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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廣東安置退伍軍人補貼新政策

更新時間:2023-08-23 17:45:48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我省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和《民政部總參謀部關于做好冬季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發〔2015〕3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做好我省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對象

(一)義務兵。服現役滿2年未被選取為士官的;由于傷病殘等原因滯留部隊服現役超過2年的;服現役未滿2年因政治、身體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現役的。

(二)士官。服現役滿8年、16年未被選取為高一級士官的,服現役滿5年、12年因編制限制未被批準繼續服現役的;年滿55歲或者服現役滿30年以上的;超過本崗位規定最高服現役年限的,因國家和軍隊建設需要退出現役的,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本人申請退出現役的,以及因現實表現、工作能力、身體狀況等原因不適宜繼續服現役的;直接從非軍事部門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現役的。

符合退休、供養條件的退役士兵,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接收安置手續。

二、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政策措施

(一)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對象。

1.冬季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未選擇自主就業安置的,由政府安排工作:

(1)服現役滿12年的士官;

(2)服現役期間榮獲平時二等功以上獎勵或戰時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士兵;

(3)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士兵;

(4)烈士子女士兵。

2.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冬季退出現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條件,退役時未選擇自主就業安置的,可以選擇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者自謀職業的方式安置:

(5)服現役滿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條件的士官;

(6)服現役滿上士軍銜規定年限的直接從非軍事部門招收的士官;

(7)因公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士官;

(8)從城鎮(非農業戶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從高校在校大學生中征集入伍(不復學)且服役期間被選取為士官的。

3.符合第⑴項至第⑺項條件的退役士官的檔案由省民政廳集中審核交接;其他退役士兵的檔案,由所在部隊直接移交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置部門。對于義務兵中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因戰被評定為5至8級殘疾、是烈士子女的,逐級報省民政廳審批。

(二)采取有力措施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就業。

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各類社會組織,不分所有制性質和組織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責任和義務。任何部門、行業和單位不得下發針對退役士兵的歧視性文件,嚴禁拒絕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屬單位接收退役士兵,嚴禁以勞務派遣、有償轉移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細化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在招錄公務員和招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以及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企業按比例預留崗位擇優招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的措施辦法,充分發揮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安置退役士兵的主渠道作用。要結合城鎮化進程和公共服務均等化要求,挖掘社區服務、社會工作、農技推廣等基層公共管理和服務領域的就業潛力,力爭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提供更多收入有保障的就業崗位。要研究制定公開公正公平的退役士兵安置辦法,量化服役貢獻,實行“陽光”安置。

駐穗的省直屬機構、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務,由省民政廳會同省編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資委制定下達;其他省直屬機構、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務,由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下達。駐粵的中央單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務,按有關規定辦理。安置地縣以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擬訂接收安置計劃、落實接收單位,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用人單位下達。各地務必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個月內,開出安置介紹信,并督促有關單位確保退役士兵上崗就業。

(三)落實好退役士兵的安置補助政策。

冬季退役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按照不低于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標準發放一次性補助金。退役士官從服滿義務兵年限后第1年算起,每多服役1年,在義務兵補助金基礎上增發5%(即按應發義務兵補助金的5%標準增發)。各地可根據上述原則制定具體補助辦法。

汕頭、韶關、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陽江、湛江、茂名、肇慶、清遠、潮州、揭陽、云浮市及江門恩平市所需資金,由省財政按照每人6000元標準安排補助,江門臺山市、開平市所需資金,由省財政按照每人4200元標準安排補助,據實結算,其余由市以下財政負擔。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東莞、中山市及江門市其他地區所需資金由當地財政負責。

冬季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自愿選擇自謀職業發放一次性補助金的標準為:義務兵、初級士官按當地在崗職工人均工資收入的100%至150%發放;中級士官按當地在崗職工人均工資收入的150%至200%發放。初級士官和中級士官除按以上基數發給自謀職業一次性補助金外,從服滿義務兵年限后第1年算起,每多服役1年,增加當地在崗職工人均1個月工資收入的補助。對服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含三等功)或大軍區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可適當增加補助費。各地可根據上述原則制定具體補助金標準。

