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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龍江退伍軍人補貼及安置新政策解讀

更新時間:2023-08-21 16:05:23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為全面推進我省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妥善解決退役士兵安置遺留問題,切實維護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有關規定和全國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會議的總體部署,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認真落實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政策

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規定,在部隊選擇自主就業的退伍義務兵和服現役不滿12年的復員士官,地方政府不再負責安排工作,由部隊發給其一次性退役金,地方政府按照城鄉一體的原則,發給其自主就業一次性經濟補助金。

(一)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要在批準退出現役之日起30日內,持退出現役證件、部隊介紹信到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報到。

(二)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原則上由其入伍時戶口所在地負責接收。服役期間其父母戶口所在地變更的,可以由其父母現戶口所在地接收;符合軍隊有關現役士兵結婚規定且結婚滿2年的,可以由其配偶或配偶父母戶口所在地接收;入伍時為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或在校學生且退役后不復學的,由其入學前戶口所在地負責接收,并按有關政策規定享受相應待遇。因戰致殘的、服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是烈士子女的、父母雙亡的,根據本人申請,經省級退役士兵安置部門批準,可以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則確定其接收地。因其他特殊情況,由部隊師(旅)級單位出具證明,經省級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批準,可易地接收。易地接收的退役士兵與接收地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待遇。

(三)全省實行城鄉統一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政策,具體標準為:服役期滿的退伍義務兵,按照每人每年0.5萬元的標準發放,并隨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適時調整。退役士官,按退伍義務兵標準領取自主就業一次性經濟補助金后,每多服役1年增加1000元。直招士官只發放同期士官的增發部分,具體補助金額按實際服役年限計算。軍隊院校學員因身體狀況、學習成績等原因退學或結業的,在校時間不超過2年(含2年),按退伍義務兵自主就業一次性經濟補助辦法計發;超過2年的,按退役士官的補助辦法計發。在校入伍大學生退役后,不選擇復學的,由入學前戶口所在地負責發放退役士兵自主就業一次性經濟補助金;退役后選擇復學的,由學校所在地負責發放。有條件的地方,退役士兵自主就業一次性經濟補助金可根據當地實際和經濟發展情況適當增加。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根據服現役年限領取自主就業一次性經濟補助金。服現役年限不滿6個月的按6個月計算,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

(四)安置地同級財政部門要將退役士兵自主就業一次性經濟補助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并按實際需要及時足額撥付,確保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金及時發放。省級財政對困難市(地)、縣(市)給予適當補助。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不發待安置期間生活補助費。

(五)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檔案由接收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移交當地公共就業人才機構免費保管。在校入伍大學生復學的,移交入伍前就讀院校負責管理。

二、確保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得到有效安置

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規定,服現役滿12年的轉業士官、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士兵、因戰致殘被評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士兵、是烈士子女的士兵,退出現役后仍由政府負責安排工作。這部分人員在部隊服役時間長、貢獻大、情況特殊,是退役士兵安置體制改革后保留指令性安置政策的特殊保障群體,各級政府要采取剛性措施,保障他們的安置崗位,確保安置質量。

(一)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的安置去向,按照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接收去向的審核原則確定。轉業士官、傷病殘退役士兵的年度接收安置計劃,由省級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計劃審核后下達。

(二)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要在規定時間內,持接收安置通知書、退出現役證件、部隊介紹信等有效證件到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報到。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時間報到超過30天的,視為放棄安置待遇。

(三)凡在黑龍江省境內的各級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各類社會組織,不分單位性質和組織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義務和為國防建設服務的責任,特別是在黑龍江省的中央直屬各行業、系統、單位和國有大中型企業要帶頭履行好接收安置任務。財政支付工資的各類工勤輔助崗位遇有空缺時,應當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崗位條件的退役士兵。任何行業、系統和單位不得下發針對退役士兵安置的歧視性文件,已經下發的應予廢止。同時,嚴禁以任何理由拒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屬單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嚴禁以勞務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各行業、系統和單位必須堅決完成當地政府下達的指令性安置任務。

(四)各級政府要按照國防義務均衡負擔的原則,根據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人數和接收單位在職職工人數、經營狀況、用工需求等實際情況,由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牽頭,會同機構編制、人社、國資等有關部門,在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和國有資產占主導地位的企業中,科學合理擬定指令性安置計劃,并報請當地政府批準后,由安置地政府統一下達安置任務,確保安置對象按規定時間上崗,及時建立勞動關系,接續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手續。

(五)在黑龍江省中央直屬各行業、系統和單位以及省直各單位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計劃,由省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牽頭,會同省機構編制、人社、國資等有關部門測算擬定,報請省政府批準后下達。具體實施辦法另行制定,實施前,各地仍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安置地政府確定指令性安置計劃并妥善安置。

(六)國有企業在新招錄職工時,應拿出不少于招錄人員數量5%的工作崗位,在符合政府安置工作條件退役士兵之間開展公開競爭、擇優錄用。具體招錄辦法由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與招錄部門研究確定。

