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上調5.1% 8月底前全部發放到位
從湖北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獲悉,從2018年1月1日起,為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退休費、退職生活費)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退職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總體調整水平為5.1%,8月底前全部發放到位,預計將惠及全省540萬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退職人員。
具體調整辦法為:
一是定額調整。按退休、退職時間劃分三檔: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職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退職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0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退職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二是掛鉤調整。與本人繳費年限和基本養老金水平雙掛鉤:每人每月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換算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加2元,繳費年限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同時,每人每月以本人2017年12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1.4%。
三是適當傾斜。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后,對部分人員再按以下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
1.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給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4.符合勞社部發〔2002〕9號文件規定的原工商業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同時符合上述兩個及以上條件的,按照就高原則,只增加一項。
5.2017年12月31日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即1938年1月1日至1947年12月31日期間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17年12月31日年滿80周歲的(即1937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60元。
6.國家規定范圍的艱苦邊遠地區的調整對象,每人每月增加15元。
7.企業退休軍轉干部按上述辦法調整后,其基本養老金仍未達到所在市(州)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補齊到平均水平。
記者了解到,今年的養老金調整,是2014年10月1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來,第三次按照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調整退休待遇,也是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第三次同步調整待遇。
此前,省人社廳已召開全省視頻會議,部署在全省范圍內啟動實施2018年調待工作,要求各地人社部門加強與財政部門的溝通協調,千方百計籌集調度資金,確保將調待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含今年1月起補發的金額)在規定時間內發放到退休人員的社保卡或銀行卡里。對于企業退休人員,由社保經辦機構進行調整,要求7月底前發放到位;對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已納入參保的由發放其基本養老金的社保經辦機構進行調整,尚未納入參保的由發放其退休費的單位代調或預調,都要求8月底前發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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