三、退役士兵教育培訓政策措施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執行《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廣東省人民政府廣東省軍區關于進一步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的通知》(粵府〔2011〕114號)等規定,進一步建立健全以促進就業為目的、以市場需要為導向、以中等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為主體,以高等職業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為補充的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制度。完善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工作軍地部門協調機制,形成工作合力。依靠各類技工院校、職業院校和培訓機構,積極開展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努力提高退役士兵就業和創業能力。深入開展宣傳引導,通過編發政策問答等形式,讓退役士兵全面了解政策待遇。創新教育培訓形式內容,擴大“訂單式”培訓范圍,試點組織異地培訓,研究探索政府購買、委托社會公益組織或中介服務部門承辦培訓具體事務。

在退出現役1年內,退役士兵可免費自主選擇報考普通高等學校(含高等職業院校)、成人教育,或選擇參加最短不少于3個月的職業技能培訓,教育培訓經費從中央財政安排的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補助資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地市、縣(市、區)財政負擔。其中,通過我省高等職業技術院校“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考試”單獨劃定錄取控制分數線擇優錄取的,省財政按照《廣東省省財政補助經濟欠發達地區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資金管理辦法》(粵財社〔2006〕175號)規定,補助經濟欠發達地區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經費;在退出現役2年以內的,可免費自主選擇報讀兩年中等職業教育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經費按現行規定執行,省財政按照粵財社〔2006〕175號文規定,補助經濟欠發達地區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經費。退役士兵只能選擇報考或參加其中1項教育培訓。

退役1年以上的,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學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專科學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職業學校)的教育資助,按照《財政部教育部民政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關于實施退役士兵教育資助政策的意見》(財教〔2011〕538號)有關規定執行。

退役1年以上的,參加職業培訓按《國務院關于加強職業培訓促進就業的意見》(國發〔2010〕36號)規定執行。

四、退役士兵自主就業創業扶持優惠政策

各地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做好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業創業工作。按照城鄉一體的原則,將《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于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1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調整完善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2號)規定的各項優惠政策調整適用于所有自主就業退役士兵。

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96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自1月1日起,為安置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就業而新辦的服務型企業當年新安置自主就業退役士兵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其提供的應稅服務(除廣告服務外)3年內免征增值稅。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除廣告服務外)3年內免征增值稅。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及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金融、財政等有關部門要按照小額擔保貸款政策規定,對自主創業的退役士兵和接收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小型微型企業,優先提供擔保、貸款及貼息等支持和服務,降低或取消反擔保要求。

各有關部門要根據退役士兵特點和實際需求,加快建立退役士兵就業服務信息網絡,以利退役士兵及時了解安置政策、獲取就業信息。積極采取組織職業介紹、就業推薦、專場招聘會等方式,搭建供需平臺,促進退役士兵與用人單位有效對接。及時總結、推廣實踐中形成的有益做法,不斷加強和改進退役士兵就業指導和就業服務。

五、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要求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項長期的重要政治任務,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周密計劃,精心組織,確保安置工作順利進行。要完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領導協調機制,加強統籌協調和工作督導,確保措施到位、責任到位、保障到位。要把完成安置任務情況納入“雙擁”創建指標體系,凡沒有完成安置任務的地區,適時給予通報批評。要加強退役士兵安置法律法規落實情況的檢查,對違反法律法規,特別是對拒絕接受政府安置計劃和歧視、損害退役士兵合法權益的單位、個人,要給予通報批評,并依法限期改正;對責任心不強、措施不力、作風不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單位及相關領導的責任;對往年未安置、單位拒收或接收后未上崗的城鎮退役士兵,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決,切實維護好、保障好退役士兵合法權益。

廣東省人民政府

7月17日

相關條例

第一條為做好我省退伍義務兵的安置工作,根據國務院發布的《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退伍義務兵是指在我省安置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下列人員:

一、服現役期滿(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現役的;

二、服現役期未滿,因下列原因之一,經部隊師級(含師)以上機關批準提前退出現役的;

