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國務院、中央軍委《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貫徹實施,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以下簡稱現役軍人)、服現役或者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以及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以及依照國家規定應當享受撫恤優待的其他人員,是本辦法規定的撫恤優待對象,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軍人撫恤優待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保障由本級財政負擔的軍人撫恤優待所需經費,保證撫恤優待標準不低于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標準、撫恤優待對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和計劃生育、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管理單位應當按規定的職責,做好有關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有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各自的軍人撫恤優待義務。
第五條 全社會應當尊重和關懷撫恤優待對象。
河北省退伍軍人補貼新政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應當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活動。
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應當配合開展擁軍優屬宣傳活動,并免費播發擁軍優屬公益廣告。
第六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對軍人撫恤優待事業提供捐助。捐贈款物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接收、管理,并專項用于軍人撫恤優待事業。
第二章 死亡撫恤
第七條 現役軍人死亡被批準為烈士、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收到軍隊通知書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分別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病故證明書》(以下簡稱證明書),按規定發給一名持證人。
第八條 持證人由烈士或者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協商確定,并以書面形式告知收到軍隊通知書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協商不成的,按下列順序發放證明書:
(一)父母(撫養人);
(二)配偶;
(三)子女,有多個子女的發給長子女。
沒有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兄弟姐妹,有多個兄弟姐妹的發給年長的兄弟姐妹。
烈士或者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沒有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的,不發放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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