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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物業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全文

更新時間:2023-08-16 12:01:49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重慶市物業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物業管理行為,進一步貫徹實施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及《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是全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級主管部門),履行物業管理監督管理工作職責;區縣國土房管局(房管局)是本行政區域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并接受市級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三條區縣政府要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切實加強本行政區域物業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及時就地化解物業管理矛盾糾紛協調處置的聯動機制,將業主大會建設及其業主委員會工作作為社區管理和基層民主建設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

主城各區政府要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建立物業管理工作專門機構,并落實人員和工作經費。其他區縣政府應在物業管理面積超過200萬平方米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參照主城區落實專門機構、人員和工作經費,并對其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明確物業管理相關工作的機構、人員和工作經費。

區縣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加強對本轄區內物業服務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及時共享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物業服務合同、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等信息。

第四條規劃、建設、質監、物價、市政、公安、消防、工商、環保、民政、園林、民防、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違反《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九規定的禁止行為的,按照“誰許可(審批)、誰驗收、誰監管”的原則,確定查處的行政主管部門,相關部門按職責協調配合。

第五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督促建設單位將建筑區劃內非業主共有的公用設施按規定移交市政等相關主管部門,負責督促建設單位在房屋工程質量保修、電梯選型配置、協助籌備業主大會等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責任的監督管理,將其納入企業信用信息檔案管理。

第六條市級主管部門應當加快建立全市統一的物業市場監管信息平臺,促進房管部門之間及物業服務企業監督信息的互聯互通,并制定隨機抽查監督事項清單,建立對物業服務企業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的“雙隨機”抽查制度。加強與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協作,健全物業服務市場主體誠信檔案、失信聯合懲戒和黑名單制度。

第七條市、區縣主管部門要加強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建設,建立健全企業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信用檔案,實行動態管理。物業管理協會負責本行業信用信息的組織與發布。企業信用檔案與企業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相關聯。

第八條物業服務企業享受國家和我市有關現代服務業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區縣政府應當將物業服務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社區建設和社區管理體系,制定、落實扶持政策,減輕物業服務企業負擔。

第二章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九條區縣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移動互聯網、大數據和云計算等現代網絡信息技術,建設業主共同決策電子平臺,便于業主通過計算機和手機等電子工具參與小區共同事務決策,提高業主參與業主大會表決的投票率,保證計票的準確性,解決業主到現場投票表決的難題。

第十條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的經費由全體業主承擔,經費籌集、管理、使用的具體辦法由業主大會討論決定。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年度預算由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具體使用情況由業主委員會每半年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公示一次(7日),并接受業主的質詢。未經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使用超預算部分不得在物業項目公共收益中列支。

有條件的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大會可以根據業主委員會委員從事公益性工作情況按月給予適當的津貼。

第十一條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業主大會可委托專業機構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所得收益、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通報全體業主。業主大會可在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約定,對任期和離任的業主委員會委員是否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審計經費由全體業主承擔,業主大會可決定該經費從公共收益中列支。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要對住宅區籌備及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所需經費給予支持。本實施細則出臺后,新建住宅物業項目尚未交付使用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督促建設單位對所建物業項目籌備及召開首次業主大會的辦公經費予以支持。辦公經費一般包括宣傳費、材料費等。

第十三條占物業管理區域業主總人數20%以上的業主書面請求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或臨時業主大會會議的,應附上簽字的書面要求原件和其他能證明業主身份的書面材料。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受理業主大會申請需核實業主身份的,所在區縣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應予以支持。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業主委員會應通過隨機抽樣調查等方式對業主身份及簽字真實性進行核實,并將提出申請的業主名單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公示上載明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異議。公示期間,凡有1名及以上被冒名業主提出異議且經查屬實的,或者有人舉報在申請名單中有被冒名頂替且經查證屬實的,對聯名申請不予受理。

第十四條業主委員會成員人數由業主大會決定,一般為5?11人,應當為單數。

業主委員會是否實行差額選舉以及實行差額選舉的差額比例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確定;若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尚未確定的,則由業主委員會產生辦法確定。

