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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最新產假國家規定是多少天

更新時間:2024-04-08 19:00:28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2024云浮最新產假國家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獎勵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以下是具體內容。

云浮最新產假國家規定是多少天

一、云浮最新產假國家規定是多少天

女職工產假:

1、順產:順產98天+獎勵假80天=178天;

2、剖腹產:順產98天+剖腹產30天+獎勵假80天=208天。

男職工產假:

陪產假15天。

廣東產假相關的規定如下:

(一)生育假期:

順產的:98天;

難產(剖腹產、會陰Ⅲ度破裂):增加30天;

吸引產、鉗產、臀位牽引產:另加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

懷孕2個月以下流產的:15天;

懷孕2個月以上4個月以下流產的:30天;

懷孕4個月以上(含4個月)至7個月以下流產的:45天;

懷孕滿7個月以上發生死胎和早產不成活的:75天。

注:參保人因生育而導致死亡,享受生育津貼的假期按產前15天及產后至死亡時的實際天數計算。

(二)計劃生育手術假期:

取出宮內節育器的:2天;

放置宮內節育器的:3天;

施行輸卵管結扎的:30天;

施行輸精管結扎的:10天;

施行輸卵管或者輸精管復通手術的:14天

同時施行上述兩種節育手術的,合并計算假期。

(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

女方獎勵假:80天

男方陪產假:15天

二、廣東生育津貼計發標準

按照職工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再乘以規定的假期天數計發。

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1.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照本單位上一自然年度參保職工各月繳費工資之和,除以其各月參保職工數之和確定;

2.本年度新參保的用人單位,生育津貼以該單位本年度參保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

假期天數

1.生育假期

①順產的,計98天;難產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

②懷孕未滿4個月終止妊娠的,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計15天至30天;懷孕4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計42天;懷孕滿7個月終止妊娠的,計75天。

2.計劃生育手術假期

①取出宮內節育器的,計1天;放置宮內節育器的,計2天;施行輸卵管結扎的,計21天;施行輸精管結扎的,計7天;施行輸卵管或者輸精管復通手術的,計14天。

三、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1980年2月2日廣東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86年5月17日廣東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于修改〈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的若干規定的決議》第一次修正 1992年11月28日廣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根據1997年12月1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有關條文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1998年9月18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根據1999年5月21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第十條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2002年7月25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第三次修訂 2008年11月28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第四次修訂 根據2014年3月27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2015年12月30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第五次修訂 根據2016年9月29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五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31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六次修正 根據2019年11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等十六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七次修正 根據2020年11月27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廣東省促進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等九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八次修正 根據2021年12月1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九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居住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國公民和戶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自治組織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以宣傳教育為主、優生優育為主、經常性工作為主,實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優質服務、政策推動、綜合治理。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發展經濟相結合、與幫助群眾勞動致富相結合、與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

第四條 夫妻雙方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堅持和完善目標管理責任制。

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是執行本地區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任務的第一責任人。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各自的職責,做好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八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計劃生育協會、人口學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逐年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

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安排必要的經費,保證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全國人口發展規劃及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省實行衛生健康委員會兼職委員單位制度,市、縣(區)實行衛生健康機構兼職單位制度。兼職委員單位和兼職單位應當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職責分工,制定實施的具體措施。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衛生健康工作機構,按照人口規模配備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人員,負責本轄區內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設立計劃生育委員會,按照人口規模配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負責計劃生育的具體管理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需要,設立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配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負責本系統、本單位計劃生育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城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居民自治、社區服務。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做好本單位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接受所在地鄉鎮、街道衛生健康工作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村(居)民委員會、大型廠礦、企業事業單位及流動人口聚居的地方可以建立計劃生育協會,組織群眾開展計劃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

第十五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制定計劃生育自治章程,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備案。

計劃生育自治章程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

第十六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衛生健康工作機構共同負責,以現居住地為主,納入現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條 全社會應當積極支持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適齡婚育、優生優育的宣傳,引導社會各界尊重生育的社會價值,推動構建新型婚育文化。衛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大眾傳媒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十八條 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再婚夫妻再婚后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

(一)已生育三個子女的夫妻,經有關部門依法鑒定,其中有子女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適宜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二)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至三個子女。

夫妻一方為本省戶籍,另一方為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有關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第二十條 生育子女應當辦理生育登記。

鄉鎮、街道衛生健康工作機構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負責生育登記工作,并通過加強政務數據共享、優化辦事業務流程等方式推進生育登記服務便利化,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歸僑、僑眷的生育,戶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同胞、外國人在本省生育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實施避孕節育手術,應當保證受術者的安全。

第二十三條 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

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

第四章 計劃生育服務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計劃生育服務的權利,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二十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針對育齡人群開展優生優育知識宣傳教育,對育齡婦女開展圍孕期、孕產期保健服務,承擔計劃生育、優生優育、出生缺陷篩查、生殖保健的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規范開展不孕不育癥診療。

第二十六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具體辦法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節育手術并發癥醫學鑒定組織,負責節育手術并發癥鑒定工作。

第二十八條 因接受國家規定基本項目的節育手術出現并發癥的,由縣級以上節育手術并發癥醫學鑒定組織鑒定,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審核確定后,指定醫療衛生機構治療。醫療費按照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執行。

職工因接受國家規定基本項目的節育手術出現并發癥而喪失勞動能力的,參照工傷事故處理;職工以外的其他人員因此而導致生活困難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助。因節育手術或者治療節育手術并發癥而出現醫療事故的,按國家有關醫療事故處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藥品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制定胚胎、胎兒性別鑒定,終止妊娠手術和終止妊娠藥品的管理制度,并對本行政區域內胚胎、胎兒性別鑒定,終止妊娠手術和終止妊娠藥品等實施監督管理。

嚴禁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胚胎、胎兒性別鑒定,嚴禁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