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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五大亮點

更新時間:2023-08-18 10:37:57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4月25日,李克強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7月1日起施行。

我國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大致可以分為三種情形,一是經批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二是占有編制與單位簽訂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員,三是不占有編制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工作人員。《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適用于以上第二種人員。據了解,我國現有事業單位111萬個,事業編制3153萬人。

《條例》是我國第一部系統規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規,確立了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在公開招聘、聘用合同等方面的相關規定呈現出改革亮點。

亮點一

新聘用人員向社會公開招聘

【法規介紹】第八條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是,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

【點評專家:上海原韻管理公司首席顧問何永強】

根據《上海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聘用單位根據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數額和崗位任職條件聘用人員,可以優先在本單位現有人員中公開選聘,也可以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涉密崗位確需使用其他方式選拔人員的除外。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的,同等條件下本單位的應聘人員可以優先聘用。”

2005年原人事部發布《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要求事業單位新進人員實行公開招聘。在此基礎上,《條例》明確要求“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原則,全面準確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根據《條例》,除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外,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同時考慮到事業單位種類多、行業差別大,公開招聘的具體辦法不宜一刀切,條例僅對公開招聘的范圍和基本程序作了規定。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實際上確定了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以“公開招聘為原則,以上級任命為例外”的模式。

《條例》規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一)制定公開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三)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四)考試、考察;(五)體檢;(六)公示擬聘人員名單;(七)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條例》的出臺,使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從部門規定上升為行政法規,有利于這項工作在現有基礎上進一步強化和規范,從而有效杜絕事業單位違規招聘。對此,人社部門要切實發揮好督導員、裁判員的作用,加強對公開招聘工作的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對違規操作、違法亂紀行為要嚴肅處理。

【相關案例】今年3月,根據中央組織部“12380”舉報網站,中組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近日聯合通報了湖南省嚴肅查處的江永縣少數領導干部子女親屬違規調入事業單位案。通報指出,經查,江永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唐某某等7名縣級領導干部,近年來通過托人違規辦理或偽造子女親屬在外縣區工作的虛假人事檔案,將7名子女或親屬調入江永縣事業單位工作。

湖南省有關部門和永州市對此違規用人問題作出嚴肅處理:對失職瀆職的15名有關人員進行了嚴肅追責,其中,永州市委副廳級干部、零陵區委書記(時任江永縣委書記)伍某和江永縣委書記(時任江永縣縣長)陳某某等13人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免職處理,另外2人分別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和黨內警告處分;對違規調入事業單位的7名人員全部清退,對江永縣7名縣級領導干部也給予處理,其中,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唐某某,縣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莫某某,縣人大常委會原主任李某某,縣政府副調研員聶某某、楊某某,縣政府原副縣長黎某某等,分別受到黨內嚴重警告、免職、行政警告等處理,縣政府原副縣長劉潤生因受賄罪已被判刑。

亮點二

“10+10”人員可訂立長期合同

【法規介紹】第十二條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點評專家:北京市弘嘉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副主任律師楊保全】

我國從2002年開始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目的是改革事業單位用人機制,由以前的行政任用關系向平等協商的聘用關系轉變。原人事部發布的《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提出,聘用合同分為短期、中長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

《上海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聘用合同期限分為短期、中長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聘用合同期限由單位和受聘人員協商確定。對在本單位工作已滿25年,或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已滿10年且年齡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已不足10年的人員,凡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單位應當與其訂立。”

《條例》并沒有對事業單位聘用合同進行分類,而是統一規定聘用期一般不低于3年。事業單位聘用合同不同于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既有短期的,也有無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期限定在3年以上,主要考慮到事業單位人員以專業技術人才為主,訂立比較長期的合同有利于保持科學研究、公益服務等事業的延續性,建立起比較穩定的人才隊伍。

《條例》縮小了長期合同的適用范圍,排除了“本單位工作滿25年可以要求訂立長期合同”情形,只規定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可以簽訂這樣的長期合同,但是由于《上海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辦法》仍然有效,且以上規定與《條例》并不沖突,所以在上海市有關規定修改前,對在本單位工作已滿25年的人員,凡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單位也應當與其訂立。

【相關案例】2007年9月5日,彭燕妮與某研究所簽訂項目聘用合同書,約定合同期限至2009年9月30日。2011年7月1日,彭與研究所簽訂聘用合同書,合同期限至2012年6月30日,彭占研究所事業編制,研究所聘用彭在財務資產部門工作。2012年6月21日,彭與研究所簽訂聘用合同續簽書,約定續簽合同期限至

