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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解讀廉潔自律準則和紀律處分條例

更新時間:2023-08-18 02:43:17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10月21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兩大黨規充分體現了*全面從嚴治黨的堅強決心。一方面,通過《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確立高標準;另一方面,通過《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守住最底線,從而在全黨樹立起來黨規黨紀的權威性和嚴肅性。CN人才網小編給大家整理了解讀廉潔自律準則和紀律處分條例,歡迎閱讀。

解讀廉潔自律準則和紀律處分條例一

名稱從《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改為《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適用對象從黨員領導干部擴大到全體黨員,內容從3600余字精簡至281字,這樣的“刪繁就簡”意味著什么?原《準則》中的“8個禁止”“52個不準”去哪兒了?

修訂后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與2003版相比,哪些方面的變化值得特別關注?“負面清單”與每一名黨員息息相關嗎?原《條例》規定的10類違紀行為,如今整合為“六大紀律”,為什么反而提高了對黨組織和黨員的要求?

答案就在《準則》和《條例》的“改、增、刪”中。

《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是黨執政以來第一部堅持正面倡導、面向全體黨員的規范全黨廉潔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礎性法規

修訂后的《準則》共8條、281字,分為導語、黨員廉潔自律規范、黨員領導干部廉潔自律規范等3部分,可概括為“四個必須”“八條規范”。主要內容包括:一是重申黨的理想信念、根本宗旨、優良傳統作風、高尚道德情操等“四個必須”原則要求。二是圍繞正確對待和處理“公與私”“廉與腐”“儉與奢”“苦與樂”的關系,對全體黨員提出“四條規范”。三是圍繞廉潔從政,從公仆本色、權力行使、品行操守、良好家風等方面,對黨員領導干部提出要求更高的“四條規范”。

與2010年1月頒布實施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相比,修訂后的《準則》緊扣“廉潔自律”、覆蓋全體黨員、突出“關鍵少數”,強調自律,重在立德,為黨員和黨員領導干部樹立了一個看得見、夠得著的高標準,充分體現全面從嚴治黨要求,是黨執政以來第一部堅持正面倡導、面向全體黨員的規范全黨廉潔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礎性法規,成為向全體黨員發出的道德宣示和對全國人民的莊嚴承諾。

需要指出的是,原《準則》中對黨員領導干部提出的“8個禁止”“52個不準”并非“去無蹤”,很多內容作為“負面清單”,移入同步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開列“負面清單”,“六大紀律”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底線

原《條例》共3編、15章、178條、24000余字。修訂后的《條例》共3編、11章、133條、17000余字,分為“總則”“分則”和“附則”等3部分。

對照《條例》修訂前后的內容變化,不難發現,新《條例》堅持紀法分開、紀在法前、紀嚴于法,作為“負面清單”,強調他律,重在立規。

這把突出政黨特色、黨紀特色和體現全面從嚴治黨實踐成果的“黨紀戒尺”,把黨章對紀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等“六大紀律”,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底線。其中,既做“減法”,刪除70余條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重復的內容,并以設定專門條款的方式實現黨紀與國法的有效銜接;又做“加法”,結合十八大以來管黨治黨實踐,納入*強調的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以及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反對“四風”等內容。

修訂后的《條例》,與2003版相比,哪些方面的“改、增、刪”值得特別關注?梳理《條例》的具體條款,“負面清單”的重點清晰可見。

“總則”告訴你,黨員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等情形,后果更嚴重了

修訂后的《條例》“總則”部分,第二章“違紀與紀律處分”的第九條規定: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而在2003版《條例》的第十二條規定中,“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從“一年內”改為“一年半內”,黨員受到嚴重警告處分,后果更嚴重了。

強化違紀查處、為黨紀“加碼”的類似條款還有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等。如第十三條是修訂后新增的內容,“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含留黨察看)處分的,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

又如,第十九條規定,有“在紀律集中整飭過程中,不收斂、不收手的”等三類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在第二十條中,“黨員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后,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這些都是增補的內容,突出體現了全面從嚴治黨中的黨紀“從嚴”。