(七)承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接收單位要按時完成當地政府下達的指令性安置任務,在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開出安置介紹信1個月內安排退役士兵上崗,依法合理確定工資和福利,實行合同制的接收單位要與退役士兵依法簽訂期限不少于3年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服現役滿10年以上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并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做好養老、醫療、失業等各種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切實保障退役士兵享受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同等待遇。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役年限,要與符合規定的待安排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為工齡。合同存續期內單位依法關閉、停產、改制的,退役士兵與所在單位其他人員一同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單位未按規定時間安排退役士兵上崗的,從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當月起,接收單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平均工資80%的標準,逐月發給退役士兵生活費,直至上崗為止。

(八)各級政府應當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退役士兵年度安置任務。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非本人原因沒有按時得到妥善安置的,待安置期間由當地政府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標準,按月發給生活補助費。

(九)對安排工作的殘疾退役士兵,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拒絕接收,接收后不得因其殘疾與其解除勞動關系或者人事關系。安排工作的因戰、因公致殘退役士兵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

(十)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安置地政府安排工作的,視為放棄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取消其安置資格。

(十一)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到地方報到后,自愿放棄安置而選擇自謀職業的應予鼓勵,并享受自主就業相關優惠政策。

三、積極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充分就業、自主創業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就業、創業有關優惠政策,為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提供積極的就業條件和廣闊的就業空間,積極促進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充分就業。

(一)各級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以及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招收錄用或者聘用人員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收或錄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各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以及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在招收錄用或者聘用人員時,應拿出不低于錄(聘)用計劃10%的名額招收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具體辦法由各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會同人社、機構編制、國資等有關部門結合實際研究確定。

(二)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入伍前是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職工的,退出現役后可以選擇復工復職,其工資、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平均水平。

(三)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按照城鄉一體的原則,享受《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于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10號)規定的就業服務、教育優待、小額貸款、個體經營減免費用和稅收等方面優惠政策。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接收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企業,3年內按企業實際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對從事個體經營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除國家限制行業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首次注冊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限額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并按相關規定享受其他方面的稅收優惠、小額擔保貸款扶持、從事微利項目財政貼息等優惠政策。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具體定額、限額標準另行確定。

(四)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過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期內不得違法收回或者強制流轉;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期內其他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包;承包的農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與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同等權利。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回入伍時戶口所在地落農業戶口,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沒有承包農村土地的,可以申請承包農村土地,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應當優先解決。

(五)入伍前為高中學歷的士兵,退役后報考成人高等學校的,錄取分數段降10分;服役期間榮立三等功以上的,錄取分數段降20分。入伍前為普通高等學校專科在籍生的,退役后回原學校完成專科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在畢業年級“專升本”時,同等條件優先推薦;榮立三等功以上的,免試升入本校同專業或相近專業本科;屬獨立設置的專科學校,由原就讀學校上報省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調整安排。

(六)退役一年以上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自愿參加全國統一高考,被全日制普通高校錄取并報到后,可向學校提出“教育資助申請”,享受年人均最高不超過6000元的學費資助,超出部分自行承擔。

(七)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進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報考成人高等學校或普通高等學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待。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并保留入學資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學校就讀的退役士兵,退出現役后2年內允許入學或者復學,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獎學金、助學金和減免學費等優待,家庭經濟困難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資助;入學后或者復學期間可以免修公共體育、軍事技能和軍事理論等課程,直接獲得學分;入學或者復學后,參加國防生選拔、參加國家組織的農村基層服務項目人選選拔,以及畢業后參加軍官人選選拔的,優先錄取。

(八)退役士兵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齡。普通高等學校畢業入伍大學生服現役期滿退役后,參加事業單位招考的,可享受“三支一扶計劃”、“村村大學生計劃”等項目服務期滿的高校畢業生加分政策等各項政策。

(九)入伍高校畢業生退出現役后,可參照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憑用人單位錄(聘)用手續,向原就讀高校再次申請辦理就業派遣手續。

(十)各級政府舉辦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提供職業介紹和就業指導服務,鼓勵其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提供免費服務。

四、加強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

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落實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扶持就業優惠政策,積極促進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充分就業、自主創業,是退役士兵安置制度改革后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

(一)堅持統籌銜接待遇政策的原則。自主就業退役士兵退役后1年內,可自愿免費參加少則3個月、一般為2年的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或者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按照國家相關政策執行。

(二)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42號)及《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黑龍江省軍區關于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意見》(黑政發〔2011〕47號)精神,建立“政府主導、個人自愿、城鄉一體、免費參加”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制度,按照確保達到“四率”(知曉率、培訓率、通過率、就業率)的工作目標,最大限度地滿足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需求,切實提高退役士兵的就業競爭能力和自主創業能力。