(一)因戰、因公負傷(包括因病)致殘,部隊發給《革命傷殘軍人撫恤證》的;

(二)經駐軍團級(含團)以上醫院證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適宜在部隊繼續服現役以及精神病患者治療半年未愈的;

(三)部隊編制員額縮減或因國家建設需要退出現役的;

(四)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非本人退伍不能維持家庭生活,并經家庭所在地的縣、市轄區民政部門和人民武裝部證明退出現役的。

第三條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必須貫徹從哪里來、回哪里去的原則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針。

第四條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進行。縣(區)以上人民政府設立接待安置退伍軍人辦公室,負責辦理退伍義務兵安置的日常工作。各級退伍安置辦公室是同級人民政府的常設機構,設在民政部門,配備專職人員,所需人員及編制按省政府的規定執行。鄉、鎮接

待安置退伍軍人工作由民政干部承辦。武裝、計劃、科委、勞動、人事、公安、糧食、財政、稅務、工商、金融等部門應協助退伍安置部門做好退伍義務兵的安置工作。

接收安置退伍義務兵所需經費,由同級地方財政納入預算,主要用于退伍義務兵的接待、兩用人才的再培訓和幫助解決生活、治病困難。

第五條接收退伍義務兵時間,接照國務院、中央軍委當年的規定執行。因氣候或地理條件原因,經國防部批準提前或推遲退伍的,可相應提前或推遲接收。

第六條退伍義務兵回原征集地時,當地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和各居民委員會應熱情接待,認真聽取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困難。

退伍義務兵在返回原籍途中,交通部門應優先給予購票、托運行李。軍供站、接待站、招待所、旅站應保證他們的食宿。

第七條退伍義務兵離隊前,所在部隊應將其檔案郵寄或派人送交原征集地接詩安置退伍軍人辦公室。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內,持退伍證和部隊介紹信到縣、市轄區兵役機關辦理預備役登記,然后向接待安置退伍軍人辦公室報到,憑接待安置退伍軍人辦公室開出的介紹信辦

理落戶手續和糧食供應關系。

義務兵退伍時,所在部隊按標準發給全國通用糧票,當地糧食部門按原統銷價供應糧食。

第八條原是農業戶口的退伍義務兵,由當地人民政府按下列規定安置:

一、對確無住房或嚴重缺房的,各級地方財政、計劃、物資部門每年應撥給一定數量的經費和建筑材料幫助他們解決住房困難。

二、對有一定專業和特長的退伍義務兵,應積極開發使用。

各部門和用人單位向農村招聘干部和職工時,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招聘和錄用退伍義務兵,年齡可適當放寬。

三、對從事農業生產的退伍義務兵,當地農業(林業、水產、畜牧業)、銀行和供銷社等有關部門應當安排一定數量的資金(貸款)給予扶持,化肥、農藥、種苗、飼料等生產資料優先給予供應。

四、退伍義務兵的父母系自理口糧進城鎮落戶,本人退伍后愿意隨父母落戶的,憑退伍安置部門的證明向當地公安部門辦理自理口糧戶口。退伍安置部門不負責分配工作。

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按城鎮戶口退伍義務兵的待遇給予安排工作,憑接待安置退伍軍人辦公室的證明辦理城鎮戶口和吃商品糧手續,所需增加的糧食指標,在省下達各市的糧食銷售指標內解決。糧食差價補貼,按現行財政體制負擔,不得收取糧食差價款:

(一)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和榮獲大軍區以上(含大軍區)單位授予二級英雄模范獎章以上榮譽稱號的(退伍后補辦無效);

(二)在服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的二、三等傷殘軍人;

(三)入伍前隨父母生活同一戶口,在服役期間父母遷居城鎮(吃商品糧的常住戶口),退伍后本人要求到父母現住地安置落戶,有父母現所在單位和現住地公安機關證明的;

(四)入伍前為孤兒或入伍前隨父母共同生活,在服役期間父母雙亡而孤身一人的;