2013年6月30日。2013年5月28日,研究所通知彭不再與其續簽聘用合同。2013年6月28日,彭辦理離所手續向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研究所支付違法解除聘用合同賠償金等。仲裁委員會裁決:駁回彭的申請。彭對仲裁裁決持有異議,故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彭原系事業編制人員,其與研究所之間系人事關系。根據有關規定,事業單位的聘用人員,在本單位工作已滿25年或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已滿10年且年齡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已不足10年的人員,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聘用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該人員退休的合同。彭并不符合簽訂直至退休的合同的法定條件,故彭要求確認研究所終止聘用合同違法的訴訟請求,沒有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彭與研究所簽訂的聘用合同到期終止,不符合聘用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約定條件;故彭要求研究所支付賠償金的訴訟請求,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據,法院亦不予支持。據此,法院于2013年10月判決:駁回彭的全部訴訟請求。

亮點三

初次就業合同期三年以上,試用期可約12個月

【法規介紹】第十三條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點評專家:上海人事經理研究中心嚴同逑】

有人認為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當事人約定試用期都可以是12個月,這是不對的。可以約定12個月試用期的僅限于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上海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聘用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內。聘用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滿6個月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滿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受聘人員為大中專應屆畢業生的,試用期可以延長至12個月;試用期超過6個月的,聘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3年。”

另需注意,《條例》未對工作人員試用期解聘條件作出規定,但是根據《上海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辦法》規定,受聘人員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本崗位要求又不同意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聘用單位可以隨時解除聘用合同,并書面通知受聘人員。

【相關案例】小張是今年畢業的大專生,找工作一直不是很順利,離開學校后一個月,通過親戚的介紹進了一家事業單位工作。小張的職位屬事業單位人員編制,家里人都挺高興的。在簽合同的時候,小張拿著合同看著有點犯嘀咕,因為合同上寫著:“本合同期限為3年,其中試用期12個月”。過去在學校時上過一點基礎法律課,曾經提到勞動法中規定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小張問單位是不是違法了?

其實小張是誤會了,這家事業單位的做法沒有錯。我們國家并不是所有的人都適用勞動法的,通常國家公務員和事業單位的有編制的人都被排除在勞動法之外。關于事業單位的試用期,《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所以小張作為應屆生,屬于特殊情況,還是可以設立12個月的試用期的,單位的做法沒有什么問題。

亮點四

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解除聘用合同

【法規介紹】第十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點評專家:匯業律師事務所洪桂彬律師】根據《上海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受聘人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與單位協商一致,又不屬于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受聘人員應當繼續履行聘用合同;6個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與單位協商一致的,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聘用單位應當自受聘人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20日內予以答復;未予答復的,視為同意解除聘用合同。”相當于單位至少可以拖員工6個月時間,《條例》明確提前30天可以解除,參照了《勞動合同法》關于辭職的規定,有積極的意義。但是,本條又增設了“例外條款”即“另有約定的除外”,表面上賦予了雙方意思自治的空間,但現實情況下多數是單位說了算,如果合同約定必須經過批準才能離職,是否變相限制了員工的離職權,如此條款是否有效,有待司法實踐的檢驗。

另需注意,《上海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辦法》除了規定了受聘人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的處理情形外,第三十四條還規定了受聘人員隨時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員可以隨時解除聘用合同,并書面通知聘用單位:(一)在試用期內的;(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三)被錄用或者選調到國家機關工作的;(四)依法服兵役的;(五)聘用單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約定支付工資報酬、提供工作條件和福利待遇的;(六)聘用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工作的。  【相關案例】A君大學畢業后分配到B高校任教,雙方簽訂聘用合同。幾年前,A君在外單位報名參加了全國研究生入學考試,報考上海C高校。不久收到C高校調檔函。但B高校以A君在外單位報名違反了學校有關規定以及聘用合同約定的服務期未滿為由,拒絕辦理調檔手續。

A君向當地人事局提出人事仲裁申請,因故無法受理。鑒于調檔的最后限期日益臨近,A君向當地法院起訴,訴請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間的聘用合同,判令被告給予原告辦理人事檔案的調動手續。

被告未做書面答辯,但在答辯期內向法院提出證據表示:第一,A君不符合單位報考條件。B學校規定可以招考碩士研究生條件之一須本科畢業后在本校工作滿三年;報考程序之一須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后,統一報學校人事處;不準報考條件之一有與學校簽訂的協議所規定的服務期未滿者。第二,A君報考違背雙方《聘用合同》。雙方簽訂的協議書規定:A君保證在B高校工作滿五年。第三,A君未經單位同意報名且是在他單位報考,不符合國家政策。

