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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標準及管理辦法新標準

更新時間:2023-08-20 07:58:15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益性崗位的開發與管理工作,幫助就業困難人員通過公益性崗位實現就業再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和《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做好促進就業工作通知的實施意見》(藏政發〔2008〕101號)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益性崗位是指以政府支持為主導,通過政策扶持、政府投資和社會籌資等方式,以實現公共利益和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為主要目的,從事公共管理和社會公益性服務的崗位。

第三條 公益性崗位是政府幫扶就業困難人員的援助措施,不同于正規就業,具有階段性、公益性、過渡性、流動性強的特點,在規定的援助期限內,就業困難人員經由公益性崗位鍛煉,提高就業能力后,應退出公益性崗位,并通過轉崗實現穩定就業。

第四條 公益性崗位開發與管理堅持“嚴格控制規模、科學有序開發、規范管理服務、加強準入審核、暢通人員出口”的原則, 按照“統籌開發、分級管理、分級負責、促進就業”的要求開展工作。

第五條 公益性崗位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管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公益性崗位開發、從業人員資格認定、考核招聘安置和統籌管理、轉崗技能培訓,以及政府補貼預算的申請、執行、監督。

財政部門負責政府補貼的籌集、審核、撥付與監督。

用人單位負責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的日常管理,以及政府補貼的申報、發放和社會保險的統一繳納等。

第六條 公益性崗位政府補貼的資金來源為各級財政安排的就業專項資金。自治區本級購買公益性崗位所需資金,由自治區財政全額承擔;各地(市)購買公益性崗位所需補貼資金,由自治區財政和地(市)財政按6:4的比例分擔。

第二章 崗位類別和安置對象

第七條 公益性崗位根據開發性質和服務范圍分為四類:

(一)政府部門行使公共管理職能開發的輔助性基層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崗位。具體包括基層(鄉鎮、街道、社區)市政管理、基層公共環境與設施管理維護、基層托老托幼助殘服務、基層醫療衛生服務、基層文化科技服務、基層農業服務、基層法律服務、基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協理等工作領域的崗位,具體崗位參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公布第一批基層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崗位目錄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135號)等有關文件執行。

(二)單位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具體包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設置的后勤保障及公共管理服務崗位。具體包括門衛、保潔、保綠、學校食宿管理、打字、駕駛、設施設備維護等崗位。

(三)政府補貼、社會開發的適合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其它服務性崗位,具體包括公共安全保衛、停車場管理、公共衛生保潔綠化、公園看護、廣場管理等崗位。

(四)為安置適合我區生源城鄉低保家庭的高校畢業生而由政府開發的具有一定專業性、技術性的公益性崗位。

第八條 公益性崗位安置對象為具有我區城鎮戶籍(大中專畢業生不受我區城鎮戶籍限制)、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辦理了《就業失業登記證》且經同級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認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就業困難人員:

(一)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3545” 人員(指女滿35周歲,男滿45周歲);

(二)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

(三)城鎮持《殘疾證》的殘疾人;

(四)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員;

(五)自失業登記之日起連續失業6個月以上未實現就業的城鎮失業人員;

(六)軍烈屬、現役軍人配偶、復員退役軍人(不包括自主擇業的軍轉干部);

(七)城鎮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單親家庭成員;

(八)登記失業的大中專畢業生;

(九)城鎮規劃區內的被征地失業農牧民。

第三章 崗位開發、申報與審批

第九條 公益性崗位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開發崗位指標總數,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各地(市)就業困難群體數量、公益性崗位開發和就業再就業工作進展情況,審核并批復下達公益性崗位指標,同時抄送自治區財政廳備案。

第十條 公益性崗位開發實行申報制度。用人單位應本著“崗位真實、設置合理、適度開發”的原則,開發本部門所需公益性崗位,向同級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申報,填寫《公益性崗位認定申請表》(見附件一),并附崗位名稱、申請數額、勞動報酬、補貼標準、勞動強度及工作環境描述、培訓轉崗計劃等相關資料。

申報材料經同級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初審,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定后,向用人單位下達使用公益性崗位指標批復,同時抄送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并由同級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按照“面向社會、公開招聘、考試考核、擇優聘用”的原則,負責組織招聘。

第十一條 我區各類企業、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不得申報公益性崗位。達到或超過自治區規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不得申請在公益性崗位就業。

第十二條 就業困難人員申請在公益性崗位就業,應攜帶本人身份證、《就業失業登記證》及其他相關證件,并填寫《公益性崗位從業申請表》(見附件二),向戶籍所在單位、街道辦事處或居委會提出申請,由戶籍所在單位、街道辦事處或居委會審核匯總,并在單位、街道辦事處或居委會向社會公示7天無異議后,報同級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復核認定。

