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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陽拆遷補償最新標準,衡陽拆遷補償新政策

更新時間:2023-08-18 01:09:59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衡陽拆遷補償最新標準,衡陽拆遷補償新政策  

城市的發展是一個不斷進行再建設的過程,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實施,*的逐步建立,生產力得到空前的發展。為了城市的整體規劃,有時也為了國家專項工程建設的需要,有必要對原有建筑房屋進行拆除、搬遷,達到整體的整齊劃一或對日益緊張的國有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那么和拆遷補償標準是什么?高考知識網在網上收集整理了一些關于衡陽拆遷補償最新標準的信息。注:衡陽拆遷補償標準請以衡陽官方發布文件為準,本文僅僅起到參考作用,真實性與否并未做核對。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區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被拆遷人等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各項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衡陽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衡政辦發[2015]73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內依法征收或使用集體土地及其附著物(含房屋、青苗和其它構筑物或附屬設施)的補償安置適用于本實施細則。

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對國防、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通信等基礎設施建設涉及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應當遵循節約集約用地和依法拆遷的原則。鼓勵貨幣安置和實物安置,因地制宜,分類補償,確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被征收人應當支持、配合征地拆遷工作。

第四條 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區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相關工作,指定相關征拆實施單位承擔具體工作。

第五條 各部門職責分工:

(一)國土部門負責指導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和解釋相關政策;發布擬征地告知書、起草并報區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土地公告、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會同發改、規劃、環保、林業、人社等部門做好用地報批工作;協助安置地選址并辦理安置地用地審批手續;負責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會同鄉鎮(街道)開展實物調查登記和補償核算工作。

(二)鄉鎮(街道)負責轄區內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的具體工作,會同國土部門開展實物調查登記和補償核算工作,落實征地拆遷安置協議的簽訂和相關矛盾的調處,實施被征收土地的騰地和房屋拆除、墳墓遷移工作,指導征地補償款項的分配,協助拆遷安置地的規劃選址和安置方案的制定。

(三)城鄉規劃部門負責安置區的規劃選址和放線、驗收工作,組織審查安置區規劃設計方案,辦理規劃審批手續。

(四)財政部門會同審計、國土部門做好征地拆遷補償款項的審核工作。

(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有資金的測算,組織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險和就業培訓等相關工作。會同鄉鎮(街道)、國土部門核定失地農民的參保資格。

(六)公安部門負責征地拆遷安置人口和戶籍信息的認定工作。

(七)綜合執法、國土、鄉鎮(街道)根據工作需要共同配合實施強制騰地工作。

(八)其他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六條 擬征收農民集體土地,區國土部門應當按規定將下列事項在擬征地所在的村、組發布擬征地告知書,并采取照相等方式進行證據保全。

擬征地告知書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擬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

(二)申請聽證的途徑、期限、聯系方式等。

擬征地告知書發布后,征地拆遷機構應當組織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附著物等進行調查登記。征拆實施單位應當公布調查結果和征收補償情況。

確認結果或調查結果資料作為征收補償的依據。

第七條 擬征地告知書發布后,在擬征地上搶插、搶栽、搶種的青苗,搶搭、搶建的建(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和搶裝飾裝修的,不予補償。

第八條 自擬征地告知書發布之日起1年內(國、省另有規定的除外),在擬征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手續:

(一)新建、改建房屋,改變房屋、土地用途,土地轉讓、抵押;

(二)戶口的遷入和分戶,但因出生、婚嫁、軍人復轉退或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刑滿釋放等依法辦理的除外;

(三)以擬拆遷房屋為經營場所的工商、稅務登記;

(四)特種養殖證;

(五)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六)其他有礙征地拆遷工作的。

征拆實施單位應將擬征地告知書送達相關部門,告知不得辦理前款規定的各項手續。

違反法律法規和本實施細則規定辦理上述手續的,不得作為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九條 征收土地方案獲得批準后,區國土部門根據區人民政府的安排和授權在收到征收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征地所在的鄉鎮(街道)或村、組內發布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征地批準的機關、文號、用途和時間;

(二)被征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三)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四)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第十條 被征收人應當在征收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等證書到公告指定地點辦理征地拆遷補償登記手續。逾期未辦理的,其補償內容以確認結果或調查結果為準。