第十五條業主委員會委員出缺,全體候補委員遞補為委員后,仍缺員超過40%但未超過50%的,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增補;缺員超過50%的,該業主委員會自然解散。在解散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告知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并在其指導監督下,做好業主共同財產清算和資料清理工作,并在解散后3個工作日內將業主大會印章及相關資料移交給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第十六條業主大會決定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等公共部位或公共設施經營的,應按規定取得相應合法手續,不得占用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消防車撲救面、避難層等公共區域,不得危及公共安全。

業主大會可制定物業管理區域內共有部位停車管理辦法,并按照“誰受益、誰管理、誰負責”確定安全管理責任。

因物業管理區域內車輛停放影響消防安全等公共安全的,管理單位勸告、制止無效后,應及時向交巡警、消防部門、轄區公安派出所等相關部門書面報告,交巡警、消防部門、轄區公安派出所接到書面報告后應及時到現場,依法對安全隱患或者違法行為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有設施經營的,獲取的收益歸業主共有。

業主大會成立前,物業服務企業與其他管理人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有設施經營的,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或管理規約中約定。所得收益在扣除管理費支出、稅金后,原則上納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業主大會成立后,收益按業主大會決定和合同約定使用。業主大會未作出決定的,參照業主大會成立前對公共收益的管理辦法執行。

由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經營物業共用部位、共有設施的,應將其收益單獨列賬,并將應納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部分按年度交存區縣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專戶統一管理。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交付業主使用之日起,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將公共收益收支情況每年公示一次(7日),并接受業主的質詢。業主大會決定就公共收益賬目進行財務審計的,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

第十八條加強業主信用管理工作,增強業主大會籌備組業主成員、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公信度。

業主有欠交物業服務費用等嚴重違反物業服務合同以及違反管理規約等行為的,經人民法院判決生效或者仲裁裁決確認的,拒不履行或拒不改正的,按照個人信用信息管理有關規定錄入個人信用檔案。

業主委員會成員超越職權作出的決定,侵害了其他業主權益且經生效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確認的,按照個人信用信息管理有關規定錄入個人信用檔案。業主委員會成員違法違規行為撤銷后,其當事人以自薦或他薦方式擬再入選業主委員會籌備組或業主委員會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將當事人的信用記錄公告全體業主。

第三章物業服務企業管理

第十九條申請核定資質等級的物業服務企業,應提供物業管理專業人員等相關專職管理和技術人員的相應職稱、資格證書、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證明。

第二十條市、區縣主管部門要加強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動態監督管理。

我市注冊的物業服務企業,因破產、歇業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物業服務業務但未注銷營業執照的,已不符合原資質條件的,二級、三級資質企業分別由市、區縣主管部門督促限期整改,一年后仍不符合的,將給予資質降級或注銷處理;一級資質企業由市級主管部門向上級主管部門上報處理意見。

第二十一條市、區縣主管部門根據監管對象、監管資源等實際情況,按照“突出重點、抽查監督”的原則,對工商部門公示的企業經營異常名錄、行政處罰等信息涉及的物業服務企業,分別以兩年、一年為周期開展一次市場清理整頓。

第二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發生《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禁止行為,作為主要內容列入信用檔案。物業服務企業不良信用信息由其管理的物業項目所在地區縣主管部門載入,在轄區公眾信息網等渠道公示,并抄送企業注冊地主管部門和市級主管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對于被載入不良信用信息的物業服務企業,一年內其管理的物業項目不得參加物業管理示范項目考評,不得晉升資質等級,不予開具誠信證明材料;對于違反《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且被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的物業服務企業,由注冊地區縣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重新核定資質等級。對于嚴重違反《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的,予以降低資質等級或注銷資質證書。涉及一、二級資質物業服務企業的,由區縣主管部門將核定意見報送市級主管部門。因被行政處罰注銷資質的企業,其企業股東、法定代表人、企業總經理、涉事項目負責人新申報核定物業服務資質的,納入重點監管范圍。

第二十三條跨區承接物業服務項目的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備案的同時向項目所在地區縣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備案物業服務企業相關情況。

已在我市承接物業服務項目但未到當地區縣主管部門備案的,應在本實施細則出臺后3個月內完成備案。

第四章物業項目交接管理

第二十四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服務用房面積應按不低于建設項目總建筑面積千分之三的比例且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標準設置。分期建設的,按照不低于分期規劃許可總建筑面積千分之三的比例設置。

