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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溫州農村土地征地補償標準,溫州農村拆遷征地補償標準

更新時間:2023-08-19 02:48:43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第一章調查登記

第一條合法產權房屋的權屬、面積和用途以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的內容確定。

第二條對未依法登記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未經登記建筑在入戶調查時,應以有固定界址、可獨立使用的建筑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調查結果經公示后,方可作為簽訂房屋補償協議的依據。

未經登記建筑經認定可視為合法的,建筑面積和用途等以認定為準。

第三條同一產權人名下在同一改造范圍內有多處合法產權房屋的,可按房屋權屬證書個數分別計戶。多人共有的房屋計為一戶。同一當事人名下的未經登記建筑與其用途相同的合法產權房屋合并計戶。名下無合法產權房屋的當事人(包括配偶),其用途相同的未經登記建筑合并計為一戶。

第四條共有房屋(夫妻共有除外)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經實施單位同意后方可給予分戶簽訂協議:

(一)分戶后每戶應安置套內建筑面積不小于60平方米;

(二)共有人須憑實施單位公函共同委托公證機構對共有人之間相互認可各自份額可自由處置的約定進行公證。

共有房屋分戶后,10平方米套型差和戶均增購優惠政策只能享受一次。

第二章補償方式及內容

第五條房屋所有權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

第六條房屋所有權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舊房價值補償由具有法定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征地房屋補償方案批復公告之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評估確定。經認定為可視為合法的住宅未經登記建筑,評估單價參照合法產權住宅房屋扣減200元每平方米確定。

第七條房屋所有權人選擇產權調換的,由實施單位在征地房屋補償方案確定的集中安置區塊內進行安置。產權調換房屋建筑面積不得小于舊房合法及可視為合法建筑面積,但房屋所有權人要求小于舊房面積的除外。房屋所有權人應當按征地房屋補償方案批復公告之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值結算新房和舊房的差價。

第八條搬遷費根據合法及可視為合法房屋建筑面積結合搬遷費標準計算,具體標準由征地房屋補償方案確定。住宅、營業或者辦公用房的搬遷費每戶不低于1000元。實行產權調換的,搬遷費計算二次。

第九條產權調換過渡期限為房屋所有權人簽約騰空房屋并交付驗收合格之月起24個月。安置房為高層建筑的,過渡期限為房屋所有權人簽約騰空房屋并交付驗收合格之月起36個月。產權調換過渡期間周轉房原則上由房屋所有權人自行解決。

第十條產權調換過渡期間臨時安置費根據合法及可視為合法房屋建筑面積結合臨時安置費標準計算,具體標準由征地房屋補償方案確定。合法及可視為合法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費每戶每月低于675元的,按675元計算。實施單位逾期未提供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逾期當年標準的二倍支付臨時安置費。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費翻倍后每戶每月仍低于675元的,按675元計算。由實施單位提供周轉房的,除繼續提供周轉房外,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逾期當年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

實行貨幣補償的,臨時安置費按補償協議簽訂當年標準一次性計算6個月。實行產權調換的,安置房交付后裝修期臨時安置費按安置房實際交付當年標準一次性計算6個月。

第十一條實行產權調換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在實施單位提供的套型檔次內選定安置房套型。安置房套型按建筑面積確定。房屋所有權人選擇分套安置的,分套剩余面積不得小于實施單位提供的最小套型面積。

第十二條房屋所有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簽約并騰空房屋交付驗收合格的,均視為“并列第一”搬遷,安置房認購時,應當先通過抽簽產生認購順序號,再根據認購順序號先后依次認購定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簽約并騰空房屋交付驗收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在“并列第一”搬遷的房屋所有權人認購定位完畢后,再根據各自騰空房屋先后順序依次在套型檔次內認購房源。

安置房認購定位通知等發出后,房屋所有權人未在規定時間參加安置房認購定位的,由實施單位指定安置房源并將指定的安置房源情況書面告知房屋所有權人。安置房建成交付時,經實施單位書面通知,房屋所有權人仍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安置房交付結算手續的,應當停止計發臨時安置費。

