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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教育條例》要點分析深度解讀

更新時間:2023-08-11 09:25:47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殘疾人教育條例發布,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下面是2017《殘疾人教育條例》要點分析,和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我國的殘疾人教育權利保障再上新臺階。修訂后的《殘疾人教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后,于23日公布。

殘疾人入學在現實中存在著的不同程度的困難,有望因新《條例》的出臺而減少乃至消除。

特殊兒童隨班就讀難

殘疾人教育近年來得到了迅速發展,殘疾人教育權利也獲得了較好地保障。但是,一些事件的發生,也在提醒著我們,殘疾人教育權利的全面保障仍有尷尬。

末,北京市某小學校門口發生了一起家長抗議事件,多位家長拉橫幅、喊口號,并聯名簽署意見書,要求該校一名自閉癥兒童退學。事件經媒體報道后迅速發酵,特殊兒童在普通學校“隨班就讀”的問題再次引發公眾熱議。

“目前,我國仍有大量適齡殘障兒童的義務教育質量訴求沒有得到很好的滿足,殘障兒童受教育狀況有待進一步改善。”中國教育學會特殊教育分會秘書長許家成教授曾指出。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發布的數據顯示,“2013年度,全國6至14歲殘疾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比例為72.7%”,這一數據遠低于普通兒童的義務教育入學率(接近100%)。另據相關統計數據,在我國入學的殘障兒童中,約有50%的殘障兒童在特殊教育學校就讀,約有50%在普通學校隨班就讀,另有小部分在普通學校特教班就讀。

去年8月,國務院印發《“十三五”加快殘疾人小康進程規劃綱要》,強調要繼續貫徹實施《殘疾人教育條例》,依法保障殘疾人受教育權利。《綱要》特別指出,要“大力推行融合教育,建立隨班就讀支持保障體系,在殘疾學生較多的學校建立特殊教育資源教室,提高普通學校接收殘疾學生的能力,不斷擴大融合教育規模”。

最大程度融入普通教育

“積極推進融合教育”,是《條例》中最值得關注的一句話。其具體表述為,“積極推進融合教育,優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根據《條例》解釋,“融合教育是指將對殘疾學生的教育最大程度地融入普通教育”。

華東師范大學教育學部教授汪海萍表示,這意指融合教育不只是接納殘疾學生進入普通教育環境,而且能夠通過為殘疾學生提供合適的教育使其取得實質性的進步,融合教育應是有質量的教育。

《條例》認為融合教育需要條件的支持。由于殘疾人教育支持系統的匱乏以及普通學校教師特殊教育專業能力的局限等,部分殘疾程度較重的學生經專家委員會評估,可以選擇特殊教育方式。

《條例》要求“將殘疾人教育納入教育事業發展規劃,統籌安排實施”,“這是融合教育的應有之義,就現階段特殊教育管理而言,迫切需要將各階段殘疾人教育的管理納入教育行政部門內部相應部門的職責分工。”汪海萍說。

據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介紹,為了方便殘疾人入學,提高殘疾人教育普及程度,《條例》規定:一是政府根據殘疾人教育發展的需要,選擇部分普通學校建立特殊教育資源教室或者設置特殊教育學校,招收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二是殘疾兒童、少年按照其接受教育能力,進入普通學校或者特殊教育學校接受義務教育,不能到學校就讀的,通過提供送教上門或者遠程教育等方式實施義務教育;三是擴大職業教育、學前教育招生規模,為殘疾人接受非義務教育提供更多機會。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丁相順將其視為積極吸收和貫徹了《殘疾人權利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24條所倡導的理念,落實公約所倡導的融合教育的理念和原則,“是我國積極履行公約義務、保障殘疾人受教育權的又一具體舉措”。

聯合國大會于2006年12月13日通過的《公約》強調,“締約國應當確保在各級教育實行包容性教育制度和終生學習”,要求締約國實現“(一)殘疾人不因殘疾而被排拒于普通教育系統之外,殘疾兒童不因殘疾而被排拒于免費和義務初等教育或中等教育之外;(二)殘疾人可以在自己生活的社區內,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獲得包容性的優質免費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

明確教師任職特殊要求

教育部是《條例》能否落到實處的重要部門。教育部基礎教育二司巡視員李天順表示,要切實保障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權利。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衛生、民政、殘聯等部門,全面掌握轄區內適齡殘疾兒童少年的信息,根據每個殘疾兒童少年的身心狀況,通過普通學校隨班就讀、特教學校就讀、兒童福利機構特教班就讀、送教上門或遠程教育等多種途徑,逐一做好教育安置,全面普及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

