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小城鎮社會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社會保障制度,保障小城鎮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加快城市化進程,根據《上海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同意〈上海市小城鎮社會保險制度的實施方案〉的決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含義)
本辦法所稱的小城鎮社會保險(以下簡稱“鎮保”)是本市社會保障體系中的一項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社會保險基本制度,包括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工傷等基本社會保險和補充社會保險。
基本社會保險由政府強制征繳,實行社會統籌,保障基本生活;補充社會保險由政府指導鼓勵,建立個人賬戶,實行多種用途。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郊區范圍內用人單位及其具有本市戶籍的從業人員,以及經市政府批準的其他人員。
原已參加本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農保”)的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適時參加本辦法規定的社會保險。
已與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以下簡稱“城保”)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參加城保的從業人員;用人單位招用原參加城保,并經協商一致繼續參加城保的從業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組織機構)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是本市鎮保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是具體承辦鎮保事務的機構。
第五條(征繳規定)
鎮保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上海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征繳若干規定》執行。
第二章基本社會保險的繳費和管理
第六條(登記手續)
參加鎮保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指定的經辦機構辦理基本社會保險登記手續;新設立的用人單位應當在30天內辦理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的基本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依法終止時,應當在30天內向原受理登記的經辦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手續。
第七條(繳費主體)
基本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
第八條(繳費基數和比例)
用人單位繳納基本社會保險費的基數,按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乘以本單位應當繳費的人數確定。
用人單位繳納基本社會保險費的比例為24%。其中,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為17%;醫療保險繳費比例為5%;失業保險繳費比例為2%;生育保險費暫不繳納;工傷保險費另行規定。
基本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和比例的調整,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出,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九條(繳費記錄)
用人單位按規定足額繳納基本社會保險費后,經辦機構應當為參加基本社會保險的從業人員做好相應的繳費記錄,并定期告知從業人員。
第十條(費用列支渠道)
用人單位按規定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可列入成本,稅前列支。
第十一條(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
從業人員變動工作單位,經辦機構按規定為其接續社會保險關系。從業人員在城保、鎮保、農保的繳費年限可按規定銜接或者折算,具體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另行規定。
第三章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一)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
(二)繳費年限(含按國家和本市規定認定的1992年底前的連續工齡)不低于15年,其中參加基本社會保險后按月繳費年限(以下簡稱“按月繳費年限”)不低于5年。
第十三條(申領和核準)
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的人員可以向經辦機構申請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的手續,經核準后,從次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
第十四條(續繳、補繳規定)
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條件的人員,可延續繳費至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后,再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
男性延續繳費至65周歲、女性延續繳費至60周歲,繳費年限仍不滿15年,但按月繳費年限已滿5年的,可一次性補繳不足15年部分的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費后,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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