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即:本單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下同)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4%繳費。工作人員退休后,按月領取職業年金。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由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征收。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8%,由單位代扣代繳。個人工資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按照省上的規定和我市實際,個人繳費基數,暫按以下辦法確定:
1.機關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和我省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和我省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等。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和我省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津貼等國家和我省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等。
基本養老金計發
第十二條 適用于本《辦法》的參保機關事業單位中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退休人員(以下簡稱“老人”),其養老待遇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定的項目和標準,由相應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納入統籌發放,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未納入統籌部分繼續按原渠道支付。
第十三條 適用于本《辦法》的參保工作人員,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參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以下簡稱“中人”),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按照我省統一規定“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即:新辦法計發待遇(含職業年金待遇)低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員(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20%,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后(即202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1.“中人”老辦法待遇計發
N
老辦法待遇計發標準=(A×M+B+C)×Π(1+Gn-1)。
n=2015
A:2014年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基本工資標準;
B:2014年9月工作人員本人工資所對應職務職級技術等級(崗位)等對應的退休補貼標準;
C:按照陜人社發〔2015〕37號文件規定相應增加的退休費標準;
M:工作人員退休時工作年限對應的老辦法計發比例;
Gn-1:參考第n-1年在崗職工工資增長等因素確定的工資增長率,n∈〔2015,N〕,且G2014=0;
N:過渡期內退休人員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視同為2015年。
2.“中人”新辦法待遇計發
新辦法待遇計發標準=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待遇。其中,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1%。其中,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實際平均繳費指數×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
我省統一測算形成與機關事業單位職務職級技術等級(崗位)和工作年限等相對應的視同繳費指數表,工作人員退休時,根據本人退休時工資所對應職務職級技術等級(崗位)和工作年限等來確定本人具體的視同繳費指數(詳見陜人發〔2015〕70號)。
實際平均繳費指數=(Xn/Cn-1+Xn-1/Cn-2+……+X2016/C2015+X2015/C2014+X2014/C2013)/N實繳;
Xn、Xn-1、…X2014為參保人員退休當年至2014年相應年度本人各月繳費工資基數之和,Cn-1、Cn-2、…C2013為參保人員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應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
N實繳為參保人員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
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1.4%。
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計發月數由國家統一規定,詳見下表)。
計發月數表
退休年齡 | 40 | 41 | 42 | 43 | 44 | 45 | 46 | 47 | 48 | 49 | 50 | 51 | 52 | 53 | 54 | 55 |
計發 月數 | 233 | 230 | 226 | 223 | 220 | 216 | 212 | 208 | 204 | 199 | 195 | 190 | 185 | 180 | 175 | 170 |
退休 年齡 | 56 | 57 | 58 | 59 | 60 | 61 | 62 | 63 | 64 | 65 | 66 | 67 | 68 | 69 | 70 | |
計發月數 | 164 | 158 | 152 | 145 | 139 | 132 | 125 | 117 | 109 | 101 | 93 | 84 | 75 | 65 | 56 |
退休年齡按整年計算后有余數時,按滿1年確定對應的計發月數;退休(職)年齡不滿40歲的,按40歲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算;退休年齡超過70歲的,按70歲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算。
職業年金計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18號)及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適用于本《辦法》的參保機關事業單位中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以下簡稱“新人”),退休后按月發給養老待遇。退休后的養老待遇由基本養老金和職業年金組成。
退休待遇計發標準=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其中,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基礎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工作人員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同“中人”);
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與中人實際繳費工資指數計算相同;
職業年金計發與“中人”職業年金計發相同。
第十五條 適用于本《辦法》的參保工作人員,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令第13號)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適用于本《辦法》的參保工作人員中,改革后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獎勵所需資金不得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對于改革前已獲得此類榮譽稱號的,本人退休時給予一次性退休補貼并支付給本人,資金從原渠道列支。退休補貼標準根據平衡銜接的原則予以確定。符合原有加發退休費情況的其他人員,按照上述辦法處理。
第十七條 對于改革前曾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改革后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應予以確認,不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并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其他情形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按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在本人退休時,根據其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及對應的視同繳費指數等因素計發基本養老金。
鐘山職業技術學院計算機應用技術專業怎么樣?錄取分數線..
時間:2024-06-08 08:35:12甘肅上重慶三峽職業學院多少分 分數線及排名
時間:2024-06-08 08:32:53武漢城市學院電子商務專業怎么樣?錄取分數線多少分
時間:2024-06-08 08:30:02內蒙古高考特殊類型提前批報考控制線是多少分
時間:2024-06-07 16:24:56西藏高考特殊類型提前批報考控制線是多少分
時間:2024-06-07 16:24:03青海高考特殊類型提前批報考控制線是多少分
時間:2024-06-07 16:2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