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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內蒙古自治區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實施細則》全文

更新時間:2023-08-18 12:27:04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內蒙古自治區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引導、規范和促進我區小額貸款公司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內蒙古自治區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暫行辦法》(內政辦發[2012]43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在內蒙古自治區設立并運營的小額貸款公司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自治區金融辦”)是全區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管部門。各地區政府指定的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設立的程序及條件

第四條盟市監管部門應在每年1月底前上報經本級政府同意的小額貸款公司本年度新設立計劃。自治區金融辦研究匯總后,在2月底前向自治區政府上報全區小額貸款公司年度新設立計劃。

第五條盟市監管部門依據自治區批準的全區小額貸款公司年度新設立計劃,擇優上報擬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

第六條設立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經自治區金融辦審查批準。

第七條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小額貸款公司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標明“小額貸款”字樣。未經自治區金融辦批準,任何經營性組織和機構的名稱不得含有“小額貸款”字樣。

第八條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發起人是當地經營管理規范、資金實力雄厚、有社會責任感的骨干企業。

(三)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四)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不得低于20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0萬元。

(五)注冊資本來源真實合法,且為非借貸資金和他人委托資金,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或發起人在公司設立時一次足額繳納。

(六)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八)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九)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十)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辦法由自治區金融辦另行制定。

第九條小額貸款公司的投資人為:境內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境外小額信貸組織或金融機構;自治區金融辦認可的其他投資人。投資人應符合規定的條件。

(一)境內自然人作為投資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

(二)境內企業法人作為投資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有良好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年終分配后,凈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的30%以上(合并會計報表口徑);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含本次投資金額,合并會計報表口徑),從事專業投資的公司可適當提高比例,但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總額。

(三)其他社會組織作為投資人,應當有良好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并具備投資主體資格和相應的資金實力。

(四)境外投資人應當是小額信貸組織或金融機構。境外機構投資小額貸款公司的,還應當符合國家關于外商投資的有關規定,注冊資本按注冊時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不得低于本細則規定的標準。

第十條分支機構的設立不納入小額貸款公司年度計劃管理。具備下列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可跨旗縣(市、區)、盟市設立分支機構:

(一)經營小額貸款業務兩年以上。

(二)經營狀況良好,各項制度健全,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三)在本盟市內跨旗縣(市、區)設立分支機構的,總公司注冊資本不少于1億元;跨盟市設立分支機構的,總公司注冊資本不少于4億元。

(四)年平均不良貸款率在3%以內。

(五)最近兩年連續盈利。

(六)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條件。

(七)獲盟市政府以上表彰和獎勵的優先。

第十一條區外的小額貸款公司到自治區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按區內的條件和程序辦理。跨省區設立小額貸款公司分支機構其總公司注冊資本不少于5億元,同時須經總公司所在地省級監管部門同意。

第三章籌建

第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發起人或出資人應當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籌建機構,具體負責籌建和開業工作,開業后籌建機構在移交全部工作后撤消。

第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的籌建,應當由籌建機構向當地旗縣(市、區)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提交籌建申請。旗縣監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擬新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進行認真審核后,上報盟市監管部門。盟市監管部門對申請小額貸款公司設立條件逐項審核,嚴格把關,確認真實合規后,上報自治區金融辦。自治區金融辦依據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決定是否批準其籌建。

第十四條籌建小額貸款公司,應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籌建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擬設地、注冊資本、股權結構、業務范圍等基本信息以及設立的目的。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擬設地經濟金融情況;擬設機構的市場前景分析,包括市場定位、設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務等;未來3年財務預測,擬設機構開業后3年的資產負債規模、盈利水平、資本收益率、資產收益率等預測;業務拓展計劃;風險控制能力等。

(三)股東基本情況。包括股東之間關于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協議;各股東出具的自覺遵守公司章程承諾,參與管理并承擔風險的函;法人股東的名稱、注冊地址、經股東(代表)大會通過的同意投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決定,法定代表人姓名,法人代碼證復印件、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年檢營業執照復印件、貸款卡復印件,經營情況、誠信狀況、未償還金融機構貸款本息情況、納稅記錄等事項;自然人股東的姓名,簡歷,身份證復印件,入股資金來源和個人財產性收入的相關證明材料,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的承諾書。