第十三條 對審核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的,同級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應建立相關臺帳和數據庫,全面掌握就業困難人員的基本情況。并根據用人單位審核批準的公益性崗位指標數,組織做好報名、資格審查、考試考核、擬用公示、擇優聘用乖工作。對擬用人員要在所在單位、街道辦事處或居委會公示7天,無異議后方可對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下達《公益性崗位上崗通知書》(見附件三),推薦上崗。對提出異議的,應認真進行核查,嚴格按照政策規定進行處理,并將處理意見告知提出意見人員。

第十四條 開發公益性崗位的用人單位如需安置本單位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應向同級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確認后,由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統一調劑到申請單位的公益性崗位。

第十五條 公益性崗位應優先安置年齡大、技能弱、零就業家庭成員、殘疾人等就業困難人員。

第十六條 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崗位應優先安置登記失業的高校畢業生。對需要持證上崗的崗位,可由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會同需要用人單位對擬上崗人員進行崗前培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四章 公益性崗位人員的管理

第十七條 各級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要建立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數據庫和個人檔案,實行實名制管理。對撥付的公益性崗位政府補貼建立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對原始憑證裝訂立卷,存檔備案,做到人數、崗位、聘用時間、發放政府補貼底數清楚。

第十八條 公益性崗位遵循“誰使用,誰負責”的管理原則。各用人單位應確定專門機構和專門人員具體負責公益性崗位人員的管理工作,明確工作職責,實行考勤制度,制定相應的崗前培訓、日常管理和考核獎懲辦法,并按要求及時向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如實報送相關信息和從業人員上崗工作情況。

第十九條 建立空崗缺崗報告制度。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出現退職、辭退、無故缺崗、解除勞動合同等變動的,用人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報告公益性崗位空崗缺崗具體情況。對空出的崗位需繼續使用就業困難人員的,應填寫《公益性崗位空崗申報表》(見附件四),提出補缺申請,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根據缺崗情況,及時考核推薦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上崗;對不再需要公益性崗位的,由同級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將公益性崗位指標收回,并及時停撥政府補貼。

第二十條 公益性崗位人員非本人原因被用工單位退回的,由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考核推薦到開發了公益性崗位的用人單位。對經安排上崗后無正當理由自行辭職、離崗的,以及無正當理由兩次拒絕接受與其健康、勞動能力等相適應的工作崗位的,由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備案后不再作為公益性崗位安置對象。

第二十一條 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依法享受國家法定和自治區規定節假日休息制度。對因工作需要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用人單位應安排相應的調休時間。如不能安排相應調休的,要按照休息日不低于工資百分之二百、法定休息日不低于工資百分之三百的規定支付勞動報酬。

第二十二條 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享受帶薪年休假待遇。對在同一用人單位累計工作時間滿1年不滿3年的,年休假為20天,籍貫為區外的年休假為30天;工作滿3年及其以上的,年休假為30天,籍貫為區外的年休假為40天。休假路費和食宿費等相關費用自理。

第二十三條 對符合生育保險規定的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正常產假為98天(包括產前檢查15天),難產的增加15天產假,多胞胎生育的每生育一胎增加15天產假;對在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證》的增加30天產假;妊娠2個月內終止妊娠,享受15天假期;妊娠2個月(含2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的,享受30天假期。在生育產假期間,繼續享受公益性崗位政府補貼,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生育期間路費和食宿費等相關費用自理。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自行將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調整至不屬于公益性崗位范疇以外崗位的,一經查實,收回公益性崗位指標并停止享受相關補貼。繼續使用的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自行承擔。

第二十五條 建立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動態管理、有序流動、考核退出機制,凡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符合下列條件的要退出公益性崗位:

(一)通過招考,被錄用為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

(二)具備一定專業技能和工作經驗,在編制范圍內被用人單位錄用為勞動合同制工人的;

(三)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實現就業并取得穩定收入的;

(四)在工商行政部門實名注冊從事經營活動的,或者通過小額擔保貸款從事經營活動的;

(五)在公益性崗位從業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

(六)戶口遷出公益性崗位所在地的;

(七)達到自治區規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年齡,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八)因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條件的。

第二十六條 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退出后,用人單位應及時報告同級勞就業服務機構審核認定,對符合條件退出公益性崗位的,應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予以注明。

第五章 勞動關系的建立及解除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從聘用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其簽訂一式三份書面勞動合同,經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鑒證后,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用人單位、同級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各持一份。

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勞動合同實行一年一簽。勞動合同期滿后,由用人單位進行年度考核,經考核合格者可續簽下一年勞動合同;對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應終止勞動合同,由同級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另行推薦到其它公益性崗位從業。

第二十八條 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連續簽訂勞動合同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3年。但對距自治區規定的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年齡不足5年(含5年)的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勞動合同可延長至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年齡。

第二十九條 對家庭特別困難,在公益性崗位從業滿3年后仍難以就業的,且工作期間被用人單位考核評定為優秀等次的人員,由同級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對其身份重新進行審核認定,經地(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復核,并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批準后,可延長工作期限,繼續簽訂勞動合同。