“分則”告訴你,“六大紀律”可“對號入座”,黨紀“負面清單”不再包括貪污賄賂行為

修訂后的《條例》“分則”部分,就是詳述對違反“六大紀律”行為的處分,把黨章關于紀律的要求具體化,強化“負面清單”作用,不僅告誡黨員干部哪類行為不能做,同時提出清晰的處罰依據,令違紀行為不再有空子可鉆。例如,政治紀律、政治規矩等以前存在模糊地帶,此次修訂明確列出,可以“對號入座”。

“六大紀律”,政治紀律排在首位。修訂后的《條例》第六章“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將十八大以來*提出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要求和實踐成果轉化為紀律條文,增加了拉幫結派、對抗組織審查、搞無原則一團和氣等違紀條款。如第五十二條規定,“在黨內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培植私人勢力或者通過搞利益交換、為自己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本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違反組織紀律新增“負面清單”,包括非組織活動、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不執行請示報告制度,以及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等。如第六十八條規定,“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違反廉潔紀律新增“負面清單”,包括權權交易、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謀利等。如第八十一條規定,“相互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搞權權交易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值得注意的是,“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或者用公款購買贈送、發放禮品”(第九十六條),“違反有關規定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第九十七條),“用公款旅游、借公務差旅之機旅游或者以公務差旅為名變相旅游的”(第九十八條第一款),“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超標準、超范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第九十九條)……諸多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情形被納入“違反廉潔紀律行為”,不僅要處分直接責任者,還要處分領導責任者。

“對違反群眾紀律行為的處分”,新增了侵害群眾利益、漠視群眾訴求、強迫命令、辦事不公、侵害群眾民主權利等違紀條款。

違反工作紀律新增“負面清單”,包括黨組織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工作失職等。

“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主要對“四風”問題和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行為的違紀行為作出處分規定,增加了生活奢靡、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等違紀條款。值得一提的是,2003版《條例》第一百五十條中關于“通奸”“包養情婦(夫)”的提法在新《條例》中被刪除,范圍擴大到“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讓紀律處分的面更寬更嚴。

還有引人注目的一大變化,是2003版《條例》第九章“貪污賄賂行為”所列條款,在修訂后的《條例》中都刪除了。不消說,這是實現紀法分開的明顯信號,不再把法律當成紀律審查的尺子,而是在法律之前就為黨員劃定紀律底線,抓早抓小、動輒則咎。

解讀廉潔自律準則和紀律處分條例二

“新修訂的《準則》和《條例》是從頂層制度設計方面對全面從嚴治黨的‘強化版’,管黨治黨的制度籠子正愈扎愈緊”;“新法規紀法分開、涇渭分明,更能體現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是科學反腐的重大舉措”……近日正式頒布實施的《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在全黨全社會引發熱議。

治國必先治黨,治黨務必從嚴。全面從嚴治黨是實現黨的歷史使命的必然要求,關乎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關乎國家和民族的前途命運。

黨的十八大以來管黨治黨的實踐表明,當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形勢依然嚴峻復雜,一些黨組織和黨員黨的觀念淡漠,組織渙散、紀律松弛,一些黨內監督法規制度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現實需要,一些新的實踐成果也還沒有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來。扎牢管黨治黨的制度籠子,真正把黨規黨紀的權威性、嚴肅性在全黨樹起來,已經成為當務之急。

新修訂的《準則》《條例》正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和*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重要成果,充分體現了管黨治黨必須“全面”和“從嚴”的要求。

“重新修訂兩項法規,是實現依規依紀治黨、切實加強黨內監督的重大舉措。新法規的‘全面’令人印象深刻。”全國黨的建設研究會特邀研究員汪洋認為,這首先體現在把全體黨員都納入監督制約范圍。

全面從嚴治黨,靠全黨、管全黨、治全黨。作為擁有8700多萬名黨員的大黨,從嚴治黨只是管住“關鍵少數”還遠遠不夠,用黨規黨紀管住絕大多數才是重構政治生態的“良方”。規范對象“全覆蓋”“無例外”,本身就是全面從嚴治黨的內在要求,絕不允許有特殊黨員存在。

