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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陜西省養犬管理條例全文,陜西養犬管理條例出臺(二)

更新時間:2023-08-23 13:17:44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五)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養犬登記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準予登記,發放《養犬登記證》和犬牌,并為犬只植入電子標識;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經登記所養的犬只,因搬遷、出售、贈與等原因發生變更的,養犬、購犬和受贈的個人、單位應當在三十日內到公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犬只死亡或者失蹤的,養犬人、養犬單位應當持《養犬登記證》到公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七條 《養犬登記證》、犬牌損毀或者遺失的,養犬人應當到辦證機構申請補發。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犬類管理信息系統和犬只管理電子檔案,實行電子標識跟蹤監管。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時發現和查處無證犬只及其他違法養犬行為。

第二十條 養犬人、養犬單位應當按年度繳納限養費。具體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盲人、肢體重殘人飼養的導盲犬和助殘犬免繳限養費。

養犬人、養犬單位繳納的限養費,在財政行政管理部門監督下專項用于限制養犬管理工作。

第三章 犬只防疫管理

第二十一條 本市實行犬只狂犬病強制免疫制度。

養犬人、養犬單位應當到當地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動物防疫機構和動物診療機構對飼養的犬只進行狂犬病檢疫免疫,取得犬只檢疫免疫證明后,方可辦理養犬登記或年檢。

犬只狂犬病免疫應當按照疫苗有效保護期定期進行。

第二十二條 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分區域指定動物防疫機構和動物診療機構實施犬只檢疫免疫,為犬只檢疫免疫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務。

被指定的動物防疫機構應當為實施檢疫免疫的犬只建立檢疫免疫登記卡和信息管理檔案。

第二十三條 養犬人、養犬單位發現飼養的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應當立即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并向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由農業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從事犬只經營活動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并接受農業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犬只死亡的,養犬人、養犬單位或者相關人員應當將犬只尸體送至指定的無害化處理場所,不得自行掩埋或者亂扔犬只尸體。

第二十六條 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狂犬病狀況進行監測和風險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制定相應的狂犬病預防、控制措施。

發生狂犬病疫情時,市、區、縣人民政府及農業、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疫情劃定疫點、疫區,并依法采取緊急防控措施,養犬人、養犬單位應當無條件予以配合。

第四章 養犬行為規范

第二十七條 養犬人、養犬單位應當依法文明養犬,遵守下列規定:

(一)定期進行犬只免疫,依法辦理犬只登記、年檢;

(二)攜犬出戶時,為犬只掛上犬牌,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使用牽引帶牽領;牽引帶不得超過兩米,在行人擁擠時自覺收緊牽引帶;

(三)攜犬乘坐電梯或者上下樓梯,避開高峰時間并主動避讓他人;

(四)犬只有攻擊人行為時,立即制止,不得危及他人人身安全;

(五)保持犬只衛生,制止犬吠,不得影響他人正常生活;

(六)及時清理犬只排泄的糞便,不得污染市容環境衛生;

(七)不得虐待、遺棄飼養的犬只。

第二十八條 禁止攜帶犬只進入下列區域:

(一)機關辦公區、醫院、學校、幼兒園;

(二)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圖書館、體育場館、文化娛樂場所;

(三)餐飲場所、商場、賓館;

(四)公共汽車、城市軌道交通、出租車小汽車及候車場所;

(五)城市廣場、公園、城市主要交通干道、步行街區;

(六)其他明示禁止攜帶犬只進入的區域。

以上禁止區域,盲人攜帶導盲犬和肢體重殘人攜帶助殘犬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烈性犬、大型犬因免疫、診療等原因確需外出的,養犬人、養犬單位應當為犬只帶上嘴套或將其裝入犬籠。

第三十條 養犬人、養犬單位放任犬只在城市道路、公路亂跑亂竄造成交通事故的,養犬人、養犬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養犬單位應當立即將被傷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先行支付醫療費用,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鼓勵養犬人、養犬單位對飼養的犬只實施絕育措施。養犬人、養犬單位對飼養的犬只實施絕育的,憑犬只實施絕育的手術證明,減半收取限養費。

鼓勵養犬人投保犬只傷害他人責任險。

第五章 養犬自治管理

第三十三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本居住區限制養犬的自治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當地公安機關做好養犬登記監督工作;

(二)協助動物防疫部門做好犬只防疫監督工作;

(三)組織本居住區居民、村民依法制定限制養犬公約,并監督實施;

(四)接受居民、村民對違法養犬行為的舉報、投訴,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五)調解因養犬引起的糾紛;

(六)開展依法文明養犬宣傳教育,引導、督促養犬人遵守養犬行為規范。

第三十四條 公安、農業等相關部門應當主動加強與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聯系,對居住區的限制養犬自治管理工作進行指導。

第三十五條 居住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將限制養犬自治管理事項,納入物業管理規約。

居住區物業管理企業根據物業管理規約和物業服務合同,有權對居住區違法養犬行為進行勸阻、舉報、投訴,協助社區居民委員會做好本居住區限制養犬自治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居住區實際狀況,劃定本居住區禁止犬只進入的公共區域,養犬人不得攜帶犬只進入。

第六章 犬只收容與經營管理

第三十七條 市公安機關設立犬只收容所,負責流浪犬、走失犬、無證犬等犬只的收容、認領和領養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 養犬人、養犬單位放棄飼養犬只的,應當將犬只送交犬只收容所。

第三十九條 經依法登記的走失犬只,犬只收容所應當通知養犬人、養犬單位認領。養犬人、養犬單位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到犬只收容所認領。逾期未認領的,按照無主犬處理。

第四十條 相關管理協會、民間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收容流浪犬只。收容的犬只應當進行狂犬病檢疫免疫,辦理犬只登記和年檢,接受農業、公安等部門的監管。

第四十一條 從事犬類經營活動,應當具有專門場所。犬類經營活動場所,應當遠離居民生活區和學校、幼兒園,防止犬只擾民和破壞市容環境衛生。

第四十二條 從事犬類交易,必須在公安機關指定的交易市場進行。

第四十三條 從事犬類養殖、診療等經營活動的,應當分別取得農業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防疫條件合格證、動物診療許可證,并到公安機關備案。

重點限養區內,禁止從事犬類養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