(四)法人股東最近2年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

(五)人民銀行出具的各股東信用報告。

(六)保證金進賬單復印件。

(七)籌建方案。包括擬設機構組織管理架構、內控體系、擬聘高管人員的基本情況和聘任其他從業人員計劃,經授權的籌建機構人員名單和履歷、聯系地址和電話,選址方案。

(八)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各盟市應設立籌建小額貸款公司保證金制度。在通過盟市監管部門審核上報籌建材料前,籌建機構將不低于注冊資本20%-30%的保證金存入盟市監管部門設立的保證金指定賬戶,直至小額貸款公司開業批復之前驗資時退還。如自治區明確籌建不予批復,保證金即刻退還。

第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籌建期為批準決定之日起90個工作日。一般不得延長籌建期。

籌建機構應當在籌建期限屆滿前提交開業申請。逾期未提交的,籌建批準文件自動失效。

第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申請籌建分支機構,應當向擬設分支機構所在地旗縣(市、區)監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地盟市監管部門出具的同意其在擬設地籌建分支機構的函。

(二)籌建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分支機構的名稱、營運資金數額、擬設地、業務范圍及設立的目的。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擬設地經濟金融情況;擬設分支機構的市場前景分析,包括市場定位、設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務等;未來3年財務預測;業務拓展策略;風險控制能力等。

(四)籌建方案。包括擬設分支機構組織管理架構、擬聘高管人員的基本情況和聘任其他從業人員計劃,經授權的籌建機構人員名單和履歷、聯系地址和電話,選址方案。

(五)小額貸款公司的基本情況和經營狀況,經審計的最近一年資產負債表、利潤表。

(六)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籌建分支機構申請文件、材料經擬設地旗縣(市、區)監管部門審核、盟市監管部門逐項復審,在確認真實合規后,報自治區金融辦審查批準。

第十九條小額貸款公司分支機構籌建期為批準決定之日起90個工作日。一般不得延長籌建期。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分支機構籌建期限屆滿前提交開業申請。逾期未提交的,籌建批準文件自動失效。

第四章 開業

第二十條小額貸款公司的開業申請,應當由籌建機構向當地旗縣(市、區)監管部門提交。旗縣(市、區)監管部門審核、盟市監管部門在確認完全達到開業具備的條件后,報自治區金融辦批準。

第二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申請開業,應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開業申請書。內容包括擬開業機構名稱、住所、業務范圍,是否在注冊資本、股權結構、營業場所等方面符合開業條件和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二)籌建工作報告。內容包括籌建過程、籌建工作落實情況和是否符合開業要求等。

(三)經股東(代表)大會通過的公司章程。

(四)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持股比例(企業法人股東要提供注冊地址和法人代碼,自然人股東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出資時間。

(五)主要管理制度和公司組織結構圖。

(六)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七)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八)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籌建機構聯系人、聯系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通訊地址(郵編)。

(十一)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在收到開業核準文件后30個工作日內,憑批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等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第二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分支機構的開業申請,應向擬設地旗縣(市、區)監管部門提交。旗縣(市、區)監管部門審核、盟市監管部門復審后,報自治區金融辦審查批準。

第二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分支機構申請開業,應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開業申請書。內容包括擬開業分支機構名稱、住所、業務范圍,營運資金、營業場所等方面是否符合開業條件和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二)籌建工作報告。內容包括籌建過程、籌建工作落實情況和是否符合開業要求等。

(三)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四)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六)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分支機構應在收到開業核準文件后30個工作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二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在領取營業執照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公安機關、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相關資料。

第五章合規經營和持續發展

第二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范圍為發放小額貸款、與小額貸款業務相關的咨詢服務以及自治區金融辦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八條小額貸款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不得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活動,不得擅自對外融資。

借款合同中所要求借款人出具的風險保證金不視為存款,其利息收入歸借款人所有。小額貸款公司應設立風險保證金專戶,不得擅自挪用,并對風險保證金及利息收入的返還負全責。

(二)不得向違法經營的企業和個人以及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導向的行業發放貸款;不得用暴力手段催還貸款。

(三)不得跨區域發放貸款。

(四)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5%。

(五)不得向本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提供貸款。

(六)貸款利率不得超過司法部門和人民銀行規定的上、下限。

(七)長期性投資、權益性投資和固定資產投資余額合計比例不得高于公司資本凈額的20%。

(八)對已發放的各項貸款最多只能辦理一次展期手續,展期期限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

第二十九條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與借款人、擔保人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合同。

第三十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在所在地范圍內選擇與自治區金融辦簽署合作協議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開設公司基本賬戶和信貸業務專用賬戶,發放及回收貸款與本息都必須通過信貸業務賬戶運行,此賬戶不得辦理其他業務。不得多頭開戶。