第十一條 區國土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二)征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三)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四)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五)聽證的權利與期限,其他有關征地補償、拆遷安置的具體措施。

被征收人可以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提出意見或申請聽證。被征收人申請聽證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聽證機關書面提出申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

第十二條 區國土部門應當研究被征收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或聽證會意見。確需修改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三條 征拆實施單位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將征地拆遷補償費用足額支付給被征收人。

在規定期限內未領取征地拆遷補償費用的,征拆實施單位應當以被征收人的名義專戶儲存并書面告知。

在征收土地完成后,征拆實施單位應將征地情況抄送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應及時辦理承包戶的承包合同和承包經營權證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征拆實施單位可以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作為實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十五條 被征收人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的或征拆補償協議約定的期限內騰地。

征地拆遷補償費用足額支付后,被征收人在規定或協議約定的騰地期限內拒絕騰地的,由區國土部門依法作出限期騰地決定;逾期拒不履行的,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第三章 征地與青苗、附屬設施補償

第十六條 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其標準按照省(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標準執行。

(一)征收水田、旱土(園地)、林地、荒山荒地(其他草地)、裸地的,按省(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標準執行;

(二)征收集體建設用地,農村道路、坑塘水面等農用地,參照鄰近水田征地標準進行補償;

(三)征收專業菜地、專業魚池補償標準修正系數分別為鄰近水田的1.25、1.15。(專業菜地,是指經縣級以上農業部門批準,為供應城市居民蔬菜,連續三年以上常年種植蔬菜且有相關配套設施的商品菜地;專業魚池,是指經縣級以上農業部門認可,有相關配套設施,連續三年以上常年養殖魚、蝦等精養魚塘水域);

(四)非農業建設經批準使用國有農用地的,參照鄰近農民集體土地的征地補償標準執行。

第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征地補償費用于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其中10%被征土地的征地補償費用于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劃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財政專戶。被征地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按照《衡陽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實施意見》衡政辦發[2014]43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青苗和附屬設施實行包干與分類補償相結合的方法。

農用地上的青苗和附屬設施按一類標準中附件3?1的標準進行包干補償。果園、茶園等按一類標準中附件3?2的標準進行補償。苗圃的移栽按一類標準中附件3?3的標準進行補償。

對個人房屋內外的設施和房前屋后的青苗,除一類標準中附件3?3、3?4所列項目外,進行包干補償(含移裝、移植費或砍伐費等)。其包干補償費以被征收住房底層建筑面積為準,補償標準為150元/?。

第十九條 墳墓的遷移按一類標準中附件4的標準補償。墳墓的遷移原則上遷至政府指定的安置地點,按統一規格和面積遷葬,不再補貼新購墳地費,遷葬地的相關費用由用地單位承擔。遷墳公告期滿后,對無主墳墓和已經按標準給予補償后仍拒不按期搬遷的墳墓,依法實行代遷或用地單位作深埋處理。

第二十條 特種種養殖專業戶的搬遷,根據有資質的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進行補償。

第二十一條 砂石場、預制場、磚場的補償按照一類標準中附件5補償。

第二十二條 拆遷學校、企業廠房、寺廟、辦公用房等其用地范圍內的青苗與設施已包含在貨幣補貼內,不再另行補償。

第二十三條 國有農用地的青苗和附屬設施補償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十四條 集體土地上的國有設施如電力、通信、廣播電視“三桿”及燃氣、給排水管道的搬遷,按照“誰用地、誰負責”的原則,由用地單位與“三桿”及管線產權所有者協商解決。

第四章 房屋拆遷補償

第二十五條 對被拆遷人房屋的補償包括:

(一)房屋結構補償和裝飾裝修補償;

(二)因拆遷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拆遷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違法建筑和超過臨時用地批準期限的建(構)筑物;

(二)有關批準文書中注明因國家建設需要應無條件拆除的臨時建(構)筑物;

(三)在臨時用地上建設的永久性建筑;