第二十五條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明確物業服務用房的面積和位置,并在建設項目竣工規劃核實時,對配建的物業服務用房的面積和位置進行核實確認。

第二十六條規劃、建設、市政、園林、環保、消防、質監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建設單位項目竣工驗收。建設單位凡擅自修改項目規劃,項目附屬設施配套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技術標準、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項目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等方面存在嚴重問題的,規劃、建設、市政、園林、環保、消防、質監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要按有關規定督促建設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在滿足《房屋接管驗收標準》(ZBP30001-90)等有關規定的移交條件后,應當在物業交付使用15日前,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承接查驗辦法》(建房〔2010〕165號)等有關規定,完成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承接查檢工作。

第二十八條對物業承接查驗中發現的質量問題和設計中沒有但需要整改的問題,應由雙方如實記錄在物業承接查驗協議中。影響房屋結構和使用安全、設備實施運行和使用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質量問題,必須約定時間由建設單位負責進行處理,直至合格后才能辦理移交。對于不影響房屋結構和使用安全、設備運行和使用安全及應有功能的質量問題,應約定期限處理,同時可進行實物清單移交。

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應按照房屋接管驗收標準、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等有關規定處理承接查驗的遺留問題。

對資料驗收中發現的資料不全、不真實、不合格等問題,建設單位應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按標準要求移交相關資料,原則上不超過30日。對物業硬件設施承接查驗中發現的不合格等問題,應將問題逐項記錄在物業承接查驗協議中,建設單位應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予以解決,原則上不超過30日。

單項工程存在遺留問題經整改后達到交付標準的,其質保期從完成交接之日起計算。

對于業主接房期間發現的房屋建筑工程質量問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等有關規定督促建設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條物業承接查驗可以邀請業主代表、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區縣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可以聘請相關專業機構協助進行,物業承接查驗的過程和結果可以公證。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項目交接后30日內,按規定持相關文件報項目所在地區縣主管部門備案,并抄送項目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在業主辦理接房手續時應將承接查驗備案情況公示并書面告知業主,未公示和書面告知業主的,作為不良經營行為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并予以通報。

第三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承接未取得竣工備案手續的物業,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惡意串通、弄虛作假等損害業主合法權益的行為,區縣主管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督促限期整改或給予相應行政處罰,并將其行為納入企業信用檔案。

第三十二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建立物業質量保修金制度(簡稱保修金)。保修金是指建設單位按規定設立專戶,作為保修期內履行保修義務保證的資金。

我市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后,建設單位應將按國家《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預留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轉作物業質量保修金,到物業項目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指定的商業銀行設立專戶,其交存、管理和使用辦法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條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且物業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未達到該區域總建筑面積百分之五十,物業服務企業或開發建設單位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應于擬解除合同日3個月前書面告知對方,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參照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要求另行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原則上選聘不低于原企業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標準、收費標準按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標準執行。開發建設單位應于新物業服務企業確定后10日內將更換物業服務企業的情況書面函告物業買受人,并抄報物業項目所在區主管部門、街道和社區。

第三十四條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或者業主共同決定不再接受事實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15日內與業主委員會完成交接;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居(村)委員會暫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完成交接。

物業項目交接前應當簽訂交接協議,交接協議一般包括:物業項目名稱、交接主體、權利和責任分界點、交接內容、交接查驗辦法和標準、相關債權債務的處理、爭議解決方式等。

全體業主承接前應當對物業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進行查驗,可以委托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查驗,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評估監理機構進行查驗。

交接各方應當對消防、電梯等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維護現狀給予確認。因維護保養不當原因導致消防、電梯等共用設施設備無法正常使用的,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履行修復責任或者承擔相應費用。

物業項目承接方有權自主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特種設備維保單位,原維保單位不得通過在電梯等特種設備上故意設置運行時間、運行次數限制等方式,影響特種設備的維護保養。

第三十五條合同未解除前,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繼續按照合同約定做好服務,積極協助業主大會選聘新物業服務企業。業主應當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至合同解除之日。

(一)原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業主欠交物業服務費為由拒絕辦理交接。原物業服務企業可委托新物業服務企業代為收取業主欠交的物業服務費,也可以自行收取,但不得影響業主的正常生活、工作秩序。新物業服務企業應為原物業服務企業收取欠繳物業服務費提供幫助。