(五)因戰犧牲烈士的子女、弟妹經人民武裝部批準接槍入伍的;

(六)女性退伍義務兵。

第九條原是城鎮戶,服役前沒有參加工作的退伍義務兵,由當地人民政府實行按系統分配任務、包干安置的辦法。具體安置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年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個月內,由當地人民政府統一分配工作,憑接待安置退伍軍人辦公室開具的行政介紹信到接收單位報到。各接收單位(包括中央、省企事業單位)不得拒絕接收當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務。

接收安置單位所增加的勞動指標、編制和工資額,勞動、人事、編委、財政和銀行等部門應予承認。

二、在部隊榮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和榮獲大軍區以上(含大軍區)單位授予二級英雄模范獎章以上榮譽稱號的,安排工作時應優先照顧本人志愿;對有一定專業技術的,應盡量做到對口安置。

三、因戰、因公致殘的二、三等傷殘退伍軍人,應安排在生產、經營相對穩定的企業、事業單位。接收安置單位納稅有困難的,可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按國家規定的權限報批后,給予適當減免產品稅、增值稅和營業稅;對拒絕接收單位,當地人民政府應責成接收單位從下達安置通知

之日起發給安置對象的基本工資。

四、退伍義務兵入伍前與父母共同生活,在服役期間家庭戶口和住址變遷,退伍后本人要求到父母現住地落戶安置的應允許。

第十條對患有精神病或麻瘋病的義務兵,退伍前部隊應商請原征集地的退伍安置辦公室同意后,派人護送到商定的單位。需要入院治療的,由當地民政、衛生部門接收治療,住院期間所需醫藥、住院費,入伍前沒有參加工人的由病員所在縣、市轄區地方經費開支;入伍前為正式職工

的,由原單位負責。

第十一條義務兵入伍前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正式職工,退伍后原則上回原單位復工復職,原工作單位已經撤銷、合并、分立或終止的,由上一級主管部門或合并后的單位負責安置。

原從國營農、林、漁、鹽場入伍的義務兵,退伍后回場安置。

第十二條義務兵入伍前是學校(含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未畢業的學生,退伍后要求復學的,原學校應在他們退伍后的下一學期準予復學。原學校已經撤銷、合并、分立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學校復學確有困難的,由縣以上教育部門另行安排到相應學校就讀,畢業后享受同屆畢

業生待遇,退伍安置部門不負責安排工作。

第十三條退伍義務兵報考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的,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錄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退伍義務兵的科技培訓,并納入當地培訓規劃。

第十四條對退伍義務兵開辦的生產、加工、運輸、建筑、修理、服務等個體企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給予辦理營業執照;納稅有困難的,可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按國家規定的權限報批后,稅務部門應當給予適當減免產品稅、營業稅和增值稅。退伍回城鎮的義務兵辦個體企業開業

六個月后,退伍安置部門不再負責分配工作。

第十五條義務兵從兵役機關批準入伍之日起至部隊批準退出現役止,為服現役的軍齡,滿十個月的,按周年計算。符合本細則第八條第五款和第九條規定的,其軍齡和待分配的時間計算為連續工齡。入伍前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正式職工的,其入伍前的工齡和軍齡

連同待分配時間一并計算為連續工齡,享受與所在單位職工同等待遇。入伍前是民辦教師,退伍后繼續任民辦教師的,其入伍前的教齡,軍齡和退伍后的教齡一并計算為連續教齡,經考試合格的,應優先轉為公辦教師。

第十六條義務兵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退伍安置部門不負責分配工作:

一、不具備本細則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條件,提前退出現役的;

二、被部隊開除軍籍或除名的;

三、在部隊或退伍后待分配期間犯有刑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的;

四、在部隊或退伍后待分配期間被處以勞動教養的;

五、退出現役后超過六個月不向原征集地退伍安置部門報到或不辦理預備役登記的;

六、退伍后接到分配工作通知超過三個月不報到的。

第十七條各市可根據國務院發布的《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和本細則,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十八條本細則自1989年10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關退伍義務兵安置規定與本細則有抵觸的,按本細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