還要著重發展殘疾人職業教育。支持職業學校積極招收殘疾學生,設置符合殘疾人身心特性和社會需要的專業,加強與企業的合作,努力使完成義務教育且有意愿的殘疾學生都能接受適宜的中等職業教育,讓他們擁有一技之長、更好融入社會。

李天順提出,要進一步完善殘疾人教育體系。要積極發展殘疾兒童學前教育,促進殘疾兒童早發現、早診斷、早教育、早康復。積極發展殘疾人高等教育和繼續教育,為殘疾人搭建一個不同學習階段相互銜接、普職融通的終身學習立交橋。

為了提高殘疾人教育教師專業水平,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條例》明確了任職特殊要求。專門從事殘疾人教育工作的特殊教育教師,不是特殊教育專業畢業的,按照教師法的規定取得教師資格后,還應當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特殊教育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

《條例》要求合理配置教師。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核定的編制總額內,為特殊教育學校配備承擔教學、康復等工作的特殊教育教師,在指定招收殘疾學生的普通學校設置特殊教育教師等專職崗位。

特殊教育教師和其他從事特殊教育的相關專業人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崗位補助津貼及其他待遇,普通學校的教師承擔殘疾學生隨班就讀教學、管理工作的,應當將其承擔的殘疾學生教學、管理工作納入其績效考核內容,并作為核定工資待遇和職務評聘的重要依據。

據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介紹,為了加強對殘疾人教育的保障和支持,《條例》規定,殘疾人教育所需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可以按規定用于特殊教育學校開展職業教育。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教育學校配備必要的殘疾人教育教學、康復評估和康復訓練等儀器設備。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減免學費和其他費用,并優先給予補助。

拓展閱讀:2017《殘疾人教育條例》全文

【法規標題】殘疾人教育條例

【頒布單位】國務院

【發文字號】國務院令第674號

【頒布時間】2017-2-1

【失效時間】

殘疾人教育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74號

《殘疾人教育條例》已經2017年1月11日國務院第161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殘疾人教育條例》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克強

2017年2月1日

殘疾人教育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殘疾人受教育的權利,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保障殘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禁止任何基于殘疾的教育歧視。

殘疾人教育應當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并根據殘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質,為殘疾人平等地參與社會生活創造條件。

第三條 殘疾人教育是國家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

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實行普及與提高相結合、以普及為重點的方針,保障義務教育,著重發展職業教育,積極開展學前教育,逐步發展高級中等以上教育。

殘疾人教育應當提高教育質量,積極推進融合教育,根據殘疾人的殘疾類別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優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教育事業的領導,將殘疾人教育納入教育事業發展規劃,統籌安排實施,合理配置資源,保障殘疾人教育經費投入,改善辦學條件。

第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殘疾人教育工作,統籌規劃、協調管理全國的殘疾人教育事業;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殘疾人教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殘疾人教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殘疾人教育工作。

第六條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地方組織應當積極促進和開展殘疾人教育工作,協助相關部門實施殘疾人教育,為殘疾人接受教育提供支持和幫助。

第七條 學前教育機構、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殘疾人教育;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殘疾人申請入學,不得拒絕招收。

第八條 殘疾人家庭應當幫助殘疾人接受教育。

殘疾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和保障殘疾兒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權利,積極開展家庭教育,使殘疾兒童、少年及時接受康復訓練和教育,并協助、參與有關教育機構的教育教學活動,為殘疾兒童、少年接受教育提供支持。

第九條 社會各界應當關心和支持殘疾人教育事業。殘疾人所在社區、相關社會組織和企事業單位,應當支持和幫助殘疾人平等接受教育、融入社會。

第十條 國家對為殘疾人教育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教育督導的機構應當將殘疾人教育實施情況納入督導范圍,并可以就執行殘疾人教育法律法規情況、殘疾人教育教學質量以及經費管理和使用情況等實施專項督導。

第二章 義務教育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保障適齡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實施義務教育的工作進行監督、指導、檢查,應當包括對殘疾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工作的監督、指導、檢查。

第十三條 適齡殘疾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殘疾子女或者被監護人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

第十四條 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入學政策年齡和年限,應當與當地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入學政策年齡和年限相同;必要時,其入學政策年齡和在校年齡可以適當提高。