(二)業主委員會對原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業主公共收益賬目有異議的,可根據業主大會決定聘請專業審計機構進行財務審計,審計費用可從屬業主共有經營性收益中支出,業主委員會應向業主公布審計結果及審計費用。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積極配合作好審計工作。

(三)新舊物業服務企業應本著友好合作的態度辦理交接工作,交接過程中出現的不同意見,可由當地街道和社區會同區物業主管部門組織協調,協調無效的,應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第三十六條鼓勵物業服務合同雙方約定物業服務履約保證金。物業服務履約保證金,是指由物業服務企業繳納的,用以兌現其依法依約退出住宅項目并移交物業管理相關資料及設施設備承諾的保證金。物業服務履約保證金的約定、管理及使用可參照以下原則:

(一)充分協商。建設單位、業主、業主大會應當在招標文件或協議選聘文件中明確繳存物業服務履約保證金的要求,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進行協商約定繳存標準、管理、利息、使用和退還辦法。

(二)繳存標準。按照適度合理、總量控制原則,單個項目一般可按3萬元至3個月應收物業服務費總額的70%計算。

(三)集中管理。履約保證金存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區縣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專戶,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進行監督管理。

(四)專款專用。履約保證金主要用于物業服務合同期滿前違約退出或者終止物業服務的,或因破產等原因事實上或法律上不能履行物業服務義務的,承擔其物業項目環境衛生、垃圾清運、電梯運行等維持業主基本生活服務事項所產生的費用。

第三十七條因住宅物業項目交接問題影響正常物業管理秩序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指導監管業主大會明確小區物業管理方式;業主大會難以召開或成功召開前小區物業管理已不能正常開展的,區縣房管部門應指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通過物業管理聯席會議等方式組織應急物業服務。應急物業服務時間一般不超過6個月,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由物業管理協會鼓勵、引導品牌物業服務企業提供應急管理及志愿物業服務。本著實事求是、合理激勵的原則,各區縣對于物業服務企業提供應急管理及志愿物業服務的,在行業評優評先等方面要給予傾斜和幫助。

(二)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提供應急物業服務。應急物業服務內容一般僅限于環境衛生、垃圾清運、電梯運行等維持業主基本生活服務事項,也可按照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標準、收費標準執行。

(三)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參照本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監督指導業主對該物業項目實施自行管理。

應急物業服務實施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通過物業管理聯席會議明確應急物業服務方式,并將服務內容、服務期限、服務費用等相關內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應急物業服務產生的費用由所在項目全體業主承擔,業主委員會或村(居)居委會應當協助收取。其中,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了物業服務履約保證金的,應急物業服務提供方組織接管物業服務項目,可以申請使用該項目的履約保證金,不足部分由全體業主承擔。使用履約保證金過程中,應當保存相關合同、票據等能夠證明履約保證金使用的原始憑證。

第三十八條經專有部分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且人數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物業管理區域可以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監督指導下由業主自行管理。實行自行管理的應當將執行機構、管理方案、收費標準、服務標準和管理期限等內容提交業主大會會議表決。

業主采用民事雇傭聘請自然人進行服務的,應當為其支付依法屬于業主責任的意外傷害等保障費用。電梯、消防、技防等涉及人身、財產安全以及其他特定要求的設施設備管理,應當委托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維護和養護。

業主自行管理中需要開具發票的,業主委員會可以持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社區居(村)委會的證明材料,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臨時稅務登記證,憑臨時稅務登記證可以向物業所在地的稅務部門申請領用發票并自行開具。

業主大會可以委托具有資質的專業機構對管理費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公共收益等進行財務管理和財務審計。管理賬目每半年向業主公布一次。

第五章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

第三十九條建設單位自持物業未按規定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納入企業誠信檔案。未交存維修資金的物業部分,限制交易和抵押。

第四十條區縣主管部門可對轄區老舊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補建或續籌給予一定獎勵支持,以充分調動產權人的積極性,確保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按時補建或續籌到位。有條件的可一次性交存建立,條件不成熟的可分步實施逐步建立或者幫扶建立。

第四十一條物業管理區域內補建或續籌維修資金由下列渠道籌集:業主繳納的專項維修資金;利用業主共用部位、共有設施經營所得的收益扣除管理費支出、稅金后全部納入,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從其決定;維修資金增值收益;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回收的殘值;業主共同決定,以及其他應當計入的資金。

