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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標準及管理辦法新標準

更新時間:2023-08-20 10:15:52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 一)獎勵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工作量的實際貢獻等因素,根據考核結果發放,可采取靈活多樣的分配方式和辦法。獎勵性績效工資的具體項目、標準和分配方式由各其他事業單位自主確定,按規定程序報批后執行。

(二)充分發揮績效工資分配的激勵導向作用。各主管部門要結合本行業特點制定切實可行的績效考核辦法,加強對其他事業單位內部考核和分配的指導,引導其他事業單位不斷提高社會公益服務水平。各其他事業單位要完善內部考核制度,根據專業技術、管理、工勤等崗位的不同特點,實行分類考核。要把考核與分配有機地結合起來,發揮績效工資分配的激勵導向作用。根據考核結果,在分配中堅持多勞多得、優績優酬,重點向關鍵崗位、業務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績的工作人員傾斜。

(三)其他事業單位制定績效工資分配辦法要充分發揚民主,廣泛征求職工意見。分配辦法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后,在本單位公開,報單位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四)其他事業單位主要領導的績效工資,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范圍內,由主管部門根據對單位主要領導的考核結果統籌考慮確定。單位主要領導與本單位工作人員的績效工資水平,要保持合理的比例關系。各地、各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單位主要領導績效工資水平與本單位工作人員平均績效工資水平的比例關系。其中,公益一類的其他事業單位應控制在1.5倍的幅度內;公益二類的其他事業

單位應控制在2倍的幅度內;經營類的其他事業單位應控制在3倍的幅度內。

六、相關政策

(一)《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于嚴肅紀律加強公務員工資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廳字〔2005〕10號)下發前,其他事業單位發放的改革性補貼,除超過規定標準和范圍發放的之外,暫時保留,不納入績效工資,另行規范。在規范辦法出臺前,一律不得出臺新的改革性補貼項目、提高現有改革性補貼項目的標準和擴大發放范圍。

(二)實施績效工資后,國家規定的特殊崗位津貼補貼仍按國家現行政策繼續執行,不納入績效工資總量管理。

(三)按規定由政府投入的人才基金、創業基金(與財政撥款無關)和引進高層次人才的特殊報酬,以及臨時性科研課題(項目)報酬,不納入績效工資總量管理。

(四)實施績效工資后,其他事業單位原工資構成中津貼比例按國家規定高出30%部分(不含特殊崗位原工資構成比例提高部分)、國家原規定的年終一次性獎金和原省及省以下各級政府以及單位自行設定發放的各種津貼補貼,納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按本單位績效工資分配辦法執行,不再另行發放。

(五)績效工資不作為計發離退休費的基數。在實施績效工資的同時,對其他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發放補貼。離退休人員補貼要在清理規范現有津貼補貼的基礎上發放。其中,離休人員的補貼水平按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力資源

社會保障部、審計署《關于解決離休人員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紀發〔2008〕40號)精神執行;退休人員的補貼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參照當地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補貼標準確定。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的退職人員補貼標準,按照同職級退休人員補貼標準的70%確定。

退休(職)人員執行上述退休(職)人員補貼后,除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外,原省及省以下各級政府以及單位自行設定發放的各種津貼補貼項目(含2006年工改后退休人員,原事業單位津貼比例高出30%,退休時按照皖人辦發〔2007〕123號文件打折后暫作保留部分)停止執行,不再另行發放。

(六)經批準受聘到兩類崗位上工作的人員,基礎性績效工資按執行崗位工資所對應的崗位確定。

(七)新參加工作的人員,見習期、學徒期、熟練期基礎性績效工資執行最低崗位的標準。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和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在明確崗位前,初期基礎性績效工資執行最低崗位的標準;明確崗位后,基礎性績效工資按所明確的崗位執行相應的標準。獎勵性績效工資由單位確定。

(八)其他新進入單位人員,按所聘任的崗位執行相應的基礎性績效工資標準。

(九)經組織批準掛職鍛煉、派出學習、培訓、支醫、援外等工作人員,績效工資按照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執行。

七、經費保障、財務管理與嚴肅分配紀律

(一)其他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按單位性質和現行經費供給渠道,分別由財政和事業單位負擔。其中,對承擔行政職能和公益一類的其他事業單位,以當地公務員津貼補貼平均水平為上限,由各級財政按現行預算供給政策解決。對公益二類的其他事業單位,在當地公務員津貼補貼平均水平內部分,由各級財政按現行預算供給政策解決,其余部分由單位自行負擔。對經營類的其他事業單位,由單位自籌解決。單位自行負擔部分,其經費來源渠道和支出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二)對津貼補貼實際發放水平超過當地公務員津貼補貼平均水平的公益二類的其他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時,補發2010年1-6月份的工資性(生活)補貼和2011年的績效工資所需經費,由單位自籌解決。

(三)規范其他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按規定取得的收入,應上繳財政的要全部按照國庫集中收繳制度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

(四)其他事業單位要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行政事業單位工資和津貼補貼有關會計核算辦法>的通知》(財庫〔2006〕48號)規定,加強會計核算管理。績效工資應以銀行卡的形式發放,原則上不得發放現金。單位工會經費、集體福利費和其他專項經費要嚴格按照現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使用和核算。

(五)實施績效工資后,其他事業單位不得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外自行發放任何津貼補貼或獎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績效工

資總量,不得違反規定的程序和辦法進行分配。對違反政策規定的,堅決予以糾正,并進行嚴肅處理。

(六)根據合理調控事業單位收入水平差距的需要,建立清理結算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在核定下年度績效工資總量前,對本級政府直屬及各部門所屬其他事業單位上年度績效工資總量執行情況進行核查結算。對超過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發放的單位,要予以糾正,并追究主要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相應核減其下一年度的績效工資總量;屬于財政支持的單位,相應核減其下一年度的財政撥款。

八、組織實施

(一)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按照本實施意見制定本行政區域其他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的具體實施辦法,并報上級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備案后實施。省直主管部門根據本實施意見制定本部門所屬其他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具體實施辦法,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審批后實施。

(二)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統籌其他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與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財政體制改革和加強人才隊伍建設等各項工作。要及時研究和妥善處理實施中出現的問題,確保其他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平穩實施。

(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工作指導,建立健全有效的監督檢查工作機制,嚴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導和督促其他事業單位嚴格執行績效工資的有關政策。要密切關注各方面的反

應,有針對性地做好宣傳解釋和思想政治工作,形成良好的輿論氛圍,確保其他事業單位隊伍穩定。

(四)本意見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