第三章獎勵與補助

第十三條房屋所有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簽訂房屋補償協議并按期搬遷騰空,經實施單位驗收合格的,可按照本章規定給予獎勵、補助。

第十四條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合法及可視為合法房屋按重置價結合成新(含房屋室內裝飾裝修)給予補償,具體由具有法定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十五條房屋所有權人合法住宅、營業、辦公用房建筑面積可按200元每平方米給予騰空獎勵、按1200元每平方米給予連片獎勵。選擇產權調換的,騰空獎勵和連片獎勵應在辦理安置房結算時兌現。

第十六條住宅房屋所有權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可按下列方式之一給予安置:

(一)1:1等面積方式:按合法及可視為合法房屋套內建筑面積確定應安置的套內建筑面積。

(二)“一三落地”方式:房屋所有權人系改造范圍內本村在冊常住農戶,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已就該房屋取得“合法宅基地審批手續”,或其本人已就該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或該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建造于1984年1月5日《城市規劃條例》施行前的,可按房屋的合法宅基地建筑基底面積不大于三倍的方式,確定應安置的套內建筑面積。

(三)人均保底方式:2012年1月9日前戶籍已登記在改造范圍內且至人均保底安置申請截止日尚未遷出或注銷的房屋所有權人及其單方直系血親及配偶中,屬本村在冊常住農業戶籍人口的,可按人均24平方米(另有房產的合并計算,下同)的方式確定應安置的套內建筑面積;屬在冊常住非農業戶籍人口的,可按人均16平方米的方式確定應安置的套內建筑面積。在房源許可情況下,屬本村在冊常住農業戶籍人口的,可增購至人均套內建筑面積40平方米;屬在冊常住非農業戶籍人口的,可增購至人均套內建筑面積24平方米。

第十七條本細則第十六條確定的應安置面積購買價格按下列規定計算:

(一)按第十六條方式安置的,應安置的套內建筑面積中與原合法產權房屋套內建筑面積相等部分,按征地房屋補償方案批復公告之日安置房市場評估比準價的40%(上限3800元每平方米,下限3000元每平方米)計價;與原可視為合法房屋建筑面積相等部分按前述價格提高200元每平方米計價。

(二)按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方式安置的,應安置的套內建筑面積扣減原合法及可視為合法房屋套內建筑面積后增加的部分,按征地房屋補償方案批復公告之日安置房市場評估比準價的60%(上限6000元每平方米,下限4200元每平方米)計價。

(三)按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方式安置的,農戶人均24平方米套內建筑面積、非農戶人均16平方米套內建筑面積扣減應安置套內建筑面積扣減原合法及可視為合法房屋套內建筑面積后增加的部分,按征地房屋補償方案批復公告之日安置房市場評估比準價的60%(上限6000元每平方米,下限4200元每平方米)計價;其余增購的套內建筑面積按征地房屋補償方案批復公告之日安置房市場評估比準價的60%計價,但不得低于前述價格。

第十八條住宅未經登記建筑經認定不屬于可視為合法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給予優惠購買住宅安置房。購買的套內建筑面積按相關憑證記載的面積確定,購買價格按征地房屋補償方案批復公告之日安置房市場評估比準價的60%(上限6000元每平方米,下限4200元每平方米)計價:

(一)未辦理合法用地手續,但已經規劃部門處罰并繳納市政基礎配套設施費的;

(二)持有規劃部門頒發的規劃用地許可證,但未繳納市政基礎配套設施費的;

(三)房屋位于1988年版《溫州市舊城控制性詳細規劃》所規定的舊城區范圍以外,但持有規劃部門出具的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

(四)持有原房管部門頒發的臨時房屋證書或者個人建房批準書的;

(五)持有1998年12月31日以前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的個人建房加層審批手續的;

(六)持有原甌海縣人民政府頒發的宅基地使用權證的;