第四十二條維修資金賬戶余額低于30%,維修資金管理單位應當通知業主及時續繳,續交額度應補齊賬戶余額至100%。維修資金賬戶余額低于30%,業主辦理抵押或產權過戶時,應當補齊賬戶余額至100%。

第四十三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指導業主大會在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約定委托表決、集合表決、默認表決和異議表決方式,以提高業主大會表決效率,區縣主管部門幫助指導。

(一)委托表決。業主將一定時期內維修資金使用事項的表決權,以書面形式委托給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代表形式;

(二)集合表決。業主大會對特定范圍內的維修資金的使用事項,采取一次性集合表決通過后,授權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分批多次使用;

(三)默認表決。業主大會約定將未參與投票的業主視為同意維修資金使用事項,相應投票權數計入已投的贊成票。

(四)異議表決。在維修資金使用事項中,持反對意見的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一以下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下的,視為表決通過。

在緊急使用維修資金的情形下,使用資金數額較大或業主反響強烈的小區,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對上述表決沒有約定的,應由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召開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采用上述表決方式,征求業主意見。

第四十四條區縣主管部門代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期間,應當按照公平、公開、公正的方式建立具有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的評審機構庫,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的評審機構。評審費用從維修資金增值收益中列支。

第四十五條按照普通程序申請使用物業專項維修代管資金的,同一類別的維修工程項目,電梯維修工程預算在2萬元(含2萬元,下同)以上、其他維修工程預算在3萬元(含3萬元,下同)以上的,委托評審機構對維修工程預算進行評審。

經業主大會決定不聘請工程造價咨詢評審機構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按照緊急程序申請使用物業專項維修代管資金的,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緊急情況,啟動物業專項維修代管資金緊急程序予以搶修的工程項目,電梯搶修工程在2萬元以上、其他搶修工程在3萬元以上的,由區縣(自治縣)房地產主管部門預撥資金或施工單位墊付后,在工程竣工后,委托評審機構對搶修工程決算進行評審。

維修項目涉及居民住宅電梯、消防設施的,質量監督部門或公安消防部門收到報告后,應及時派員到現場對相關設施、設備運行情況進行檢查,對隱患進行核實。

第四十七條工程造價咨詢評審機構出具的工程造價審核報告中確定的工程造價作為該維修項目工程款的最高限價。結算時,審核報告確定的工程造價若低于合同造價,以審核造價作為結算價;若高于合同造價,以合同造價作為結算價。

按照普通程序申請使用維修資金納入評審的,評審機構出具的《維修工程預算評審報告》,是代管機構受理物業專項維修代管資金使用申請的要件之一。按照緊急程序申請使用維修資金納入評審的,評審機構出具的《搶(維)修工程決算評審報告》,是代管機構是否劃拔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工程尾款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八條工程質保期限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約定。

物業管理區域內同時發生的多個同類型共有設施設備維修、更新、改造工程項目,且由同一施工單位施工的,實施單位與施工單位之間只能簽定一個施工合同確認施工內容。

第四十九條業主自行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期間,關于聘請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和審計機構對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管管理事宜,由業主大會決定。

第六章物業管理聯席會議

第五十條物業管理聯席會議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召集,議定的政府內部工作事項,與會政府部門、機構應當予以執行。

第五十一條經物業管理聯席會議議定具有法律依據的且由與會政府部門、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但行政復議機關、人民法院依法決定暫停執行相關具體行政行為的除外;拒不履行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政府部門、機構應當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召集單位應當整理并保管物業管理聯席會議記錄。

第五十二條通過物業管理聯席會議調解物業糾紛并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由雙方當事人、調解員簽名,并加蓋相關印章。同時告知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經審查后作出不予確認決定的,當事人可在物業管理聯席會議組織下另行協商達成新的調解協議,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市級主管部門應當在本細則實施后1年內,會同市物業管理協會依法制定物業服務行業信用記錄和企業法定代表人、項目經理信用檔案管理辦法及示范文本,依規定程序批準后公布。

第五十四條本細則所稱區縣政府,含新區管委會機構;本細則所稱街道辦事處,含新區管委會設置的辦事處。

第五十五條本細則自 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