為了更好地適應全面從嚴治黨新形勢、新任務的需要,新修訂的《準則》把普通黨員和黨員領導干部全部納入制約范圍;新修訂的《條例》也對原有條款中不少違紀情形只針對黨員領導干部的情況做出調整,明確“六大紀律”是全體黨員的基本遵循和底線。

“規范領域和內容的‘全覆蓋’,也體現了兩項新修訂法規的全面性。”汪洋指出,雖然《準則》的“體量”大幅精簡,但緊扣“廉潔自律”,指向性更明確,內涵也更豐富。不僅對全體黨員提出正面倡導,對黨員領導干部的自律規范,也不再局限于“廉潔從政”,而是增加了“廉潔用權”“廉潔修身”“廉潔齊家”等方面內容。

據中央紀委法規室負責人介紹,《條例》的修改比例基本上達到80%至90%,有的章節幾乎全部修改,調整過程中充分吸收了十八大以來從嚴治黨的實踐成果??

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是深入貫徹十八大精神的開篇之作,也是全面從嚴治黨的破題之舉。僅,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就查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53085起,處理71748人,其中給予黨紀政紀處分23646人。《條例》新增了違規收送禮金、消費卡,違規出入私人會所,超標準、超范圍接待等違紀條款。

領導干部瞞報個人事項、“裸官”等問題是十八大以來*集中整治的“頑疾”。去年,中央巡視組曾指出廣東、福建的“裸官”問題比較突出。此后,全國范圍內開展大規模的清理“裸官”行動,在領導干部中產生了很大震懾。新《條例》中明確增加了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規取得外國國籍等違紀條款。

……

規范對象和領域的拓展,既是“全面”,也是“從嚴”,反映出黨內法規制度正日益完善。

“新修訂的《條例》在‘從嚴’上下足了功夫,堅持紀在法前、紀嚴于法,實現紀法分開。”

湖南省法學會廉政法學研究中心主任鄧聯繁認為,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在對行為的標準設置上,尺度高于法律;二是在對行為的后果處理上,尺度重于法律。

“劃出紀律底線彰顯了‘從嚴’的尺度,確立高標準同樣也對廣大黨員提出了‘從嚴’的要求。”網友“清晏”指出,新《準則》不僅將對黨員領導干部“嚴以修身、嚴以用權、嚴以律己”的要求固化為制度,對他們提出了更高更嚴的要求,同時也對全體黨員發出道德宣示,每一條都考驗著黨性和擔當。

綜觀新修訂的兩項法規,“全面”和“從嚴”要求緊密交織、貫穿始終。對廣大黨員來說,全部被納入規范對象,這本身就是一種震懾,意味著制度籠子越收越緊、越往后執紀越嚴;對黨員領導干部來說,廉潔自律的內涵越來越豐富、紀律標尺的刻度越來越精密,實際上體現了管黨治黨的維度越來越全面。

“對紀檢干部來說,煥然一新的兩項法規為今后我們監督執紀問責提供了有力依據,也有利于持續深入推進正風反腐。”中央紀委駐人民日報社紀檢組辦公室副主任陳煒告訴記者。

“全面意味著從嚴,從嚴也體現了全面,全面和從嚴往往分不開。”中央紀委法規室負責人指出,全面是擴大范圍,從嚴是彰顯態度,目的都是為了實現黨內法規建設與時俱進,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長效機制,為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提供堅強制度保障。

解讀廉潔自律準則和紀律處分條例三

●在“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下,尤其是全面從嚴治黨新的形勢與實踐下,迫切需要喚醒全體黨員的黨章黨規黨紀意識

●此次《準則》和《條例》的修訂,正是堅持以黨章為根本遵循,把黨章的權威立起來,將黨章關于紀律和廉潔自律要求具體化

“木有本而枝茂,水有源而流長”。

黨章是黨的根本大法,是全黨必須共同遵循的根本行為規范,全面從嚴治黨首先要尊崇黨章。新修訂的《準則》和《條例》,全面梳理了黨章對黨員、干部的紀律要求和廉潔自律要求,突出了政黨特色、黨紀特色,是對黨章規定的具體化。