第三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嚴格遵守《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做好現金管理工作,貸款業務主要采用轉賬方式支付,減少現金交易,庫存現金不得高于《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限額。

第三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健全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全面反映企業的經營狀況。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獨立建賬。

第三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建立嚴格的貸款評估制度,配備或聘請經濟、法律、技術等方面的專業人員,采用項目評估系統,提高評估能力。加強對貸款項目的風險評估審查和跟蹤檢查,完善對貸款企業或個人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控制和防范風險。

第三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準確進行資產分類,充分計提呆賬準備金。

(一)依照下表,根據本金或利息分期回款的逾期天數對貸款進行分級:

(二)小額貸款公司損失計提的最低要求為:

第三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應不斷提升公司信息化管理水平,在業務管理系統中反映所開展全部業務活動并與全區小額貸款公司動態信息監測系統對接。

第六章監督管理和風險防范

第三十六條自治區金融辦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全區小額貸款公司行業發展規劃。

(二)制定全區小額貸款公司管理制度。

(三)審批小額貸款公司籌建、開業以及變更等事項。

(四)建立全區小額貸款公司年度考核評價體系并組織實施。

(五)指導各級監管部門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管。

(六)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七條盟市監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地區小額貸款公司行業發展規劃。

(二)制定本地區的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處置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

(三)負責組織本地區擬設立小額貸款公司上報事項。

(四)對小額貸款公司部分權限內變更事項進行審批。

(五)負責本地區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并指導各旗縣(市、區)監管部門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管工作。

(六)按時向自治區金融辦上報本地區小額貸款公司動態監測系統數據、各類統計、會計報表、運行分析報告和年度監管報告。

(七)自治區金融辦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開懸掛不參與非法集資、不吸收公眾存款的警示牌。

第三十九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當與當地監管部門、開戶的銀行分支機構簽訂業務合作協議和資金托管三方協議。

第四十條旗縣(市、區)監管部門應每季度對轄區內的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盟市監管部門每半年對轄區內的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檢查前要制定檢查方案和操作手冊。現場檢查時應做《現場檢查作業記錄》,作為考核小額貸款公司的重要依據。對檢查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應按國家、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四十一條建立小額貸款公司統計報告制度。具體制度由自治區金融辦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條各級監管部門應指導小額貸款公司按照《會計法》、《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內蒙古自治區小額貸款公司會計核算暫行辦法(修訂)》等法律、法規和辦法組織會計核算,確保財務信息真實可靠。

第四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違反本細則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規定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取消其經營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對變更事項不履行審批手續的;

(二)未按規定提足撥備的;

(三)超出核準的經營范圍的;

(四)拒絕或阻礙監管部門檢查監督的;

(五)不按規定上報報表、有關資料的;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和統計報表的;

(六)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或者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其經營資格,同時終生禁止該公司股東進入小額貸款公司領域;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四十五條建立社會監督機制。各級監管部門要公布舉報電話,充分利用和發揮社會監督力量,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行為的約束、監督,提高監督實效。

第四十六條監管人員應嚴格按照本細則規定履行職責,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的利益,不得在小額貸款公司中兼任職務或作為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應當為其監管的小額貸款公司及當事人保守商業秘密。

第七章變更和終止

第四十七條下列小額貸款公司變更事項,需經監管部門批準:

(一)由自治區金融辦審批的:

1、變更名稱。

2、變更股權(或股份)。

3、除股東按原出資比例增加出資額外的變更注冊資本。

4、分立,合并。

5、自治區金融辦規定的其他事項。

(二)由盟市監管部門審批的:

1、修改公司章程。

2、變更法定代表人。

3、變更組織形式。

4、變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5、股東按原出資比例增加出資額。

6、變更、注銷公司賬戶。

7、在同一旗縣(市、區)內變更營業場所。

上述事項變更后,應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本細則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八條盟市監管部門應在變更事項批復后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文件及材料報自治區金融辦備案。

第四十九條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權(或股份)經批準可依法轉讓。但主發起人或持股比例最高的股東持有的股權(或股份)自小額貸款公司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無特殊情況2年內不得轉讓,其他股東無特殊情況1年內不得轉讓。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股權(或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

第五十條小額貸款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包括解散和破產兩種情況。

小額貸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小額貸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進行清算和注銷。

小額貸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各盟市監管部門應當于公司解散和破產后5個工作日內報自治區金融辦備案。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細則由自治區金融辦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內蒙古自治區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實施細則》(內金辦發[2008]2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