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事業單位繳納養老保險比例及養老金計算辦法
青海省正式啟動了全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這項重大改革,按照國家規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就很多市民十分關心具體實施細則,記者采訪了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一、關于改革范圍:
我省《實施辦法》規定,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事業單位是指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號)有關規定進行分類改革后的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
目前劃分為生產經營類、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后,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嚴格按照機關事業編制管理規定確定參保人員范圍。編制外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于編制管理不規范的單位,由主管部門和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范,待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后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范圍。
這里需要說明三個問題。
一是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不納入這次改革的范圍,仍由原單位負責管理,離休費繼續由原單位發放,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二是編制內的勞動合同制工人納入機關事業養老保險范圍。為了平穩銜接,改革前已經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其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期間參保記入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予以封存,并繼續按規定計息,本人退休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改革前已經退休的,從2014年10月1日起按機關事業單位退休政策和其退休時的工資水平重新核定退休費標準,以前年度不予追溯。
三是編制外人員,要通過繼續推動編制外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保障其養老保障權利。為有效解決這類人員的養老問題,省人社廳在今年專門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機關事業單位編外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通知》,規定編外人員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允許往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的養老保險費不收取滯納金,同時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建立企業年金。
二、關于繳費基數和比例: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
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代繳。個人工資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單位工資總額是指本單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
機關(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職務工資(技術等級工資)、級別工資(崗位工資)、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特殊崗位津貼(指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年終一次性獎金、高海拔折算工齡補貼等;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崗位工資、薪級工資、中小學教師及護士提高10%工資、績效工資(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獎金額度)、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特殊崗位津貼(指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特殊教育津貼、教齡津貼、護齡津貼)、高海拔折算工齡補貼等。
三、關于養老金計發辦法:
計發辦法改革是這次改革的關鍵。
為了更好地保證改革前后的待遇有效銜接,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的計發辦法。
對改革后參加工作的“新人”,將來退休時的養老金為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之和,再加上職業年金待遇。基礎養老金以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和本人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每繳費1年計發1個百分點,繳費年限越長,待遇水平越高。個人賬戶養老金根據本人個人賬戶累計本息,除以國家規定的計發月數,也就是繳費越多待遇水平越高。
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繼續按照國家和我省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并參加今后的待遇調整。
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由于改革前的工作年限里沒有實行個人繳費,其退休時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中沒有體現這段時間的勞動貢獻,因此將這段時間確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同時,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等因素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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