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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輔警改革最新消息,吉林輔警工資待遇標準

更新時間:2023-08-26 07:02:01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2017年的相關政策還未出臺,小編先整理出僅供參考!


《吉林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網上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了規范全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發揮警務輔助人員作用,保障警務輔助人員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現將征求意見稿通過互聯網向社會公布,以增強立法透明度,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

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11月30日,公眾可通過來信以及電子郵件、網上留言等形式提出意見。

電子郵箱:jlsfzbxzfzc@163.com

通信地址:長春市人民大街1485號省政府綜合樓,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行政法制處

郵編:130051

附件:

吉林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全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發揮警務輔助人員作用,保障警務輔助人員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管理適用本辦法。本省公安機關招用的不涉及警務工作的后勤服務人員的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警務輔助人員,是指經依法招聘,由公安機關管理,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轉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員。

警務輔助人員統稱“輔警”。輔警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應當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警務輔助工作。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輔警隊伍建設納入本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列為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的重要任務,加強組織領導、監督檢查和相關保障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輔警招聘、使用和管理工作,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輔警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崗位職責

第六條輔警按照職責分工,分為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輔警協助人民警察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履行職責行為后果由其所在公安機關承擔。

第七條文職輔警可以從事下列公安機關非執法崗位的相關輔助工作:

(一)協助開展文書助理、檔案管理、接線查詢、窗口服務、證件辦理、信息采集與錄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協助開展心理咨詢、醫療、翻譯、計算機網絡維護、數據分析、軟件研發、安全監測、通訊保障、資金分析、非涉密財務管理、實驗室分析、現場勘查、檢驗鑒定等技術支持工作;

(三)協助開展警用裝備保管和維護保養、后勤服務等警務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以由文職輔警從事的工作。

第八條勤務輔警可以從事下列公安機關執法崗位的相關輔助工作:

(一)協助預防、制止違法犯罪活動;

(二)協助開展治安巡邏、治安檢查以及對人員聚集場所進行安全檢查;

(三)協助盤查、堵控、監控、看管違法犯罪嫌疑人;

(四)協助維護案(事)件現場秩序,保護案(事)件現場,搶救受傷人員;

(五)協助疏導交通,勸阻、糾正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采集交通違法信息;

(六)協助開展戒毒人員日常管理、檢查易制毒化學品企業、公開查緝毒品;

(七)協助開展公安監管場所的管理勤務;

(八)協助開展出入境管理服務、邊防檢查;

(九)參與滅火救援和協助開展消防監督管理;

(十)協助開展社會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傳教育;

(十一)其他可以由勤務輔警協助開展的工作。

第九條輔警不得從事下列工作:

(一)國內安全保衛、技術偵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辦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

(三)案件調查取證、出具鑒定報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四)執行刑事強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六)審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單獨執法或者以個人名義執法;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從事的工作。

第三章輔警招聘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采取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等方式招聘輔警。

輔警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輔警招聘實行用人額度管理、用人計劃審批和用人情況備案制度。

第十一條輔警用人額度核定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按照輔警員額不超過本省公安機關民警編制數量的標準,提出本省公安機關輔警用人額度意見,經同級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同意,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輔警用人額度核定工作每5年開展一次。根據實際工作情況,需要開展輔警用人額度臨時核定工作的,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征得有關部門同意后進行。

第十二條輔警的用人計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經同級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三條輔警招聘工作的組織實施,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統一進行,也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按照批準的用人計劃單獨進行。

公安機關各警種、單位和基層所隊不得自行組織輔警招聘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輔警的招聘使用情況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四條輔警招聘工作應當以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為原則,明確招聘標準,規范招聘程序。按照自愿報名、資格審查、筆試、面試、體檢、體能測試、政審等程序實施,招聘計劃、招聘程序、招聘結果應當向社會公示,并接受社會監督。

同等條件下,優先招聘下列人員:

(一)公安烈士和因公犧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

(二)在職公安民警配偶、退役士兵、見義勇為積極分子和先進個人;

(三)警察類或政法類院校畢業生,以及具有崗位所需專業資質或專門技能的人員。

第十五條輔警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品行端正;

(三)年滿十八周歲;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崗位職責所需要的工作能力;

(五)身心健康。

文職輔警應當具備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和履行崗位職責所需要的專業資質或者專門技能。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招聘為輔警:

(一)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違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養、收容教育或者有吸毒史的;

(三)因違紀違規被國家機關或者事業單位開除、辭退、解聘的;

(四)有較為嚴重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的;

(五)其他不適合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

第四章管理和監督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明確專門機構,統一負責本地輔警的管理和監督。公安機關輔警使用單位負責輔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建立輔警日常管理制度,設立輔警培訓、考核、晉升、監督和獎懲機制,依法執行保密制度。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對輔警開展崗前培訓和年度培訓。崗前培訓應當包括法律知識、業務技能、保密教育、紀律要求和執勤規范等內容,培訓時間不少于10日;年度培訓應當以法律知識和崗位技能為主要培訓內容,培訓時間不少于5日。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對輔警進行年度考核。公安機關輔警使用單位應當對輔警的工作績效、遵章守紀、教育培訓等情況進行日常考核。

第二十一條輔警實行分級管理,建立考核晉升機制。輔警職級共分為七個級別,由低到高分別為:見習輔警、六級輔警、五級輔警、四級輔警、三級輔警、二級輔警和一級輔警。

見習輔警工作滿一年,晉升為六級輔警;六級輔警至四級輔警,每三年晉升一級;四級輔警至一級輔警,每五年晉升一級。見習輔警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繼續聘用為輔警;六級輔警至一級輔警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延遲晉升級別。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輔警的職級晉升工作。輔警的年度考核和職級晉升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并接受社會監督。建立投訴受理和反饋制度,依法處理相關投訴和舉報。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建立輔警獎懲制度,對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重要貢獻的輔警,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特別優秀的輔警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照顧。

第五章職業保障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輔警的工資福利、社會保險、服裝裝備、教育培訓以及日常管理等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第二十五條輔警的工資由基本工資和級別工資構成。級別工資應當與輔警職級相對應,其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研究制定。輔警的工資應當高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并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在高危險崗位工作的輔警,其工資標準應當與所從事的工作相適應。

第二十六條輔警因公(工)死亡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應當依法評定為烈士,其家屬享受《烈士褒揚條例》規定的待遇。不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其家屬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以及相當于本人40個月工資的遺屬補助金。遺屬補助金由其所在公安機關同級財政部門安排,公安機關發放。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定期組織輔警參加健康檢查,并建立輔警健康檔案。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為輔警配發符合公安部要求的工作證件和服裝。輔警應當統一著裝,持證上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為輔警配備必要的執勤及安全防護裝備,不得配備或者使用武器。輔警離職時,應當向所在公安機關交回配發的工作證件、服裝和配備的裝備等物品。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規招聘、使用輔警的:

(二)因管理不到位、責任不落實造成輔警隊伍管理混亂、發生嚴重問題的。

第三十條輔警違反公安機關紀律要求或者相關規章制度的,參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有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公安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