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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全文(新版)

更新時間:2023-08-18 23:33:55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正在制定中,下面高考知識網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6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建黨95周年前夕,中央政治局又開了一次重磅會議。會議的核心議程是,審議通過了《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若無意外,近期這一條例將會印發乃至公開。

在官方表述里,這一條例是"全面從嚴治黨的利器",足見其重要性;新聞通稿里,還專門點出了要嚴肅追求責任的三種情形??對于失職失責造成嚴重后果、人民群眾反映強烈、損害黨執政的政治基礎的都要嚴肅追究責任;在以往追究主體責任(黨委黨組)、監督責任(紀委)的基礎上,條例又加上了"追究領導責任"(上級);其目的,則是達到三個確保,"確保*的集中統一領導,確保*政令暢通,確保黨的團結統一"。

20天前,王岐山出現在公眾視野里,就是為的這件事。20天后,條例已經由最高領導層審議通過,可見效率。而20天前俠客島針對這一條例的解讀,今天依然值得推薦給大家重讀。

老王已經許久沒有出現在公眾視野里了。

翻檢公開報道,就可以看到這種時間的跨度:按照活動的時間順序,上一次他出現在公眾視野里,是4月24號,王岐山召開了中紀委巡視組組長副組長的培訓班。

一個多月的時間,老王在忙些什么?今天的新聞部分地給了我們答案。

看新聞稿其實挺有趣的。文中交代,老王最近忙了兩件事:"在北京召開部分中央部委負責同志座談會,并到遼寧省召開座談會。"兩次會議的主題則是同一個:"就制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征求意見"。

真是件大事。看上去,這應該是到目前為止,新一屆*治下制度籠子的又一重要拼圖。在之前,能與這一條例重要性相媲美的,應該就是廉潔自律準則、紀律處分條例了。

之所以這么說,是有規格的比較。

首先是名字上的對比。和廉潔自律準則、紀律處分條例一樣,問責條例之前的冠名,也是"中國共產黨"。也就是說,這一條例面向的對象,是全體黨員,包括普通黨員,也包括黨員干部。

更重要的是在制定流程上的對比。

從老王以往的行程看,制定這樣重要的、基礎性的黨內法規時,他一般都會多方調研,召開座談會也是"標配"。比如在修訂《中國共產黨廉潔紀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時,他就曾在3月-9月的半年時間里,先后到河南、浙江、陜西、福建調研并主持座談會,就這兩項制度的修訂聽取意見和建議。從這一點看,這一次王岐山在北京、遼寧召開座談會,也是一種"循例"。

原因

跟大家一樣,我們都在經歷從最初的"反腐-興奮"到平靜、習慣的過程。如果說最開始我們都抱著好奇、震驚、甚至是獵奇的心態在看反腐大戲的話,那么我們也和這個政黨一樣,開始習慣于執紀從"雷霆"之震感到執紀之普遍的常態化過程。俠客島早已有言,當全黨、全社會都認為反腐、執紀是一項需要常抓不懈且力度不改的工作的時候,這一進程就是不可逆的。

那么為什么選擇這個時候重說反腐?是因為這項制度的重要性實在不得不說。

我們都已經很熟悉廉潔自律準則和紀律處分條例。前者,八句話、幾百字,給黨員立起了高標準,告訴黨員應該朝著什么境界修煉;后者,用六種紀律給劃出底線,告訴全體黨員,這些紀律只要犯了就會被黨紀處分。

而此次準備制定的問責條例,就是處于二者中間的領域。

責任

每個工作日的上午,我島都會湊在一起開會聊天。某天,島叔們不約而同談到一個現象:"問責"很多時候是稀缺的。

這在政府的決策中尤其明顯。一些地方的領導干部追求政績,不謀長遠,在短短的任期內,迅速拍腦袋上馬一批項目,也無論市場有無消化能力,未來能否承擔風險。無非就是在任期的短短間隙內,迅速達到一個漂亮的指數。這種短期內的漂亮政績,往往留給繼任者一堆債務,一堆麻煩。

但當初的決策者呢?因為漂亮的指數升職了,一拍屁股走了,讓繼任者來幫擦屁股。這種責任擊鼓傳花式的傳遞是非常不正常的,帶來的只是無人負責。

所以我們看到一些地方領導一出事,都可以怪罪前任如何如何。而前任因為退休,或者改任更高的職位,往往為尊者諱,或者憚于權勢,這前任決策的責任就不了了之。

正常嗎?本來國家就是公器,鐵打的營盤流水的官員。如果沒有人對這個公器富有長久的責任,想想看,沒有人背鍋、沒有人負責,最后買單的就是整個國家。

比如,在今年5月巡視組對遼寧"回頭看"時,給出的意見是"黨的領導弱化、違反政治紀律問題嚴重",包括拉幫結派、小圈子、買官賣官等;"全面從嚴治黨不力"、"主體責任不落實"、"部分紀檢監察機構履職不認真、長期不辦案"等。

違紀,是現象。原因,則是沒有落實責任。黨委不管,紀檢監察不辦案,"窩案串案"、頂風違紀就會成為必然。所以,要解決問題,就必須有人負責。如果沒有主觀能動性的話,那就用問責的外力來倒逼著給予壓力。