(三)各級民政、人社、教育、財政等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統籌謀劃,規范培訓程序,創新教學模式,注重實操實訓,實現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退役士兵和培訓機構的無縫對接。同時,要研究制定退役士兵培訓機構選定和考評標準,實行培訓機構選擇確定的動態管理,建立健全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的目標考核體系及培訓機構的年檢制度,增強教育培訓的針對性和實用性,確保退役士兵培訓質量。

(四)各地要將退役士兵培訓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同時,要加強退役士兵培訓經費的監督管理,確保專款專用,切實取得實效。

五、建立城鄉一體的義務兵家庭優待制度

從2013年9月1日以后入伍的義務兵開始,取消城鄉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差別,實行城鄉一體的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制度。

(一)義務兵服現役期間,由入伍地(高校在校生由批準入伍地)政府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其入伍時上年度當地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50%發放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服現役年限不滿6個月的按6個月計算,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各地可根據當地實際適當調整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標準。在享受當地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的基礎上,給予進藏兵每人每年1.2萬元、高原條件兵每人每年1萬元的高原生活補助金。

(二)義務兵家庭優待金、高原生活補助金要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省級財政通過一般性轉移支付給予適當的財力補助。

(三)服現役期間,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義務兵,由當地政府按照下列比例增發義務兵家庭優待金。

1.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獲一等功的,增發15%。

2.榮獲二等功的,增發10%。

3.榮獲三等功的,增發5%。

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按照其中最高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義務兵家庭優待金。

(四)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經濟補助金和高原生活補助金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放,社會化發放確有困難的,可以通過縣級民政部門按規定程序以現金形式發放。

六、切實做好退休、供養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的落實工作

(一)退休士官的生活、住房、醫療等保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中級以上士官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6級殘疾等級,本人自愿放棄退休安置而選擇安排工作的,應由安置地政府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妥善安排。

(二)供養方式分為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按照安置地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積標準享受政府購(建)房補助。購(建)房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不足部分地方財政解決。購(建)房產權歸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自行解決住房的,按上述標準將購(建)房費用發給本人。

(三)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1級至4級殘疾等級的中級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棄退休安置,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

七、積極做好退役士兵各種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工作

(一)退役士兵參加基本養老、醫療保險的,由軍隊軍人保險管理部門與地方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有關政策規定為退役士兵辦理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憑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出具的介紹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有關政策規定辦理保險關系接續手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安置單位負責辦理保險關系接續手續。

(二)退役士兵到城鎮企業就業或者在城鎮從事個體經營、以靈活方式就業或者暫未就業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與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退役士兵回農村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三)退役士兵就業應當隨所在單位參加失業保險,其服現役年限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與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參加失業保險的退役士兵失業并符合《失業保險條例》規定條件的,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相應的促進再就業服務。

八、確保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前后新老政策和制度得到有效銜接

(一)本實施意見適用于2013年夏秋季及其以后入伍的退役士兵。本實施意見實施以前入伍,實施以后退出現役的士兵,執行本實施意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時當地有關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執行,具體辦法由各地制定。

(二)省農墾系統義務兵優待安置政策,由省農墾總局比照本實施意見制定。

(三)各地要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23號)精神,對歷年來未安置、單位拒收、接收后未上崗等遺留問題進行集中清理,妥善予以解決,確保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平穩過渡、順利實施。

九、加強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各級政府要建立、完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領導小組,充分發揮領導小組的組織協調作用,切實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政府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親自抓,并建立領導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凡沒有足額落實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金、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或沒有完成安置任務的地區,不能評為雙擁模范城(縣)。

(二)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全力抓好安置改革各項政策的貫徹落實。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要發揮好牽頭作用,積極協調爭取有關部門及社會各界的支持配合,深入挖掘社會資源和企業潛力,建立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政策落實保障機制,確保安置改革有效實施;機構編制、人社和國資部門要積極提供相關信息,與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配合,做好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國有控股和國有資產占主導地位的企業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安置計劃的測算擬定工作,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的崗位落實;機構編制部門要做好機關、事業單位退役士兵安置的工勤編制使用計劃、工勤人員錄用和落編管理工作;人社部門要做好退役士兵各種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訓和扶持就業工作;財政部門要安排專項經費預算和必要的工作經費預算,按規定落實經濟補助、優待、培訓、傷病殘安置及待安置期間生活補助所需資金,保證及時足額撥付到位,保障各項工作的組織實施,并會同民政等部門做好安置經費管理使用的監督檢查;教育部門負責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學歷教育、職業教育及相關工作;稅務、工商等部門要落實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公安部門要及時為退役士兵辦理落戶手續。對因責任心不強、措施不力、作風不實,致使安置改革政策落實不到位而造成退役士兵上訪、纏訪或群體集訪,影響社會穩定,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負責人和具體責任人的責任。

(三)對拒絕或無故拖延完成當地政府下達的退役士兵指令性安置任務的、未依法與退役士兵簽訂勞動或聘用合同的、與殘疾退役士兵解除勞動或人事關系且逾期不改的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要依法依紀予以處理;對企業要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數乘以當地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10倍的金額處以罰款。

(四)對騙取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和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依紀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