第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衛生行政部門、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根據新生兒疾病篩查和學齡前兒童殘疾篩查、殘疾人統計等信息,對義務教育適齡殘疾兒童、少年進行入學前登記,全面掌握本行政區域內義務教育適齡殘疾兒童、少年的數量和殘疾情況。

第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殘疾兒童、少年的數量、類別和分布情況,統籌規劃,優先在部分普通學校中建立特殊教育資源教室,配備必要的設備和專門從事殘疾人教育的教師及專業人員,指定其招收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并支持其他普通學校根據需要建立特殊教育資源教室,或者安排具備相應資源、條件的學校為招收殘疾學生的其他普通學校提供必要的支持。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為實施義務教育的特殊教育學校配備必要的殘疾人教育教學、康復評估和康復訓練等儀器設備,并加強九年一貫制義務教育特殊教育學校建設。

第十七條 適齡殘疾兒童、少年能夠適應普通學校學習生活、接受普通教育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規定就近到普通學校入學接受義務教育。

適齡殘疾兒童、少年能夠接受普通教育,但是學習生活需要特別支持的,根據身體狀況就近到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在一定區域內指定的具備相應資源、條件的普通學校入學接受義務教育。

適齡殘疾兒童、少年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進入特殊教育學校接受義務教育。

適齡殘疾兒童、少年需要專人護理,不能到學校就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通過提供送教上門或者遠程教育等方式實施義務教育,并納入學籍管理。

第十八條 在特殊教育學校學習的殘疾兒童、少年,經教育、康復訓練,能夠接受普通教育的,學校可以建議殘疾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將其轉入或者升入普通學校接受義務教育。

在普通學校學習的殘疾兒童、少年,難以適應普通學校學習生活的,學校可以建議殘疾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將其轉入指定的普通學校或者特殊教育學校接受義務教育。

第十九條 適齡殘疾兒童、少年接受教育的能力和適應學校學習生活的能力應當根據其殘疾類別、殘疾程度、補償程度以及學校辦學條件等因素判斷。

第二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衛生行政部門、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建立由教育、心理、康復、社會工作等方面專家組成的殘疾人教育專家委員會。

殘疾人教育專家委員會可以接受教育行政部門的委托,對適齡殘疾兒童、少年的身體狀況、接受教育的能力和適應學校學習生活的能力進行評估,提出入學、轉學建議;對殘疾人義務教育問題提供咨詢,提出建議。

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評估結果屬于殘疾兒童、少年的隱私,僅可被用于對殘疾兒童、少年實施教育、康復。教育行政部門、殘疾人教育專家委員會、學校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工作中了解的殘疾兒童、少年評估結果及其他個人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一條 殘疾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與學校就入學、轉學安排發生爭議的,可以申請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處理。

接到申請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委托殘疾人教育專家委員會對殘疾兒童、少年的身體狀況、接受教育的能力和適應學校學習生活的能力進行評估并提出入學、轉學建議,并根據殘疾人教育專家委員會的評估結果和提出的入學、轉學建議,綜合考慮學校的辦學條件和殘疾兒童、少年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意愿,對殘疾兒童、少年的入學、轉學安排作出決定。

第二十二條 招收殘疾學生的普通學校應當將殘疾學生合理編入班級;殘疾學生較多的,可以設置專門的特殊教育班級。

招收殘疾學生的普通學校應當安排專門從事殘疾人教育的教師或者經驗豐富的教師承擔隨班就讀或者特殊教育班級的教育教學工作,并適當縮減班級學生數額,為殘疾學生入學后的學習、生活提供便利和條件,保障殘疾學生平等參與教育教學和學校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二十三條 在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學生的義務教育,可以適用普通義務教育的課程設置方案、課程標準和教材,但是對其學習要求可以有適度彈性。

第二十四條 殘疾兒童、少年特殊教育學校(班)應當堅持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勞動技能教育與身心補償相結合,并根據學生殘疾狀況和補償程度,實施分類教學;必要時,應當聽取殘疾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意見,制定符合殘疾學生身心特性和需要的個別化教育計劃,實施個別教學。

第二十五條 殘疾兒童、少年特殊教育學校(班)的課程設置方案、課程標準和教材,應當適合殘疾兒童、少年的身心特性和需要。

殘疾兒童、少年特殊教育學校(班)的課程設置方案、課程標準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訂;教材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審定。

第二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殘疾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工作的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