問責

顧名思義,問責條例,就是為了解決沒有人負責的問題。

年初的中央紀委六次全會,這樣部署的問責工作:

"黨的責任重如泰山。有權必有責、失責必追究。要把問責作為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抓手,研究制定《中國共產黨黨內問責條例》。對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不力,管黨治黨主體責任缺失、監督責任缺位、給黨的事業造成嚴重損害,’四風’和腐敗問題多發頻發,選人用人失察、任用干部連續出現問題,巡視整改不落實的,都要嚴肅追究責任。

堅持‘一案雙查’,綜合運用批評教育、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等方式,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追究領導責任、黨組織的責任。追責情況要定期報告,典型問題要公開曝光,使問責形成制度、成為常態。"

每當老虎落馬,我們都會問一個問題:這些人是怎么升上去的?誰提拔的?平時是怎么監督的?這些問題也是縈繞在每個關注此類問題的普通人心中的問題。試想,如果每個干部在用人、提拔之際都要掂量掂量這個人對自己今后仕途的影響,想一想"下級出事、上級擔責"對自己的約束,那么"今天好同志、明天階下囚"的現象恐怕就會少很多。

世上之事,其實最怕"認真"二字。"主體責任"、"監督責任",也提出來有一陣子了。但正如中紀委全會所說的那樣,"問責一個、警醒一片,沒有問責就難有擔當"。

未來

類似的道理,其實適用于很多領域。

對當下,俠客島也有很多期待。比如,以這一執紀領域的問責條例為契機,會不會有更詳細的問責規定出來?我們都知道,除了抓黨風廉政,大家也對改革領域中的"不作為"現象有很多想說的話。在我島之前引述過的一項調查中,有官員就在談到改革的顧忌時說:也沒見著有誰因為不改革而被問責的。在這種劣幣驅逐良幣的氛圍下,怕當出頭鳥、怕有擔當就成了明哲保身之舉。

飯要一口一口吃,改革也要一項一項推進。今天高考的孩子們,若干年后也會明白,這個世界上有比考試更重要的事情。因為在實務中,標準答案本就最難。但同樣,我們的每一項工作,也是為了今后的孩子們能更容易些:更容易地觸摸到這個社會運行的規則,更容易地在階層間流動,更容易地判斷和實踐世間的善惡美丑。

所以我們也希望,雖然老王好久不見,但執紀問責可以天天見。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對我國的社會治安,社會風氣等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下面高考知識網為大家搜集的一篇“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全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章指導思想、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一條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依據黨章和憲法、法律,結合黨的建設的實踐制定。

第二條本條例的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第三條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原則。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應當遵守和維護黨的紀律。對于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處理。

第四條堅持黨員在黨紀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凡是違犯黨紀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必須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五條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準確地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地予以處理。

第六條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和批準。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第七條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第八條本條例適用于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

第二章違紀與紀律處分

第九條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第十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十一條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

(一)改組;

(二)解散。

第十二條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第十三條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各種職務。對于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某個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于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相應處理。

對于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四條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于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后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再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后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于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后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五條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第十六條對于嚴重違犯黨紀、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應當予以改組。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

第十七條對于全體或者多數黨員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應當予以解散。對于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其中,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重新登記,并參加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不符合黨員條件的,宣布除名;有違紀行為的,依照規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紀律處分運用規則

第十八條故意違紀受處分后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

第十九條從輕、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或者較重的處分。

第二十條減輕、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或者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本條例規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前款減輕處分的規則。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主動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四)主動退出違紀違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六)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二條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并呈報中央紀委批準,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本條例規定的量紀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第二十三條對于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違法的;

(二)串供或者偽造、銷毀、隱匿證據的;

(三)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員或者打擊報復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

(五)有其他干擾、妨礙組織審查行為的;

(六)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五條一人有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并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如果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即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六條基于一個違紀故意或者過失,其行為觸犯本條例分則中兩個以上(含兩個)條款,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

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中,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第二十七條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違紀的,對為首者,除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外,從重處分;對其他成員,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黨紀處分。

對于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處分。對違紀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違紀的總數額處分;對其他共同違紀的為首者,情節嚴重的,按照共同違紀的總數額處分。

教唆他人違紀違法的,應當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追究黨紀責任。

第二十八條黨組織領導機構集體作出違犯黨紀的決定或者實施其他違犯黨紀的行為,對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員,按共同違紀處理;對過失違紀的成員,按照各自在集體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處分。

第二十九條對于本條例沒有規定但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確需追究黨紀責任的違紀行為,比照分則中最相類似的條款處理。需要比照處理的案件,按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應當由省(部)級黨委、紀委批準處理的案件,報請中央紀委批準;應當由省(部)級以下黨委、紀委批準處理的案件,由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批準并報中央紀委備案。

第四章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于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準。

第三十一條依法被勞動教養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紀委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黨員受到黨紀追究,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的,作出或者批準作出處理決定的黨組織應當向有關機關或者組織提出建議;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