第三十條 對勞動合同期滿,經認定不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應退出公益性崗位,其養老保險關系應按規定及時轉移、接續、封存。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可合并計算繳費年限;對退出公益性崗位后未實現穩定就業的人員,可按規定向同級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第三十一條 除按《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也可與公益性崗位人員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滿,因本人原因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的;

(二)無故連續曠工15天或一年內累計無故曠工30天的;

(三)用人單位因崗位消失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繼續聘用的;

(四)年度考核被評定為不合格的;

(五)在2個月的醫療期滿后,因身體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六)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管理制度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其他法定情形不適宜繼續在公益性崗位工作的。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解除勞動合同后,應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在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報告,由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及時停撥相關費用,并將相關情況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年12月25日前向同級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如實填報年度《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增減統計表》(見附件五)。各地(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應將本地(市)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基本情況,包括與用人單位簽訂或解除勞動合同、政府補貼發放情況進行統計,并于次年1月20日前報自治區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匯總,1月30日前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核后,送自治區財政廳備案。

第三十四條 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個人解除勞動合同,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執行,但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各級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要結合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的意愿,加大職業技能培訓力度,提高他們通過市場就業的能力和水平。要在開展各項職業技能培訓時,預留部分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培訓名額,有計劃地安排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提高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就業技能。要不定期舉辦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轉崗就業專項招聘會或在其他招聘會現場設置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就業區域,及時提供就業指導和轉崗就業信息服務,開展就業援助活動,鼓勵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通過其他途徑實現轉崗就業。

對退出公益性崗位而有培訓意愿的人員,由各級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免費開展針對性、實用性較強的職業技能培訓,提高他們通過市場就業的技能水平,并提供免費的職業指導、就業推薦等公共服務。

第六章 公益性崗位政府補貼標準、申請與撥付

第三十六條 公益性崗位政府補貼由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兩部分組成。

第三十七條 崗位補貼標準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120%。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時,應及時調整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崗位補貼標準。高校畢業生自愿在公益性崗位就業的,除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外,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相關規定增發適當的生活補助金。

用人單位可根據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和工作表現,按月給予一定的生活補助,所需資金由用人單位自行解決。

崗位補貼和生活補助應通過銀行卡方式,按月足額發放。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按規定為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辦理基本養老、失業和工傷保險,并由政府給予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標準為用人單位為公益性崗位人員繳納的養老、失業和工傷保險費之和,繳費基數為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統計、財政部門公布的全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

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按規定由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費由本人自行承擔。個人應繳納部分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第三十九條 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按屬地管理原則參加戶籍所在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并由各級財政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辦法給予定額補助。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并符合生育保險規定生育的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由本人按規定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核銷生育醫療費。

第四十條 公益性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發(繳)后申報撥付的辦法,由用人單位先行墊付后按季向同級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統一申請核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申請政府補貼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西藏自治區公益性政府補貼申請表》(見附件六);

(二)符合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條件的人員花名冊;

(三)補貼對象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及《就業失業登記證》復印件;

(四)勞動合同書及崗位補貼、生活補貼發放表;

(五)《公益性崗位上崗通知書》;

(六) 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辦理的社會保險申報表和核定繳費憑證;

(七)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二條 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對用人單位申報的公益性崗位政府補貼申請進行初審,并報經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后,財政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將公益性崗位政府補貼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帳戶。

第四十三條 自治區財政承擔的公益性崗位政府補貼,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對各地(市)公益性崗位指標落實情況進行匯總審核后,在每年1月30日前統一報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財政廳經復核后下達政府補貼預算指標,并將所需資金直接撥付給自治區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和各地(市)財政局。

各地(市)財政局根據當地公益性崗位的落實情況及時將本級配套資金落實到位,確保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及時領取崗位補貼。

第四十四條 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從離崗次月起停撥公益性崗位政府補貼。用人單位應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封存等手續,并告知本人。

第四十五條 對因最低工資標準及全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調整而出現的公益性崗位政府補貼缺口,由自治區、地(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匯總確認后,在每年十月底報自治區財政部門申請決算,財政部門審核后在年內下達資金缺口。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要密切配合,建立和完善公益性崗位及政府補貼的監督管理機制,加強監督檢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對單位用人情況和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在崗情況的檢查,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七條 各級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應加強對用人單位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使用、勞動合同簽訂、待遇落實等情況的檢查監督,檢查不合格的,應限期進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收回崗位指標;對不符合公益性性質的崗位要予以清退。

第四十八條 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考試考核、公示聘用、監督檢查的相關單位和經辦人員應嚴格履行職責,對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單位領導及經辦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要定期對用人單位申領公益性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情況進行檢查。對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弄虛作假、冒名頂替、違反政策獲取公益性崗位上崗資格、崗位名額的,取消其上崗資格;對虛報冒領、私分挪用、騙取政府補貼的,除追回所有資金外,還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有關當事人及所在單位領導的責任。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對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所申請撥付的政府補貼必須設立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單獨列賬,按規定使用,并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審計和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