(四)征地告知書發布后,搶搭、搶建、搶裝飾裝修的建(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

未超過臨時用地批準期限的建(構)筑物按成本和使用年限予以適當補償。

第二十七條 房屋結構補償標準根據安置方式分別見一類或二類標準附件1。該補償已包含房屋地基平整費用和房屋基礎費用。

房屋裝飾裝修補償標準根據安置方式分別見一類標準附件2或二類標準附件1。

第二十八條 被拆遷房屋合法性的認定,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已依法取得土地、房屋權屬證書的,以權屬證書為準;

(二)沒有取得權屬證書的,以用地批準文件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為準;

(三)僅取得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或沒有任何批準文件的,由區國土局結合建筑物建設時期的政策法規進行認定。符合當時規定條件的,須按建筑面積30元/?追繳規費后予以認定。不符合當時規定條件的,按違法建筑認定。

按前款第(三)項規定認定村民住房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且認定的建筑面積在100?/人以內,超出部分,不予補償:

(一)一戶一宅;

(二)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三)建房人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

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性房屋的認定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已依法取得土地、房屋權屬證書;

(二)辦理了工商、稅務登記,并連續經營半年以上。

第五章 拆遷安置

第三十條 建設項目須拆遷住房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為拆遷安置對象,其戶籍信息的認定以公安部門核定為準。

對持有效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農村獨生子女家庭,經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征拆實施單位共同核定,其總人口增加一人。

第三十一條 房屋拆遷安置方式:貨幣安置、實物安置、統規自建安置、遷建安置。拆遷房屋為住房的被拆遷人只能選擇一種安置方式進行安置。在本區重點控制區范圍內,原則上采取貨幣安置或實物安置;但因特殊情況被拆遷人申請采用統規自建安置方式的需經區人民政府批準。一般控制區范圍內,政府已規劃建設集中安置區的采取統規自建安置,其他因線性工程或需零星拆遷的采取遷建安置。

被拆遷人已選擇上述任何一種方式安置后,不得以任何名義或形式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申請集體土地建房,國土部門和鄉鎮(街道)不得辦理建房用地審批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規定的重點控制區、一般控制區范圍如下:

重點控制區:南岳衡山風景名勝區禁止建設區、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南岳區城市規劃區建設用地范圍及其它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

一般控制區:本行政區域內除重點控制區以外的其他區域。

第三十三條 拆遷下列房屋除按一類標準中附件1、2規定的標準進行貨幣補償外,再按房屋補償款總額的50%給予貨幣補貼:

(一)學校、寺廟、辦公用房等(確需重建的,重建費用由被拆遷人承擔,重建用地的相關手續由征地拆遷項目業主協調辦理,并承擔相關費用);

(二)生產、經營性用房(不包含住房改變為生產、經營性用房);

(三)非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擁有其他合法住房的。

第三十四條 選擇貨幣安置的,按一類標準中附件1、2規定的標準補償后,另以55?/人(符合安置資格的人員)的標準給予住房補貼4000元/?;每人再增加5萬元獎勵。

被拆遷人在集體土地上有多棟合法住房的,只能享有一次住房補貼和獎勵;在本實施細則實施前已進行房屋拆遷安置的,拆遷其他住房時,僅按一類標準中附件1、2規定的房屋補償標準予以補償,另只支付搬遷費,不再給予安置,不發放臨時安置補償費。

非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只有唯一一處合法住房,并且在該房屋內共同生產生活的可以按本條規定給予住房補貼。

第三十五條 選擇實物安置的,以55?/人核定被拆遷人安置房建筑面積,被拆遷的住房超過核定安置標準的部分按一類標準中附件1、2予以補償。成套安置房面積超出安置標準的,由被拆遷人按高層1600元/?、多層1200元/?的均價購買,成套安置房超出的總面積控制在30?以內。另每人增加5萬元獎勵。

