四)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費;

(五)搬遷期限、過渡期限及方式;

(六)違約責任;

(七)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九條[協議履行] 房屋征收部門應依照補償協議約定支付房屋征收補償補助,落實產權調換房屋。

第二十條[決定申請]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未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申請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申請作出補償決定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作出補償決定的報告;

(二)被征收房屋調查登記資料、房屋評估報告及相關材料;

(三)對被征收人的征收補償方案;

(四)產權調換房屋相關證明材料;

(五)協商記錄或者房屋勘察記錄及相關情況說明;

(六)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情況說明;

(七)其他與補償決定有關的材料。

第二十一條[調查商談] 作出補償決定前,房屋征收部門應履行調查、商談程序,充分聽取被征收人意見,明確告知被征收人選擇補償方式的權利。

經商談達成一致意見的,簽訂補償協議;未達成一致意見或者被征收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商談的,作出補償決定。

第二十二條[決定送達]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將補償決定送達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告。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通過房屋征收范圍內的公告欄和市、縣級人民政府官方網站等途徑進行公告送達,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第二十三條[行政救濟]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并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屆滿之日起的三個月內,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訴訟、復議過程中,強制執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事先催告]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市、縣級人民政府應依法履行催告程序,充分聽取被征收人、直接利害關系人意見。

催告書送達十日后被征收人仍未履行相應義務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強制執行風險評估] 申請強制執行前,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強制執行方面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根據風險評估情況制定風險應急預案,排除發生極端事件的可能性。

第二十六條[強制執行申請] 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強制執行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強制執行申請書;

(二)補償決定和送達憑證;

(三)被執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被強制執行房屋狀況及與強制執行相關的財產狀況等具體情況;

(四)催告履行情況及被征收人、直接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五)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

(六)強制執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風險應急預案和強制執行方案;

(七)相關證據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條[強制執行實施] 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由本級政府組織相關部門依法實施強制執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

強制執行實施后,市、縣級人民政府應依法補償、妥善安置被執行人,并做好信訪接待和社會維穩工作。

第二十八條[補償情況公布] 房屋征收部門應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分戶補償情況。

第二十九條[建立檔案] 房屋征收部門應建立房屋征收與補償檔案。房屋征收與補償檔案主要包括:

(一)房屋征收決定發布前的相關會議紀要;

(二)房屋征收決定發布所依據的相關規劃、立項資料;

(三)房屋征收決定發布前的群眾聽證和征求意見等資料;

(四)征收補償方案;

(五)房屋征收決定及公告;

(六)委托征收實施單位的合同;

(七)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合同;

(八)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

(九)通知有關部門停止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

(十)分戶補償資料;

(十一)補償協議;

(十二)達不成補償協議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補償決定及有關資料;

(十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材料;

(十四)其他與征收有關的檔案資料。

第三十條[實施時間] 本規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