早在上任伊始,*就在《人民日報》發表署名文章??《認真學習黨章嚴格遵守黨章》,指出“沒有規矩,不成方圓。黨章就是黨的根本大法,是全黨必須遵循的總規矩。”

在今年初召開的十八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上,*再次指出,“黨章是全黨必須遵循的總章程,也是總規矩。”

黨章的重要性毋庸贅言。從查辦的腐敗案件、巡視發現的問題、嚴重違紀違法者的自我懺悔來看,一些黨組織和黨員干部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歸根結底是沒把黨章當回事。曾因入黨興奮難眠的濟南市委原書記王敏,拋棄了黨性原則;曾經發誓不入黨不結婚的河北省委組織部原部長梁濱,栽倒在欲望的泥淖中;曾高談“好官難為”的南京市委原書記楊衛澤,話音未落人已落馬……這些原本優秀的黨員干部,正是摒棄了自己的“初心”,把黨章黨規黨紀丟到一邊,才走上嚴重違紀的道路。

嚴峻復雜的形勢再次提醒我們:在“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下,尤其是全面從嚴治黨新的形勢與實踐下,迫切需要喚醒全體黨員的黨章黨規黨紀意識。

此次《準則》和《條例》的修訂,正是堅持以黨章為根本遵循,把黨章的權威立起來,將黨章關于紀律和廉潔自律要求具體化。

修訂后的《準則》既向全體黨員發出道德宣示,體現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又突出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提出比普通黨員更高的要求。

如,黨章在第一章“黨員”中,就對黨員提出“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貢獻”等要求。

遵循黨章要求,《準則》在第2部分圍繞黨員如何正確對待和處理“公與私”“廉與腐”“儉與奢”“苦與樂”的關系提出“四條規范”,明確要求黨員必須“堅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堅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獻”等。

抓住“關鍵少數”,就能引領“最大多數”。在第六章“黨的干部”中,黨章對黨員領導干部提出更高要求,包括必須“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清正廉潔,勤政為民,以身作則,艱苦樸素”,“加強道德修養”等。

針對黨員領導干部的“表率”作用,《準則》第3部分從公仆本色、行使權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風等方面,提出要求更高的“四條規范”。如,要求黨員領導干部必須“廉潔用權,自覺維護人民根本利益”,“廉潔修身,自覺提升思想道德境界”等。

“紀律是管黨治黨的尺子,黨章就是紀律規矩的總依據,黨章的重要性怎么強調都不過分。”中共中央黨校黨史教研部主任謝春濤認為,喚醒黨章意識對于全面從嚴治黨意義重大,一些黨員出現問題,正是由于缺乏黨章意識或是黨章意識不強。

《條例》這把執紀“新尺子”的打造,亦完全體現“以黨章為根”的修訂原則。新修訂的《條例》在第一章“指導思想、原則和適用范圍”的第一條便開宗明義,新增“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在第三條中,新增“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管黨治黨的總規矩”,“黨組織和黨員必須自覺遵守黨章,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

在“分則”部分,修訂后的《條例》將原來以破壞*秩序等為主的10類違紀行為,整合規范為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等6類,使《條例》的內容真正回歸黨的紀律,為廣大黨員開列了一份“負面清單”,進一步實現對黨章規定的具體化。

“比如,黨章規定黨員要‘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堅決反對一切派別組織和小集團活動’。這次我們在修訂《條例》時,在‘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中就專門增加了‘在黨內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拉幫結派’等紀律處分條款。”中央紀委法規室負責人告訴記者。

北京科技大學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宋偉說:“現實中,一些有著十幾二十年黨齡的老黨員,包括一些黨委書記,對黨章‘只聞其名’的不在少數,有的人直到問責的板子打到身上,才終于讀了一遍黨章。”

“修訂后的《條例》,既要求全體黨員用這把紀律的‘新尺子’來規范自己的言行,更要求他們去重溫并深刻領會打造這把‘尺子’背后的‘總度量’??黨章,喚醒全黨的黨章黨規黨紀意識。”宋偉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