當地法院擬定開庭審理本案。不料,原告撤訴。理由是本案審理、判決、是否上訴等還有一個較長過程,開學在即,C高校研招辦對最后調檔限期已無法再延長。由于時間關系,即便勝訴,已無意義。同日,法院口頭裁定,記入筆錄。準許原告撤訴,訴訟費減半由原告負擔。

此案如發生在7月1日以后,A君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如發生在上海,A君考入普通高等院校后,就可以隨時解除聘用合同,并書面通知B學校,B學校應按照規定辦理檔案轉移等手續。

亮點五

連續曠工超過15天單位可解聘

【法規介紹】第十五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點評專家:上海市浦東新區勞動保障學會副秘書長賈培成】《上海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辦法》規定,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隨時解除聘用合同,并書面通知受聘人員:(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本崗位要求又不同意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二)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三)未經單位同意,擅自出國或者出國逾期不歸的;(四)違反工作規定或者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五)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本單位、其他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六)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此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可以被單方解聘,《條例》規定增加到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顯然降低了對職工的要求,提高了解雇保護標準。新法實施后,就不能因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即解除聘用合同。

【相關案例】幾年前,張某應聘到某展覽中心工作,在該單位擔任國際合作職員。但該單位始終未與張某簽訂聘用合同,也未為其繳納各種保險。張某于當年10月向單位提出口頭辭職,后再未到單位上班。某展覽中心經研究認為張某自當年10月9日至25日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達17日,已構成嚴重違紀,依據某展覽中心《考勤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決定對張某作出辭退處理。某展覽中心未將辭退決定送達張某,而是將辭退決定裝入張某檔案并將張某檔案退回了學校。張某不服,特向中央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1.撤銷單位作出的辭退決定;2.補發相關福利待遇及補辦各種保險。

仲裁委員會認為,事業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只要不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且在單位內部進行了公示,仲裁委員會應當對其有效性予以認可,且可以作為裁決案件的依據。本案中被申請人對張某作出辭退決定后,未向張某進行送達,而是將辭退決定放入申請人的檔案中,導致處理程序上出現重大瑕疵。

仲裁委員會對雙方進行了調解,雙方當事人均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存在著一定的過錯,雙方自愿達成以下協議:(一)被申請人撤銷對申請人作出的辭退決定,并為申請人辦理辭職手續。(二)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辦理其在工作期間的失業保險。(三)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辦理檔案調轉手續。

下面是條例全文: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建設高素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服務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原則,全面準確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

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三條 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

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條 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業單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工作人員意見。

第二章 崗位設置

第五條 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明確崗位類別和等級。

第六條 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

崗位應當具有明確的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

第七條 事業單位擬訂崗位設置方案,應當報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 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

第八條 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是,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

第九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公開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

(三)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試、考察;

(五)體檢;

(六)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七)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第十條 事業單位內部產生崗位人選,需要競聘上崗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競聘上崗方案;

(二)在本單位公布競聘崗位、資格條件、聘期等信息;

(三)審查競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評;

(五)在本單位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六)辦理聘任手續。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條 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條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系終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訓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聘用合同規定的崗位職責任務,全面考核工作人員的表現,重點考核工作績效。考核應當聽取服務對象的意見和評價。

第二十一條 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聘期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

第二十二條 考核結果作為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工資以及續訂聘用合同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應當根據不同崗位的要求,編制工作人員培訓計劃,對工作人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

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所在單位的要求,參加崗前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和為完成特定任務的專項培訓。

第二十四條 培訓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支。

第六章 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長期服務基層,愛崗敬業,表現突出的;

(二)在執行國家重要任務、應對重大突發事件中表現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發明創造、技術革新的;

(四)在培養人才、傳播先進文化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二十六條 獎勵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 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榮譽稱號。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處分:

(一)損害國家聲譽和利益的;

(二)失職瀆職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紀律的。

第二十九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第三十條 給予工作人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三十一條 工作人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后,由處分決定單位解除處分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 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

第三十二條 國家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

事業單位工資分配應當結合不同行業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因素。

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事業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條 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三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應當退休。

第八章 人事爭議處理

第三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提出申訴。

第三十九條 負有事業單位聘用、考核、獎勵、處分、人事爭議處理等職責的人員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

(二)與本人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

第四十條 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投訴、舉報,有關部門和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人事處理違反本條例規定給當事人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第四十三條 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