第三十六條 選擇統規自建安置的,按二類標準中附件1、2予以補償,并自行承擔安置房屋1米以內的基礎費用和房屋設計費用。

第三十七條 選擇遷建安置的,按一類標準中附件1、2予以補償。新宅基地由所在集體經濟組織調劑,并依法審批,按規劃自行建設房屋。

第三十八條 拆遷生產、經營性用房,造成被拆遷人停產停業直接損失的,每月按照被拆遷房屋總價值的14‰給予停產停業補償。停產停業期限按6個月計算。

以上補償包括設備(或貨物)的拆除、搬運、安裝、調試及其過程中造成的損失等全部費用。征收時已停產停業的不予補償。

未經有關職能部門批準,將其它房屋改變為生產、經營性房屋的,不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第三十九條 貨幣安置拆遷住房的給予搬遷費4000元/戶;實物安置、統規自建安置和遷建安置拆遷住房的給予搬遷費2000元/戶/次,需要過渡的按2次補助。

第四十條 拆遷住房造成臨時安置的補償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貨幣安置的給予一次性臨時安置補償費2000元/人;

(二)實物安置、統規自建安置和遷建安置的給予臨時安置補償費300元/人/月。實物安置補助24個月,延長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償費按標準的150%支付;但實物安置提供現房安置的,補助12個月。統規自建安置補助12個月,過渡期限超過12個月未交付安置地的,按原標準再補助12個月;過渡期限超過24個月未交付安置地的,臨時安置補償費按標準的150%支付。遷建安置補助12個月。

第四十一條 對所得補償不足以自行建設房屋的五保戶、特困戶,將其納入保障房或愛民房等受助范圍,或采用其他有效措施以保證其住有所居。

第四十二條 屬于下列情況的不予安置:

(一)被拆遷人在集體土地上另有房屋的;

(二)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

(三)被拆遷人非住宅房屋或建(構)筑物拆遷的。

第六章 獎 勵

第四十三條 對積極配合征地拆遷的被征收人給予獎勵: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規定騰地日期前交地騰房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萬元(含房屋、青苗和附屬設施的騰地獎勵);

(二)被拆遷人在規定騰地日期前完成拆遷騰地的,按其房屋拆遷的補償總額(不含補貼、附屬設施及過渡費等)的6%進行獎勵;

(三)青苗和附屬設施所有人在規定騰地日期前交地的,按青苗和附屬設施補償總額的5%進行獎勵。

第四十四條 屬于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被拆遷人,其住房建筑面積低于55?/人,在規定騰地日期前交地的另外給予獎勵:被拆遷人按55?/人核定的建筑面積與其實際建筑面積的差額小于或等于55?的獎勵4萬元,差額大于55/?、小于或等于110?的獎勵8萬元,差額大于110?、小于或等于165?的獎勵12萬元,依此類推。

第四十五條 對征地拆遷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工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本條規定的獎勵資金在征地拆遷工作經費中列支。第四十三、四十四條規定的獎勵資金列入征地拆遷總成本。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在征地拆遷安置工作中,對不嚴格執行本實施細則的責任單位和相關工作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七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偽造、變造相關物證書證等方法妨礙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對相關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貨幣安置,是指拆遷房屋按本實施細則一類標準中附件1、2標準以貨幣形式給予被拆遷人補償,補償后不再提供安置房或宅基地。

本實施細則所稱實物安置,是指拆遷房屋按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標準核定被拆遷人的安置房面積,原住房面積超過標準部分按一類標準中附件1、2予以補償。

本實施細則所稱統規自建安置,是指被拆遷人申請在區政府批準的區域內按統一規劃、集中安置、自行建設的方式,房屋及附屬設施按本實施細則二類標準中附件1、2予以補償。

本實施細則所稱遷建安置,是指因線性工程或規劃區外的項目建設用地需零星拆遷的村民住房不能集中安置的,按本實施細則一類標準附件1、2予以補償后,由所在集體經濟組織調劑宅基地,村民按規劃自行建設房屋。

第四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中所指房屋包括:住房及附屬用房;學校、企業廠房、寺廟、辦公用房、生產經營性用房;臨時建筑、廠棚等。非住宅用房是指與住房非整體設計的廚房、衛生間、牲舍等。

第五十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指征地時依法享有該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承擔該集體義務的農業人口。

第五十一條 被拆遷人應當提供戶主身份證、戶口簿和土地使用證等其他有效證件。房屋被依法拆遷補償后,被拆遷人應當辦理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不辦理的,由國土部門依法注銷。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實施細則實施前,已實施征地拆遷工作的,按原規定的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