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課教師與單位已形成關系,補償待遇和標準,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辭退應當每滿一年給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補償,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不同地區的補償都不同,一起來看看北海代課教師工資待遇補貼及發放標準
由于該政策還未正式更新,所以沿用以下的最新版2015國家代課教師新政策說明:
北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北海市解決原民辦教師和代課人員參加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北政辦〔2011〕213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北海市解決原民辦教師和代課人員參加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實施方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北海市解決原民辦教師和代課人員參加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教育廳等部門關于解決原民辦教師代課人員參加養老保險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桂政辦發〔2011〕16號)等文件精神,切實做好我市解決原民辦教師和代課人員參加養老保險有關問題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構建和諧社會為目標,努力完善工作機制,加強社會管理,認真妥善解決原民辦教師、代課人員參加養老保險有關問題,將好事做好、實事做實,積極維護社會的穩定,為我市教育事業健康持續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二、組織領導 為加強對我市解決原民辦教師、代課人員參加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經研究,決定成立市解決原民辦教師、代課人員參加養老保險有關問題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如下: 組 長:廖德全 市委宣傳部部長,副市長 副組長:馮學清 市政府副秘書長 李沛新 市教育局局長 歐陽經華 市財政局局長 鄭廷仁 市人社局局長 成 員:徐錫勇 市財政局副局長 李金印 市人社局副調研員 葉衛國 市教育局副局長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市教育局,辦公室主任由葉衛國同志兼任。 三、工作原則 (一)符合國家現有養老保險政策的原則。 (二)優惠原則。按照從教年限長短給予不同標準補助,從教年限越長補助標準越高。 (三)保基本、全覆蓋原則。保證原民辦教師、代課人員都能夠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做到參保全覆蓋。 四、參保政策 原民辦教師、代課人員和現仍在教學崗位工作的代課人員按國家和自治區現行的養老保險政策規定參加養老保險,按照參保人的意愿,可選擇參加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 (一)落戶在農村的被辭退或清退的原民辦教師、代課人員,原則上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二)落戶在城鎮的被辭退或清退的原民辦教師、代課人員,原則上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三)現仍在教學崗位工作的代課人員,按國家和自治區現行養老保險政策規定參加養老保險。 五、財政補助 (一)原民辦教師、代課人員參加養老保險屬于桂政辦發〔2011〕16號文件規定補助對象范圍的,才可獲財政補助。 (二)按照桂政辦發〔2011〕16號文件規定,對被辭退或清退原民辦教師、代課人員,按其當民辦教師、代課的累計年限(不足一年按一年算),由戶籍所在地政府發放補助,從教21年以上(含21年)給予每人每從教一年1500元的補助、從教16-20年的給予每人每從教一年1200元的補助、從教11-15年的給予每人每從教一年900元的補助、從教6-10年的給予每人每從教一年700元的補助,從教1-5年的給予每人每從教一年500元的補助。 (三)現仍在教學崗位工作的代課人員,教學單位繳費部分由工作所在地政府負責解決。 (四)原民辦教師、代課人員沒有按本實施方案規定對應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而參加其他養老保險的,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規政策規定辦理,按桂政辦發〔2011〕16號文件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助。 六、申請程序 (一)原民辦教師、代課人員身份和從教年限認定辦法由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制定,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認定辦法須報經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后報所在縣、區人民政府審批后實施。 (二)被辭退或清退的原民辦教師、代課人員原任教地與戶籍所在地屬于同一縣級行政區域的,由參保人員向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參保繳費后,向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參保補助申請。 (三)被辭退或清退的原民辦教師、代課人員原任教地與戶籍所在地不屬于同一縣級行政區域的,由參保人員向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參保并按規定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用后,向原任教所在地的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參保補助申請,其參保補助資金由原任教地縣級教育部門將參保補助資金轉入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 (四)對尚未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地區,由原民辦教師、代課人員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報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匯總,在2011年12月31日前辦完登記手續。 七、責任分工 根據工作實際和部門職能劃分,各部門工作職責如下: (一)教育部門:負責實施工作的統籌協調、政策宣傳、調查摸底、組織參保、資格審定、年限審核、督促繳費、報批備案等工作。 (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做好民辦教師、代課人員參保相關政策解釋和參保登記工作,為參保人員參保登記、繳費提供快捷、便利服務。 (三)財政部門:負責籌措落實同級民辦教師、代課人員參加養老保險的地方財政補助資金(40%部分),為同級實施工作提供經費保障。 在實施過程中,各部門要強化配合協作意識,加強協調溝通,保證工作的順利開展。 八、時間安排 (一)2011年5月,已召開解決原民辦教師和代課人員參加養老保險有關問題布置會議,對原民辦教師、代課人員進行摸底調查。 (二)2011年6月,各縣、區已成立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制定實施方案和認定辦法,做好審核認定前的準備工作。 (三)2011年7月,各縣、區組織專門工作組下基層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和參保動員工作,開始進行認定工作,接受個人申請,填寫審核認定登記表,寫明工作簡歷,提供原始材料。
(四)2011年8月,各縣、區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認定材料,查閱各級組織存留的檔案,繼續開展認定工作。組織相關人員參加養老保險,并按規定審核認定參保對象的身份、工作年限、補助金額、個人應繳金額、單位補繳金額等,完成所需資金預算工作,督促參保對象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 (五)2011年9月底前,各縣、區根據相關政策制定參保方案,并對參保對象的身份、工作年限、補助金額、個人應繳金額、單位補繳金額等進行復核,做好參保登記、繳費、完善相關上報材料上報等工作。 (六)2011年10月底前,各縣、區對轄區解決原民辦教師、代課人員參加養老保險有關問題進行總結,并將總結報市教育局。 (七)2011年11月底前完成專項督查。市政府組織專項督查組赴各縣、區對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督查。完成全市原民辦教師、代課人員養老保險的登記手續。 九、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發放養老補助工作政策性強,涉及人數多,時間跨度長,影響面廣,矛盾突出,情況復雜,各縣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堅決不準推諉搪塞,敷衍了事。要隨時了解掌握工作中可能出現的問題,重要情況要在第一時間上報。 (二)加強宣傳。各縣區、各有關部門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嚴格按照自治區統一口徑,加強宣傳力度,注意方式方法,以上門宣講等途徑為主,組織專門工作小組進校、進村、入戶,深入到原民辦教師和代課人員中去,全面展開政策宣傳工作,重點宣傳開展這項工作的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政策標準,耐心細致做好政策解答工作,使每一位原民辦教師、代課人員都了解政策精神,都真切感受到黨和政府是在為他們辦實事、辦好事,從而自覺擁護和配合政策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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