(七)持有“合法宅基地審批手續”,但不符合“一三落地”條件的。

第十九條住宅未經登記建筑經認定不屬于可視為合法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相應面積可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率(含房屋室內裝飾裝修)評估后給予獎勵補償,并享受騰空、連片、臨時安置費和搬遷費獎勵:

(一)符合第十八條第一項的,根據憑證記載的面積和現狀房屋中常規結構建筑面積,按就低原則確定可獎勵補償的套內建筑面積。

(二)房屋建造于1990年4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間且已取得“合法宅基地審批手續”的,根據1998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的常規結構建筑面積和“合法宅基地審批手續”記載的建筑占地面積,按就低原則確定可獎勵補償的套內建筑面積。逾期安置的,獎勵補償面積臨時安置費不得翻倍。

(三)房屋建造于1990年4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間且已取得1998年12月31日以前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的個人建房加層審批手續的,根據1998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的常規結構建筑面積和加層審批手續記載的建筑面積,按就低原則確定可獎勵補償的套內建筑面積。逾期安置的,獎勵補償面積臨時安置費不得翻倍。

第二十條住宅房屋所有權人可憑本人戶口簿享受一次戶均增購住宅安置房套內建筑面積40平方米優惠政策,并且一本戶口簿只能享受一次戶均增購。多人共有住宅房屋的共有權人合并只能享受一次戶均增購。一對夫妻只能享受一次戶均增購。戶均增購價格按征地房屋補償方案批復公告之日安置房市場評估比準價的80%計價(下限4200元每平方米)。

第二十一條住宅房屋所有權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在安置房交付時,按下列規定辦理認購和結算手續:

(一)采取期房安置的,可按套內建筑面積確定安置房套型檔次。

(二)征地房屋補償方案確定的安置房為改造范圍外集中安置區塊期房的(以下簡稱集中安置房),采取模擬的方式確定房屋所有權人在改造地塊內安置房(以下簡稱模擬安置房)總套內建筑面積和該部分面積應繳購房款,再根據征地房屋補償方案批復公告之日市場評估比準價通過等值方式換算確定與模擬安置房相對應的集中安置房套內建筑面積。

(三)房屋所有權人認購的安置房建筑面積超過協議應安置建筑面積(眾用分攤系數按實計算),超出部分建筑面積在10平方米以內部分,按征地房屋補償方案批復公告之日安置房市場評估比準價的60%(上限6000元每平方米,下限4200元每平方米)計價;超出建筑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認購當月安置房市場評估比準價的80%(下限4200元每平方米)計價。

(四)因期房住宅安置房實測面積小于認購時預測面積造成房屋所有權人認購的安置房實際建筑面積不足協議應安置建筑面積的(眾用分攤系數按實計算),不足部分建筑面積按認購當月安置房市場評估比準價扣除相應面積應繳購房款后,予以貨幣收購。

(五)集中安置房與改造范圍位于不同行政村或不同街鎮范圍的,可按征地房屋補償方案批復公告之日模擬安置房套內建筑面積價值扣減該部分面積購房款后金額的5%給予獎勵。

(六)協議應安置期房套內建筑面積所對應的實際眾用分攤面積購房款隨相對應的套內建筑面積同價計算。

(七)采取現房安置的,通過模擬的方式確定房屋所有權人模擬安置房建筑面積(眾用分攤系數按0.25計算,不含10平方米套型差)和應繳購房款,再根據征地房屋補償方案批復公告之日模擬安置房與現房安置房的價值結算差價。

(八)期房住宅安置房的層次、朝向差價應按實另行結算,現房安置房實行“一房一評”。

第二十二條住宅用房貨幣補償獎勵與補助參照《溫州市鹿城區房屋征收住宅市場化安置實施細則(試行)》(溫鹿政辦〔2015〕70號)執行。

營業用房和辦公用房實行貨幣補償的,按舊房市場評估價值的25%給予獎勵。經認定符合“住宅變更營業用房”條件的,按營業用途補償房屋所有權人時,應當扣減改變功能收益金。

第二十三條原房屋經認定符合“住宅變更營業用房”條件,但其底層住宅改變功能建筑面積超出規劃許可證或房管部門“1995”圖卡記載的營業用房建筑面積的,超出部分可按原房屋營業功能市場評估價20%給予經濟補助。

