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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西藏差旅費報銷標準,公務員事業單位差旅費報銷標準表

更新時間:2023-08-18 00:16:01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一、部門預算單位構成

納入西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2018年部門預算編制范圍的單位包括:西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廳機關(含自治區公務員局、直屬4個事業單位)、自治區社會保險管理局、自治區勞動就業服務局、自治區醫療保險局、自治區人力資源市場管理服務中心(自治區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管理服務中心)五個部門。

二、部門職責和機構設置

(一)部門職責。

西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廳機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政策法規,起草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草案,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2.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并組織實施,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3.負責全區促進就業工作。擬訂全區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并組織實施。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4.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擬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并組織實施。統籌擬訂區內異地、轉往區外以及區外轉入等社會保險關系轉續辦法;統籌擬訂全區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制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制定全區社會保險基金投資政策。

5.負責全區就業、失業和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全區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6.貫徹國家關于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與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負責擬訂相關實施辦法并組織實施。

7.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區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并組織實施。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并組織實施。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貫徹國家博士后政策,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撥和培養工作;負責少數民族專業技術人才特殊培養工作。

8.擬訂全區引進國(境)外人才和智力政策,編制全區引進國(境)外智力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外國專家。歸口管理全區派遣團組和赴國(境)外培訓工作。

9.貫徹國家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實施辦法和安置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干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管理服務工作。

10.負責全區政府部門公務員綜合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擬訂并組織實施政府獎勵制度。

11.負責擬訂全區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12.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擬訂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監督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13.管理自治區公務員局。

14.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西藏自治區公務員局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1.劃入原自治區人事廳公務員管理的有關職責。

2.加強對全區貫徹實施公務員法律法規工作的檢查,依法對各級政府機關和公務員管理部門進行監督。

3.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公務員管理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草案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4.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公務員行為規范、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意見,擬訂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負責政府部門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

5.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辦法、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政府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審核、審批。

6.完善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擬訂全區政府部門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考試錄用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

7.完善公務員考核制度和獎懲制度,擬訂具體實施辦法并組織實施;負責公務員考核的審核以及獎勵和懲戒的審批工作。

8.負責公務員的培訓教育工作,擬訂公務員培訓規劃、計劃和標準,負責組織區直政府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對全區公務員培訓工作進行指導。

9.貫徹執行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制度,維護公務員合法權益。

10.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省級榮譽制度、政府獎勵制度;審核上報國家表彰獎勵和以自治區人民政府名義獎勵的人員;指導和協調全區的政府獎勵工作,審核以自治區人民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活動。

11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及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西藏自治區社會保險管理局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1.負責全面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政策規定。

2.負責全區社會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生產區數據庫)的建設、功能擴展和日常管理及維護。

3.負責擬訂全區社會保險業務經辦規程,指導全區社會保險業務經辦和標準化工作。

4.指導全區各級社會經辦機構能力建設。

5.負責全區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失業保險基金的歸集工作,負責全區養老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的撥付工作;負責全區職業年金的歸集和市場化運作工作;組織實施全區養老保險金、工傷保險、生育基金預決算編制,開展全區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金和財務審計工作;開展社會保險統計和精算工作。

6.負責全區離退休人員的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會同自治區老干部局和駐內地辦事處做好異地安置工作;負責指導全區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做好社會保險待遇領取資格認證、個人權益查詢寄送等工作。

7.負責全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考核和人員培訓工作。

8.承辦區直單位和中央駐藏機關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區本級)養老保險(含職業年金)、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登記、申報、核定征繳以及社會保險關系建立、中斷、轉移、接續、終止等業務經辦工作。

9.開展區本級社會保險稽核工作,負責區本級養老保險、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管理工作,開展個人權益查詢、寄送工作;負責區本級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及職業年金的征收;負責區本級養老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待遇計算、支付以及基金撥付工作。

10.承辦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保中心交辦的其他工作。

西藏自治區勞動就業服務局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1.負責全區統籌城鄉就業創業的相關服務工作,承擔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范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組織等事務性工作。

2.負責政府購買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與后續服務工作。

3.負責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創業培訓、失業人員登記、跨地區勞務輸出和相關招聘會、洽談會等組織實施和服務工作。

4.負責創業擔保貸款等全區創新創業指導服務工作。

5.負責全區職業技能鑒定工作;承擔自治區工人技術考核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6.負責全區失業保險基金管理、失業保險待遇審核、支付及失業動態監測、失業預警等相關工作,負責全區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平臺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7.負責就業創業相關信息的收集、分析工作。

8.承辦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交辦的其他工作。

西藏自治區醫療保險局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1.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法規,規定全區醫療保險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并組織實施。

2.負責區直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中央駐藏單位的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審核、結算、支付工作;負責駐內地辦事處、干休所和有關單位醫療保險待遇的支付、結算工作。

3.負責全區大額醫療費商業補充保險、大病保險和區直、中直國家機關公務員醫療補助待遇的審核、結算、支付工作。

4.負責全區跨省異地就醫結算管理工作。

5.負責與基本醫療保險協議管理的醫療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對其醫療保險業務工作進行指導和協議管理。

6.負責對利用虛假發票等欺詐行為詐騙醫療保險基金行為的稽核工作。

7.負責對各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8.負責全區醫療保險社會化服務工作。

9.參與全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算審核工作,負責區本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算編制工作,組織實施全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決算編制工作;開展基本醫療保險統計和精算工作。

10.負責全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業務考核和人員培訓工作。

11.承辦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保中心交辦的其他工作。

西藏自治區人力資源市場管理服務中心(自治區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管理服務中心)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1.負責全區人力資源供需信息、人力資源流動、人力資源淺談會等相關工作。

2.負責各類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機構面向社會招聘人才的相關審核工作。

3.負責國(境)外智力引進、外國專家管理的經辦、管理人員出國(境)培訓工作。

4.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先關管理服務工作。

5.承辦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部門機構設置。

西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廳機關內設機構19個(正縣級):辦公室(下設秘書科、機要科、財務科、督查信訪科)、政策法規處、規劃財務處、就業促進處(職業能力建設處)、人力資源管理處、軍官轉業安置處(自主擇業部隊轉業干部工作處)、專業技術管理處(自治區外國專家局)、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農民工工作處、勞動關系處、工資福利處、養老保險處、醫療保險處、工傷失業保險處、農村社會保險處、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調解仲裁管理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勞動監察局、政工人事處(機關黨委、機關紀委);同時,廳直屬事業單位4個(正縣級):廳后勤服務中心、廳信息中心、自治區人事考試中心、自治區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中心。

西藏自治區自治區公務員局內設機構3個(正縣級):綜合處(監督處)、職位管理與考試錄用處、考核獎勵與培訓處。

西藏自治區社會保險管理局內設10個(正科級):辦公室、社會保險統籌科、個人賬戶科、安置服務科、基金運行科、工傷生育保險科、稽核審計科、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綜合管理科、社會保險檔案管理科、職業年金管理科。

西藏自治區勞動就業服務局內設機構7個(正科級):辦公室、就業服務科、職業培訓科、失業保險科(基金運行科)、自治區職業介紹服務中心(農牧區勞動力服務科)、自治區職業技能培訓鑒定指導中心、自治區創業服務指導中心。

西藏自治區醫療保險局內設機構8個(正科級):辦公室、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審核科(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審核科)、醫療服務管理科、基金支付科、西藏基本醫療保險駐成都服務中心、西藏基本醫療保險駐北京服務中心、西藏基本醫療保險駐西安服務中心、西藏基本醫療保險駐上海服務中心。

西藏自治區人力資源市場管理服務中心內設機構5個(正科級):綜合科、職介登記科、人才交流科、對外合作交流科、人力資源市場管理科(網絡數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