第二十四條不符合“住宅變更營業用房”認定條件的合法或可視為合法住宅房屋,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給予優惠購買營業安置用房,但可根據底層改變功能的建筑面積(不得超過20平方米),按相應標準給予經濟補助:

(一)現持有商業工商營業執照且有效期累計已達到15年或者至征地房屋補償方案批復公告之日已連續有效滿10年的,按原房屋營業功能市場評估價20%給予經濟補助。

(二)現持有商業工商營業執照且有效期累計已達到10年或者至征地房屋補償方案批復公告之日已連續有效滿5年的,按原房屋營業功能市場評估價15%給予經濟補助。

(三)現持有商業工商營業執照且有效期累計已達到5年或者至征地房屋補償方案批復公告之日已連續有效滿3年的,按原房屋營業功能市場評估價10%給予經濟補助。

因政府部門通知暫停辦理相關手續致使商業工商營業執照無法延續的,暫停之日至征地房屋補償方案批復公告之日期間可計入經濟補助計算期限。

第四章住房保障安置

第二十五條改造范圍內具備鹿城區戶籍的住宅房屋所有權人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條件的,如在規定的期限內簽訂房屋補償協議并按期搬遷騰空經驗收合格的,可在改造同時給予住房保障安置。

第二十六條住房保障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由房屋所有權人在征地房屋補償方案批復公告之日起20日內向實施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申請人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的配偶以及未婚子女(離異人員的子女監護權歸屬以離婚協議或生效的司法文書為準)。與申請人共同生活的父母可以作為申請家庭成員。

第二十七條低收入家庭指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持有下列有效憑證之一的家庭:

(一)民政部門頒發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證》;

(二)民政部門頒發的《困難家庭救助證》、殘聯頒發的《殘疾人特困證》、總工會頒發的《困難職工家庭特困證》;

(三)民政部門核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證》。

第二十八條住房困難家庭是指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含)的家庭。

下列住房應計入申請人家庭成員人均住房面積核定范圍:

(一)私有住房(包括按政府優惠政策購、建的住房,共有產權住房屬于其所有的部分);

(二)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國家直管公房和單位自管公房);

(三)實行產權調換的征收(拆遷)待安置住房;

(四)已簽訂購房合同并經房屋登記部門備案的期房;

(五)申請家庭擁有的非住宅房產參照地稅部門對該套房產的評稅價格(無評稅價格的,按申請家庭委托的專業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價格)折算成同地段住宅面積并計入家庭住房面積;

(六)其他可以認定的住房。

第二十九條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按下列標準給予住房保障,不再享受套型差與戶均增購優惠:

(一)改造范圍內原房屋屬合法或可視為合法建筑的,可由實施單位按人均18平方米且不小于45平方米的建筑面積予以保障。安置房建筑面積45平方米以內部分不結算差價,超出部分按征地房屋補償方案批復公告之日安置房市場評估比準價的60%(上限6000元每平方米,下限4200元每平方米)計價。

(二)改造范圍內原房屋均不屬于合法及可視為合法,但建造于1998年12月31日之前且系申請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唯一房產,如申請人戶籍登記在改造范圍內的,可由實施單位按人均18平方米且不小于45平方米的建筑面積予以保障。安置房建筑面積45平方米以內部分按征地房屋補償方案批復公告之日安置房市場評估比準價的40%(上限3800元每平方米,下限3000元每平方米)計價,超出部分按征地房屋補償方案批復公告之日安置房市場評估比準價的60%(上限6000元每平方米,下限4200元每平方米)計價。

第三十條保障性住宅安置房具體房源由實施單位指定。指定房源在改造地塊以外的,采取在改造地塊內模擬安置后根據征地房屋補償方案批復公告之日市場評估價等值置換方式處理。置換的房源超出模擬安置房價值部分,按安置當月安置房市場評估價結算。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細則第十六條第二項所述“改造范圍內本村在冊常住農戶”包括以下類型:

(一)房屋所有權人戶口簿內(含同址分戶)至少有一人為改造范圍內本村在冊常住農戶;

(二)房屋所有權人因土地征用、戶籍制度改革或農村集體經濟股份制改革已辦理“農轉非”手續,但仍全額保留其村級集體經濟分配權益且未享受到政府住房優惠政策(包括福利房、房改房、經濟適用房、住房貨幣化補貼等)的;

(三)戶口登記在改造范圍內的常住定銷戶。

第三十二條本細則所述“合法宅基地審批手續”包括以下類型:

(一)集體土地使用權證;

(二)1982年2月國務院公布《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之后審批取得、經認定為真實有效的“農村私人建房宅基地呈報表”(以下簡稱“四份表”),且未辦理土地確權登記的。鄉鎮人民政府僅審批個人建房加層的除外;

(三)因違法用地被國土部門處罰并已作價購回的住宅房屋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但經區國土部門核實已按當時政策繳納土地使用權證辦理的相關規費(造地專項資金、造地費、耕地占用稅、土地損失補償費、水利交通建設費、土地管理稅費等)的。

第三十三條本細則第十六條第二項所述“合法宅基地建筑基底面積”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已辦理土地確權登記的,根據集體土地使用權證記載的建筑占地面積確定。

(二)未辦理土地確權登記但持有“四份表”的,按“四份表”記載的建筑占地面積確定(現狀為空地的部分應予以扣除)。

(三)未取得合法宅基地審批手續,但常規結構住宅房屋建造于1984年1月5日《城市規劃條例》施行前的,根據常規結構住宅房屋建筑占地面積確定。

(四)本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記載的建筑占地面積小于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的占地面積時,可按照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的占地面積計算。

第三十四條“四份表”的合法性等認定按照《鹿城區農村私人建房宅基地呈報表認定要求和程序》(溫鹿政辦〔2014〕162號)執行。

第三十五條人均保底安置的人口審定等按照《鹿城區房屋征收人均保底安置人口審定辦法》(溫鹿政辦〔2016〕41號)執行。

第三十六條住宅變更營業用房認定標準參照《溫州市鹿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住宅變更營業用房認定及補償辦法(試行)》(溫鹿政辦〔2015〕13號)執行,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在征地房屋補償方案規定的期限前向實施單位提供住宅變更營業用房認定所需材料。

第三十七條工業用房補償標準參照《溫州市鹿城區國有土地上工業用房征收補償實施細則》(溫鹿政辦〔2016〕58號)執行,但不再給予貨幣補償款部分或全額折抵購買安置用房。

工業用房內用于生產的設施設備原則上應憑購置(建)發票或登記入賬等原始憑證予以確認。確因發票遺失、未登記入賬或租賃工業用房而無法提供購置(建)原始憑證的,可由實施單位會同具有法定資質的評估機構通過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取證后,由實施單位對生產設施設備清單進行確認,并由評估機構按確認后的清單進行評估。

第三十八條宗教、廟宇、祠堂等其他特殊用房按照《溫州市區宗祠寺觀教堂等房屋征收與補償的若干意見(試行)》(溫政辦〔2016〕95號)執行。

第三十九條地下室等與房屋主體建筑有關的附屬建筑或構筑物由具有法定資質的評估機構根據建造成本評估后予以貨幣補償。

第四十條實施單位可對房屋所有權人的下列財產給予補助:

(一)單相電表每只補助210元,三相電表每只補助700元。

(二)固定電話憑報停或移機證明,每臺給予補助108元。

(三)有線電視憑有線電視站證明,每戶給予補助300元。

(四)獨立報裝的水表每只補助780元。

(五)寬帶網絡憑報停或移機證明,每戶給予補助158元。

(六)集體土地上的道坦(空地)按120元每平方米給予補助,水泥地補助標準可提高至150元每平方米。

第四十一條藤橋鎮、山福鎮(含鹿城輕工產業園區管委會)集體土地征收涉及房屋補償的,安置房結算價格由區人民政府另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